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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職災公司不認錯怎麼辦?業務監工高處跌落骨折,律師協助成功爭取 300 萬和解金!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員工受公司指派到外縣市案場監工,使用爬梯高處作業時墜落重傷,公司事後卻拒絕承認管理上的疏失。施宇宸律師擬定「刑事過失重傷告訴」配合「勞動能力減損評估」的雙軌談判策略,親自出席第 1 次調解,其後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接續執行;歷經 4 次調解、約 4 個月,在勞資調解階段為當事人爭取到 300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小山在公司擔任業務人員,2024 年年中受公司指派,前往外縣市負責案場的監工作業。

到案場沒幾天,主管要求他查看設備狀況、協助排除問題。小山爬上爬梯作業時,爬梯滑動傾斜翻覆,他從高處重重摔落、頭部撞地。而在這之前,公司並未提供相關的教育訓練、安全宣導或安全措施。

這一摔造成小山顱內出血、腰椎骨折等多處嚴重創傷,即使歷經長期治療,也留下難以完全痊癒的後遺症。

面對如此嚴重的「職業災害」,公司卻拒絕承認管理上的疏失,雙方對賠償的看法也差距很大。小山身心受創、未來生計面臨危機,決定委請施宇宸律師協助維權。

接下來的勞資調解,雙方從 2025 年 2 月談到 6 月,歷經 4 次不斷的溝通協調,終於達成和解。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細節已調整。)

案件類型勞資爭議/「職業災害」重大傷殘(涉及過失重傷刑事責任、勞動能力減損賠償)
當事人身分外派案場業務監工人員(小山)
爭議起因受指派監工,使用爬梯高處作業時墜落重傷;公司事前未提供安全宣導與安全措施,事後拒絕承認管理上的疏失
雇主主張公司認為對事故沒有管理上的疏失,並要求勞方先提供診斷與鑑定資料再談
主要法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
處理方式施宇宸律師擬定「民事求償搭配刑事告訴」策略:確認職災事實 → 前往醫院進行勞動能力減損初步評估 → 民事求償與「過失致重傷罪」刑事告訴並行 → 在勞資調解中持續溝通協調,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第 1 次調解親自出席)、宸星律師團隊同仁
爭取結果歷經 4 次勞資調解、約 4 個月,與公司以 300 萬元調解成立,不必走上冗長的訴訟
職災勞資爭議第一次調解紀錄(已遮蔽當事人與對造資料),代理人欄可見施宇宸律師親自出席
職災勞資爭議第四次調解紀錄(已遮蔽當事人與對造資料),可見歷經四次調解會議,最終以 300 萬元達成和解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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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樣的情況會被法院認定是「職業災害」?在職災還沒正式認定前,受傷員工該怎麼合法請假?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的法定定義,只要是因為勞動場所的特定建築物、設備、化學品、作業活動或是其他職業上的原因,導致勞工發生疾病、傷害、失能甚至死亡,就屬於「職業災害」。

本案中的小山是在公司指派、指定的工作場所內執行監工作務,卻因為現場缺乏保護設施而墜落,這在法律上屬於職災事故。

很多受職災重創的勞工在住院時最焦慮的問題就是:職災判定通常需要時間,在勞保局或公司正式認定之前,我該怎麼請假才不會被算作曠職?

施宇宸律師指出,在職災身分尚未確認的空窗期,勞工依法可以先向公司請「普通傷病假」1;普通傷病假用完後,可以用事假或特休抵充;仍未痊癒的,雇主得給予留職停薪2。若屬職業災害,在醫療期間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不得終止契約3。

等到後續職災身分確認判定下來後,再回頭要求公司改為「公傷病假」4。公傷病假沒有天數上限,治療、休養期間都可以請;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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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闆談判需要「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嗎?律師如何利用初步醫院評估作為協商依據?

當職災造成永久性傷害、無法完全痊癒時,勞工可以向雇主請求較高額的民事損害賠償,其核心依據就是「勞動能力減損」。

但在剛發生糾紛、準備申請勞資調解的階段,一定要先拿到正式的法院鑑定報告嗎?不一定。

施宇宸律師說明,在調解階段,勞工可以先聽從律師建議,自行前往特定大型醫院的「職業醫學科」門診,進行初步的勞動力減損與失能評估。

雖然這個階段的初步評估報告在法庭上還不具備最終的法律效力(訴訟階段才需要由法院正式發文進行鑑定),但它能提供一份書面的醫學數據,讓身體受損的程度有比較客觀的參考。

掌握了這份醫療評估,律師在調解桌上跟公司或保險公司談判金額時,就有比較客觀的基礎可以與公司或保險公司討論金額。

公司不給職災補償怎麼辦?雇主疏於防護致勞工重傷,可能還要負刑事責任

本案能取得 300 萬元和解金,關鍵之一在於民事求償之外,小山也依法就可能涉及的過失致重傷罪提出刑事告訴,也就是實務上俗稱的「以刑逼民」。

律師小提醒:什麼是「以刑逼民」?

