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飛是小圓的朋友,某天小飛稱自己有急用,向小圓借款,還簽本票給小圓作為擔保。
然而,到了約定還款期限,小飛卻拒絕還款,小圓只好拿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不料,小飛卻主張小圓是為了脫產,而將金錢給小飛。
小飛還稱自己只有在本票上簽名、填載國字金額、地址,其餘的發票日及到期日是小圓自己寫上的,因此對本票裁定提出抗告,並提起「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小圓對於昔日友人的謊言感到傷心與失望,只好尋求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協助,希望能替自己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原告之訴駁回
【案件解析】
一、小飛須舉證「親簽的本票上有未填載」之事實
依民事訴訟法第 358 條第 1 項之規定:「私文書經本人或其代理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或有法院或公證人之認證者,推定為真正。」意思是,在符合上述的情況下,法院會先認定該私文書是真實的。
本票上有小飛的簽名,小飛也承認自己有簽發本票給小圓,因此若想主張本票有未填載或未授權他人填載的事實,小飛需要自行舉證。
二、小飛承諾過的借貸及還款期限視為授權小圓可自行填載發票日
另外,小圓當初借錢時,曾要求小飛錄影存證,影片中小飛手持現金向小圓承諾借貸金額與還款日期。
核對錄影日期及承諾的還款日期與皆與本票記載一致。
因此,法官認為,票據法第 120 條第 1 項第 6 款雖明文規定「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但影片能證明小飛有授權小圓自行填載發票日的意思。
三、本票無因性,兩人間有無借貸關係,不影響本票的效力
「本票無因性」指的是本票的效力與簽發原因分離。也就是說,本票持有人(執票人)僅憑本票上載明的文義即可要求付款,不需證明背後的債權債務關係(如借貸、買賣等)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
小圓不需要證明借貸關係是否存在,只需要證明本票做成的真實性即可。小飛想主張本票是為製造被告借貸原告金錢之假象、並無原因關係,則應負舉證責任。
最後,法官採信我們的說法,認為兩人間有借貸關係,駁回原告之訴。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