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借款人簽發本票借錢後拒絕還款,並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及訴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提出借款當時之錄影存證,證明借款人親簽並授權填載發票日,且依本票無因性原則抗辯,成功獲法院採信判決原告敗訴,幫當事人爭取到原告之訴駁回,確認本票債權完全有效。
當事人小圓與小飛原本為朋友關係,某天小飛表示有急用向小圓借款,並主動簽發本票給小圓作為借款擔保。
然而到了約定的還款期限,小飛卻拒絕還款。
小圓無奈之下,持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以利強制執行。不料小飛竟向法院抗告,反咬指稱小圓係為脫產而將金錢交給小飛,甚至辯稱自己簽發本票時未寫發票日及到期日,進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小圓對昔日友人的說詞深感失望與無助,因而委託宸星法律團隊協助處理這場票據訴訟,捍衛自身的財產權益。
| 案件類型 | 民事/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票據爭議(涉及本票裁定抗告、空白授權填載發票日、本票無因性、借貸錄影存證) |
|---|---|
| 當事人身分 | 出借款項之本票執票人(小圓) |
| 原告主張 | 本票簽發時未記載發票日屬無效票據,且雙方無實質借貸關係,係被告為脫產而交付款項,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 主要法律依據 | 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1]、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與第 358 條第 1 項[2] |
| 處理方式 | 主張親簽本票推定真正且發票人應自負舉證責任 → 提出借款交付現金之錄影存證證明默示授權填載 → 援引本票無因性原則強化債權效力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勝訴判決(原告之訴駁回,確認本票債權存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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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圓與小飛原本為朋友關係,平時彼此信任。
某天小飛向小圓表示個人有緊急資金需求,開口向小圓借款,並簽發一張本票交給小圓作為借款之擔保。
然而到了雙方約定的還款期限,小飛卻開始推託並拒絕依約還款。
小圓在多次催討無果的情況下,只好拿著該張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沒想到小飛收到法院裁定後,不僅提出抗告,甚至反過來向法院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小飛在法庭上主張雙方並無實質借貸關係,辯稱款項係小圓為脫產而交付,並聲稱自己當時僅在發票人欄簽名、填寫金額與地址,其餘發票日等關鍵事項係小圓未經授權自行填載,主張本票自始無效。
面對昔日友人混淆視聽的說詞,小圓深感失望與焦慮,因而尋求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協助,希望能透過專業法律途徑維護自身應有的債權。
本票上只有簽名沒寫日期有效嗎?誰該負責證明本票「未授權填載」?
在票據訴訟中,發票人常以「當初簽票時是空白本票、發票日是對方私自填上」為由,主張本票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而無效。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只要發票人承認簽名真正,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就會產生關鍵轉變。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規定,私文書經本人簽名、蓋章者,推定為真正。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向法官指出,本票上有小飛親自簽名,且小飛亦承認簽發本票給小圓之事實。
小飛既然承認簽名為真,若想主張本票上有未授權他人填載或欠缺發票日之事實,依法應由發票人小飛自行負擔舉證責任。
借錢時「錄影存證」有多重要?律師如何舉證發票人有授權填寫日期?
除了法律上的舉證責任分配外,本案能順利駁回對造主張的核心關鍵,在於小圓在交付借款時所做的完善證據保全。
小圓當初借錢給小飛時,在律師觀念引導下要求小飛當場錄影存證。
宸星律師團隊在法庭上出示該段關鍵影片:影像中小飛親手手持借款現金,面對鏡頭明確承諾借貸金額與約定還款日期,且影片拍攝日期與承諾之還款日,核對後皆與本票上記載之發票日與到期日完全一致。
法官審酌後採信律師見解,認定影片足以證明小飛在簽發本票時,主觀上已有授權小圓依約定日期自行填載發票日之意思,確認本票形式要件完全具備且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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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本票無因性」?借款人辯稱沒有借貸關係有用嗎?
在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中,發票人小飛試圖以「雙方沒有實質借貸原因關係」為由抗辯,聲稱小圓交付金錢係為了脫產之假象。
對此,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援引票據法上極為重要的「本票無因性」原則進行法理反擊。
所謂「本票無因性」,係指票據行為之效力與其簽發之基礎原因關係相互獨立。
執票人只要能證明本票形式上之真正,即可行使票據權利,原則上無須主動證明背後借貸原因關係之成立;若發票人主張基礎原因關係不存在,依法應由發票人承擔嚴格的舉證責任。
法院最終全面採信宸星律師團隊的主張,認定小飛無法舉證推翻借貸事實與票據效力,判決駁回小飛之訴,小圓成功保全了全部的本票債權。
常見問題 FAQ
借錢給朋友時對方有簽本票,但他事後賴帳不還,我該如何快速要回欠款?
持有本票最快速的法律救濟途徑,是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依據票據法規定,本票執票人得向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發票人之財產,免去冗長的民事一審到三審訴訟程序。
法院核發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即可直接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名下財產並聲請查封拍賣。
出借款項時務必妥善保存匯款紀錄、借據與簽署本票之影本;不確定程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確保合法求償。
建議在聲請本票裁定前,先請律師檢查本票應記載事項是否完整。
收到法院的「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起訴狀傳票,我身為債權人該怎麼辦?
建議第一時間備妥當初交付款項的證據與本票正本,委請律師撰寫答辯狀應訴。
債務人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目的通常是為了阻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程序。
在訴訟中,執票人應先主張本票形式之真正(如親簽或蓋章),並提出匯款單、點交現金之對話紀錄、借據或錄音錄影等原因關係佐證。
只要能證明本票係對方親簽且有授權,法院通常會駁回債務人之訴訟。
切勿因持有本票就輕忽出庭答辯,應由律師協助建構嚴密的舉證防線。
簽本票時如果發票日是後來才填上去的,這張本票在法律上還有法律效力嗎?
若發票人有「授權」他人填載發票日,該本票原則上仍屬有效。
雖然依票據法規定發票日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但若發票人於簽名交付本票時,已明示或默示授權執票人於特定條件或日期填載完成,即符合補充授權之法理。
若雙方有通訊紀錄、借貸契約約定或交涉影音可證明授權意圖,法院一般會採認該本票合法有效。
建議在簽署票據時即將發票日、金額等事項填寫完整,避免日後產生授權範圍之爭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