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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後才能要加班費?業務遭違法資遣,律師調解成功爭取 16 萬元和解金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未經績效改善計畫即違法資遣員工,事後更以離職為由拒付加班費並強迫勞工自行舉證。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主張資遣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援引勞動事件法出勤時間推定不需勞工舉證,最終成功在調解階段駁斥資方主張,幫當事人爭取到 16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小鍾在公司擔任業務一職,某天突然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違法資遣。

小鍾認為自己任職期間兢兢業業,公司從未告知他有績效不佳的情形,更從未進行過任何績效改善計畫,完全無法接受公司單方面的資遣事由。

在被迫離開公司後,小鍾向雇主請求任職期間公司應給付而未給付的血汗加班費。

不料公司卻態度強硬,以「你都已經資遣離職了才提出」為由拒絕給付,甚至宣稱打官司的話小鍾必須自己舉證有加班的事實,企圖規避給付。小鍾無奈之下,決定找上施宇宸律師團隊尋求專業協助。

案件類型勞資爭議/「違法資遣」、追討離職欠薪(涉及加班費五年時效、勞動事件法舉證責任倒置)
當事人身分公司第一線業務人員(小鍾)
爭議起因公司跳過輔導程序直接開除員工,且在離職後拒絕補發加班費,並違法強迫勞工承擔舉證責任
雇主主張員工工作表現不佳,資遣完全合法;且加班費是離職後才要,勞工提不出具體加班批准單據,公司不需付錢
主要法律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民法第 126 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處理方式指明公司未實施績效改善計畫之程序違法 → 援引民法5年時效反擊資方藉口 → 依勞動事件法要求公司承擔打卡紀錄之反證責任並發動調解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爭取結果在勞資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幫業務小鍾爭取 16 萬元和解金
宸星法律事務所勞資糾紛追討離職加班費成功案例筆錄與出勤紀錄推定證據資料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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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做 PIP 績效改善計畫就直接開除員工合法嗎?什麼是資遣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在台灣的勞動法規中,解僱是雇主對員工最嚴厲的處分。因此最高法院一再強調,不論公司引用哪一種資遣事由,都必須嚴格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以本件業務人員小鍾的情況來說,公司如果想要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發動資遣,在法律程序上,必須先採取所有保護勞工的輔導手段。

施宇宸律師指出,合法的流程應包括:先由主管進行約談並確認工作狀況、給予員工提升技能的實質協助,或者正式開啟白紙黑字的「績效改善計畫(PIP)」。

只有當公司已經窮盡了所有開導與轉調手段,小鍾仍無法改善工作能力,且難以期待雇主繼續僱用時,雇主的終止契約才會被法庭認定是合法的。本案公司在過去從未告知小鍾績效不佳、更未實施PIP 的情況下就直接資遣,屬於典型的違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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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資遣或自願離職後還能向老闆要加班費嗎?加班費的法律請求權時效到底是幾年?

許多企業會誤導勞工,宣稱「離職手續辦完就代表雙方權益兩清,事後不能再要加班費」,或是用行政流程來刁難離職員工。

這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依據《民法》第 126 條11的規定,薪資給付屬於「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而反覆的定期給付。

因此,加班費的法律請求權時效在台灣為「5年」。

這意味著,不論你是被動被開除還是主動辭職,只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 5 年之內,你依法都有權利,回頭向公司索取這段期間被積欠的工資。

小鍾雖然是在離開公司後才提出要求,但在法律時效上完全站得住腳。宸星律師團隊在調解現場重申這項規定,當場駁斥資方宣稱「離職後才提就不算」的主張。

去勞工局告公司欠薪一定要自己提證明嗎?勞工沒有打卡單如何證明自己有加班?

