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朋友欠錢不還,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成功爭取原告之訴駁回

【民事勝訴案例】朋友欠錢不還,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成功爭取原告之訴駁回

【案件緣由】

小飛是小圓的朋友,某天小飛稱自己有急用,向小圓借款,還簽本票給小圓作為擔保。

然而,到了約定還款期限,小飛卻拒絕還款,小圓只好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料,小飛卻主張小圓是為了脫產,而將金錢給小飛。

小飛還稱自己只有在本票上簽名、填載國字金額、地址,其餘的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小圓自己寫上的,因此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並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小圓對於昔日友人的謊言感到傷心與失望,只好尋求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協助,希望能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原告之訴駁回

【案件解析】

一、小飛須舉證「親簽的本票上有未填載」之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之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意思是,在符合上述的情況下,法院會先認定該私文書是真實的。

本票上有小飛的簽名,小飛也承認自己有簽發本票給小圓,因此若想主張本票有未填載或未授權他人填載的事實,小飛需要自行舉證。

二、小飛承諾過的借貸及還款期限視為授權小圓可自行填載發票日

另外,小圓當初借錢時,曾要求小飛錄影存證,影片中小飛手持現金向小圓承諾借貸金額與還款日期。

核對錄影日期及承諾的還款日期與皆與本票記載一致。

因此,法官認為,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雖明文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但影片能證明小飛有授權小圓自行填載發票日的意思。

本票無因性,兩人間有無借貸關係,不影響本票的效力

「本票無因性」指的是本票的效力與簽發原因分離。也就是說,本票持有人(執票人)僅憑本票上載明的文義即可要求付款,不需證明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借貸、買賣等)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

小圓不需要證明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只需要證明本票做成的真實性即可。小飛想主張本票是為製造被告借貸原告金錢之假象、並無原因關係,則應負舉證責任。

最後,法官採信我們的說法,認為兩人間有借貸關係,駁回原告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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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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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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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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