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本間當事人阿正與阿美(均為化名)原為夫妻關係,不過阿美卻對阿正提起民事訴訟,並主張自己在被阿正脅迫下簽署「預立離婚契約」及「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協議書」,阿美主張是遭受阿正施用暴力及脅迫才會簽下這些文件,向法院提起「確認契約無效」的訴訟,想藉此由否認離婚契約的效力,讓離婚無效。
不過,阿正不認同阿美的主張,為了面對不實的指控,阿正委任施宇宸律師處理本件訴訟,在經過法官審理後,認為阿美陳述的事實難以採信,判決阿正勝訴!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替當事人爭取勝訴判決!認定雙方簽立的預立的契約及協議書皆有效
【案件解析】
一、被迫簽立契約的效力
依照民法第92條1,若是在受騙或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立契約,事後可以撤銷意思表示(即表明沒有簽約的意思),不過要注意的是,必須在發現自己受騙或被脅迫之日起1年內提出,否則法院就會認定撤銷意思表示無效。行使撤銷權時,除了要注意時效以外,也要記得將自己的「撤銷的意思」留下紀錄,除了正式的存證信函以外,透過Email、Line對話紀錄等,都可以證明自己曾經做出撤銷的意思表示。不過,為了保險起見,如果契約涉及重大的事項,可以委任律師撰寫存證信函,確保自己有合法的行使撤銷權!
二、協助當事人保全證據
早在阿美與阿正預先簽立離婚契約前,阿正就向施律師諮詢過,施律師已就此份契約的合法性問題向阿正為分析,且為了避免雙方日後反悔,提供建議請阿正在簽署協議書時,留下錄音、錄影證據或由第三人見證簽署契約書的過程。
阿正採納施律師的建議,在離婚契約簽立時由子女協助錄影(此份錄影在法庭攻防上成為重要的證據),而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協議書」則由阿正協同阿美到律師事務所,由律師親自見證、確保雙方是在互相同意的情況下簽立契約
三、提出抗辯、降低對方證詞可信度
訴訟進行中,施律師協助阿正提出錄音檔,並傳喚雙方的子女及事務所的律師,來證明阿美並非在脅迫的情況下簽立協議書,甚至提出阿美曾對阿正犯下誣告罪遭判刑的紀錄,藉此降低阿美的說詞可信度,最終也獲得法院的引用及重視。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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