過去許多勞工在追討加班費時,常因為拿不到公司內部的打卡紀錄而只能被迫放棄,但自從《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法律對弱勢勞工的保障已經有了重大的改變。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22的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所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法律上即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都是經由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換句話說,小鍾在法律上並不需要辛苦舉證自己每一分鐘在做什麼。只要出勤紀錄上有超時的打卡時間,法律即推定那是工作工時。

如果雇主否認,認為勞工只是留在公司吹冷氣、聊天而並未加班,那這個「舉證責任」即在雇主身上,公司必須拿出明確的反證(例如監視器畫面或交辦拒絕紀錄),否則依法就必須全額支付加班費。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在談判桌上,將「未行 PIP 的違法資遣」與「舉證責任倒置」兩大法律依據交互運用,並當場精算出高薪低報應補足的勞退差額,展開強力的法理壓制。資方代表眼見手段全被戳破,且面臨高額勞檢重罰,態度明顯軟化。雙方最終在勞資調解階段達成重大和解,由公司當場給付 16 萬元和解金,幫業務小鍾以最快速度拿回了應得的補償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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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被資遣的當下如果因為害怕拿不到錢,無奈簽了公司準備的「自願離職書」,事後還能請律師追討加班費嗎?

只要在法律時效之內,你一樣有權利追討這筆錢。

雖然簽了自願離職書會讓「違法資遣」的指控在法庭上變得比較難打,但是加班費屬於《勞基法》強制規定的定期給付債權,並不受自願離職與否的限制。

只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 5 年內,你都可以憑藉薪資單與打卡紀錄,委任律師向公司追討應得的加班費,雇主不得拿自願離職當作少給薪水的藉口。

去勞工局申訴前公司欠薪,公司人資威脅說「離職手續辦完就兩清了,事後不能再要」,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這是人資用來混淆勞工的說法,在法律上並無效力。

薪資與加班費屬於勞基法保障的強制規定,不能透過任何內部的行政手續、甚至是公司私下擬定的切結書來加以剝奪或限制。

根據民法規定,你擁有長達 5 年的法定請求權時效,只要發現被前公司少算薪水,隨時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申訴,依法要求雇主補足所有差額。

我的出勤紀錄都在前公司的打卡系統裡,離職後帳號被刪除拿不到,這樣我該怎麼檢舉公司?

你不需要太過擔心,置備並保存員工五年的出勤紀錄是雇主的法律強制義務。

一旦你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調解委員依法會強制判令公司必須在調解當天提出完整的出勤明細。如果公司故意不提供,政府會直接依勞基法處以 9 萬到 45 萬元的鍰。

勞工只要在平時做好基礎自保,保留好自己的薪資單、LINE 上主管交辦工作的對話截圖或工作進度報告信件,律師就能據此在庭上形成有利心證,促使公司提出紀錄。

聽說現在去告公司加班費,勞工不用自己找證據,這是真的嗎?那老闆要怎麼反駁?

這是真的,這得益於勞動事件法的「舉證責任倒置」保護條款。

現在只要出勤紀錄顯示你下班時間到了還沒走,法律就直接推定你是在幫公司加班,勞工完全不需要自己辛苦去舉證每一分鐘在做什麼業務。

如果老闆主張你是在公司未實際工作,那雇主就必須自己拿出明確的證據(例如群組裡主管曾明確叫你下班不准加班的對話、或是監視器畫面)來反駁。如果公司提不出反證,法官就會判決公司補齊加班費。

如果被公司違法開除,我的加班費加資遣費總共只有十幾萬,找專業律師協助調解真的有幫助嗎?

如果公司採取不認錯、不給資料的耍賴態度,請專業律師非常關鍵,而且能幫你爭取到更高的總金額。

許多企業常利用基層員工不懂最後手段性原則,在調解庭上會派出專業的人資或常年法律顧問,用「你不簽和解大不了去打官司看誰耗得起」等話術來對勞工施壓,使你簽下極低金額的和解書。

如果有專業律師陪同出席,不僅能當場拋出 5 年時效與勞動事件法推定條款來據理力爭,更能幫你把少提撥的勞退差額、未休的特休工資一次清算乾淨,就像本案的業務員一樣,在最短時間內順利爭取權益,穩穩拿回 16 萬元和解金。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民法第 126 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2. 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出勤紀錄內記載之勞工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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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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