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守在康復之家擔任管理員一職,某天接獲住民小齊告狀,懷疑同寢室友阿宏在寢室內吸食強力膠。
阿守至二人寢室查看,並無發現異狀,詢問阿宏更換床位的意願,遭到阿宏拒絕。阿守便向小齊表示時間很晚了,明天再繼續處理,請他們先就寢,之後便繼續至其他寢室巡視。
沒想到,阿守離開寢室沒多久,兩人便發生肢體衝突,小齊手持預藏的小刀刺傷阿宏。阿宏主張阿守未盡到監督隔離之責,提告小齊、阿守、康復之家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阿守一審法官遭判賠55萬元,因此向宸星法律團隊尋求協助,希望上訴二審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降低賠償至 19 萬元
【案件解析】
一、釐清「故意行為」與「過失責任」之邊界
由於一審判決時,法官並未審酌阿宏遭受小齊攻擊當下,不但未依照阿守的指示逃跑,還不斷出言挑釁之部分。施律師主張依照民法第 217 條規定,被害人的行為助長了衝突的發生,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應負擔「與有過失」責任,並要求核減賠償金額。
同時向法官說明,傷害是由第三人的「故意犯罪」造成。
犯罪發生之前,阿守已盡力排解兩人間糾紛,查看寢室時觀察兩人皆神智清醒、情緒平穩,且當下便探詢阿宏的隔離意願,也得到小齊「明日協助處理」的同意。
當日深夜僅有阿守獨自值班,且康復之家的管理辦法中,管理員並無使用強制力的指示與權限。而發覺犯罪之後,阿守不顧自身安危,第一時間甚至以肉身橫擋於兩人之間,並指示阿宏逃跑,綜上所述,已善盡管理之責。
二、針對「高額精神慰撫金」提出合理賠償金,並與康復之家協商雙方負擔比例
針對阿宏所提出的醫療、看護及高額精神慰撫金,劉律師逐一檢視其必要性。主張阿宏「與有過失」,力求將賠償範圍限制在法律公允的範圍內,爭取到阿守與康復之家連帶賠償38萬元。
另外,施律師也協助阿守與康復之家協商,雙方平等負擔賠償金。最後,在施律師與劉律師的努力下,將阿守原本應負擔的55萬賠償金降至19萬。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