【案件緣由】
小方與阿國為多年好友,小方時常向阿國分享自己投資的事業,每年都可穩定分潤,並介紹零售商阿松與其認識。
阿國相信自己好友的眼光,因此也投資阿松的事業,不僅如此,還與小方及阿松一同參與辦展、銷售活動等事務。
某天阿松以「國外客戶有虛擬貨幣兌現的需求」為由,請阿國協助客戶兌換虛擬貨幣。未料,在交易的過程中,竟被警方帶回派出所,阿國才知道自己無意間成為詐騙交易車手。
阿國既慌張又委屈,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希望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緩刑
【案件解析】
一、阿國對於詐騙行為不但不知情,亦是受害者
阿國與阿松是正當零售事業的合夥關係,為此律師向法官舉證說明,阿國長期以來均有正職,且阿國實際投入資金在零售事業,並有實際參與事業的經營與推廣,兩人是合夥關係。
阿國因出自於對阿松這位合夥人的信任,當阿松請託阿國兌現虛擬貨幣時,阿國誤認為此係零售事業的正常業務範疇,且考量自身也投入相當資金,投資成敗與自身投資利益緊密相關而同意協助。
因此,阿國對於阿松從事的詐騙行為完全不知情,另外,阿國從未因協助虛擬貨幣交易而獲利。
二、承認未向主關機關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依據金管會113年11月26日發布之「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洗錢防制登記辦法」第三條規定,提供虛擬資產與新臺幣間交換之虛擬資產服務,應向金管會完成「洗錢防制登記」。
虛擬資產間的交換或移轉,皆須透過已登記之虛擬資產交易平台及虛擬資產服務商,阿國承認自己協助移轉虛擬貨幣,且自己並無辦理登記。
三、肇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阿國面對警方與地檢署詢問均據實以告,無逃避責任或隱瞞事實,且並無任何犯罪所得,依洗錢防制法第23條第3項之規定得減輕其刑。
最後,在施律師及謝律師的努力下,法官審酌阿國並無前科、犯罪情節輕微且犯後態度良好,本案並無財務實際損失之情形,判處拘役可易科罰金,且給予緩刑。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