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本件的原告阿雨與被告小優是親生姐妹,但因家中長期存有紛爭的緣故,彼此不啻非有手足之情,甚至有如仇敵一般。某日,阿雨在收到另個案件的法院通知書後,才發現原來母親已經在2018年間去世,且小優打算獨吞所有遺產。
對此,阿雨認為小優已經侵害了自己繼承遺產的權利,因此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小優返還特留分。不過,一審法院卻判阿雨敗訴,因其採納小優的說法,認定阿雨曾向警察謊報虐待、離家16年未曾聞問、久別後見面也不打招呼,甚至年老臥病在床時,也未曾盡照顧或探望之孝道,造成母親極大的精神痛苦。因此,參酌證人證詞以及遺囑後,認為媽媽確有不想讓阿雨繼承的意思,阿雨不具有繼承權,無法向小優主張特留分。
阿雨在一審敗訴後委由施律師幫忙爭取,施律師不但找出一審中的證據瑕疵,也促成阿雨與小優和解,直接幫阿雨爭取到了200萬的和解金。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逆轉一審敗訴結果,成功為當事人爭取200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被繼承人遺囑簽名與其他文件字跡不同
在一審時,法院認為媽媽在2002年做成的遺囑有效,當中大略載明遺產全數留給小優。但是,施律師在實際翻閱卷證後,發現字跡與其他文件中的簽名有肉眼可辨的不同,且該份遺囑也不符合法定要件,根本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甚且,媽媽在那麼久之前即做成遺囑,事後卻未有任何更改或變動,也與一般反覆更動的常情不符。
二、證人受利益驅使做成不實證詞
因本案是家事案件,在缺乏實質證物的情況下,法院多以證人證詞作為事實認定的方法,所以在一審時,小優透過傳喚叔叔以及媽媽的閨蜜等人,證述阿雨過往曾虐待媽媽,並使得媽媽多次說出不願讓姊姊繼承等話語。
不過,承辦律師在仔細詢問當事人事實經過及調閱相關資料後,得知叔叔與阿雨間曾互有嫌隙,因此施律師在上訴時,也向法官說明其證詞的可信度令人存疑,應該排除叔叔的證詞;至於閨蜜在一審中證稱與媽媽有30年交情,但實際上卻從未到醫院探望,甚至也未到喪禮弔唁,完全不知從何而來。
三、促使被告讓步並達成和解
如同前述,承辦律師將資料整理並做成訴狀寄出後,小優便知道紙包不住火,不論是簽名迥異的遺囑,或是受利益驅使的證人證詞,無一是可靠且有勝算的。於是,本案在施律師的努力下,從原先阿雨被認定無繼承權的完全慘敗的一審,變成雙方達成和解,小優答應給付阿雨200萬元和解金額。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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