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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律師整理雙方婚姻存續中所發生的事實,來加強「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如阿勇經常性賭博、至阿蘭工作場所辱罵阿蘭之同事及威脅阿蘭、散播不實謠言及在家中阿勇阿蘭已無互動,甚至經常性吵架等等。最後法院根據我方提出的反訴,因雙方均無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准許我方當事人阿蘭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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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雙方日後反悔,提供建議請阿正在簽署協議書時,留下錄音、錄影證據或由第三人見證簽署契約書的過程在離婚契約簽立時由子女協助錄影(此份錄影在法庭攻防上成為重要的證據),而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協議書」則到律師事務所,由律師親自見證、確保雙方是在互相同意的情況下簽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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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時,法院認為在2002年做成的遺囑有效,當中大略載明遺產全數留給小優。但是,施律師在實際翻閱卷證後,發現字跡與其他文件中的簽名有肉眼可辨的不同,且該份遺囑也不符合法定要件,根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媽媽在那麼久之前做成遺囑,事後卻未有任何更改或變動,也與一般反覆更動的常情不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