實務上,被害人在民事求償的同時提出刑事告訴,常被稱為「以刑逼民」。這不是可以隨便使用的手段:如果明知對方沒有犯罪,只為了施壓而提告,可能觸犯誣告罪6,也會讓檢察官與法院留下負面印象。

本案雇主未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導致小山從高處跌落重傷,小山本來就是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依法提出告訴,是保護自己權利的正當做法。是否適合這樣做,建議先請律師評估。

當職災發生時,如果公司沒有盡到法定的安全防護義務,導致勞工在欠缺安全防護的情況下工作而受重傷,公司除了可能面臨行政罰鍰與民事賠償,負責安全管理的主管或現場負責人也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小山已依法提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7的「過失致重傷罪」告訴。顱內出血、腰椎骨折等傷勢經治療仍留下難以治癒的後遺症,已達刑法上「重傷」的程度8。

部分雇主在面對民事賠償時,可能認為可以慢慢打官司;但當雇主意識到除了民事賠償,相關人員還可能面臨刑事責任時,通常會更認真看待和解。不過,認真看待不等於很快談成,本案就是這樣。

施宇宸律師擬定調解策略:一方面以勞動能力減損評估的結果,具體主張小山未來的損失;另一方面,讓已提出的過失致重傷告訴與民事求償並行。由宸星律師團隊同仁執行,在每次調解會議上持續溝通、據理力爭。公司的立場,就從認為自己沒有管理上的疏失,一路談到願意以 300 萬元和解。

2025 年 6 月,調解終於成立:雙方以 300 萬元和解,公司當場開立支票;雙方也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小山並依和解內容撤回刑事告訴9。從事故發生算起,約 1 年。小山不必走上冗長的訴訟,換得一筆安心養傷、規劃後續生活的資金。

這個結果不是公司一開始就願意給的,而是經過一次又一次的溝通協調,才一步步談出來的。每個案件的傷勢、證據與雙方立場都不同,不保證能談出相同的結果。

職災調解要談幾次?調解期間要準備哪些資料?

勞資調解不一定一次就能談成。第一次會議多半用來確認彼此的立場、釐清還缺哪些資料;金額與條件,往往要等資料到齊、公司內部也有結論之後,才談得下去。

調解會拉長,常見原因有三個:責任立場不同、資料還沒備齊,以及公司出席的代理人需要回公司請示,無法當場決定金額。

如果你也在職災調解中,建議準備診斷證明、影像資料、完整病歷,以及醫療費用與工資的相關資料,並在每次會後確認「下次開會前要補什麼」。也別因為調解可能要開好幾次就先放棄,先請律師評估怎麼談、需要準備什麼。

調解成立後,如果公司不履行約定的給付義務,勞工可以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第 1 項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10。如果和解條件包含撤回刑事告訴,因為撤回後就不能再告,建議先確認款項確實到位或有保障,再交付撤回告訴狀。

常見問題 FAQ

受指派到外縣市監工時,因為現場設備有問題受傷,公司可以說「那是機具問題」而拒絕賠償嗎?

公司不能只以「那是機具問題」為由,就一概拒絕賠償。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定,雇主將勞工指派到任何工作案場執行職務時,都有義務確保該場所的設備、機具與工作環境符合安全標準並提供防護。

不論機具是公司自己的還是外包商的,公司若沒有對員工做好安全宣導與防護隔離,就可能被認定管理上有疏失。

建議勞工遇到這種情況,第一時間要請同事或家屬拍下出事機具與案場缺乏防護的現場照片,這會是後續主張公司有過失的重要證據。

我因為職災受重傷在醫院住院,公司卻一直打電話催我回去上班、甚至威脅要算我曠職,我該怎麼處理?

建議向公司提出書面公傷病假申請,並以書面表明仍在醫療期間、無法出勤。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傷病,其治療、休養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通常需要診斷證明書證明仍需休養、無法工作。

醫療期間內,雇主原則上不得終止契約(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若被算曠職,建議盡快保存證明並尋求協助。

建議勞工可以請律師發函給公司說明依法請假,並請求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給付醫療期間的原領工資補償,安心在醫院養傷。

跟公司打職災官司常聽到的「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是什麼?我自己去一般診所開證明有用嗎?

診所的診斷書在法律上只能證明你「受了什麼傷」,通常不足以單獨作為計算賠償金額的依據。

「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是由醫學中心的職業醫學科團隊,依據你的傷勢、年齡、失能等級,精算出你這輩子因為這個傷害「失去了多少百分比的工作賺錢能力」。

例如精算出減損 30%,律師可以據此主張你到退休年齡前少賺的薪水差額;實際金額與計算年限,仍以雙方協商或法院認定為準。

在準備調解時,可以先去大醫院的職業醫學科做初步的失能評估拿到初步數據,這在談判桌上可以作為討論金額的參考依據。

職災發生後,聽律師說可以控告老闆「過失重傷罪」,這個刑事告訴有期限限制嗎?

有,期限原則上是 6 個月,這屬於「告訴乃論」的罪名。

刑法上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勞工必須在受傷後 6 個月內11,正式向派出所或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協商過程中,有時不知不覺就過了 6 個月的告訴期間;一旦過期就不能再提告,協商的籌碼也跟著改變。

建議受害者只要在事發 3、4 個月內調解沒有進展,就要盡快請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遞交地檢署12。提出刑事告訴後,雇主面對刑事責任的壓力,通常會更願意認真協商;但前提是雇主確實可能涉及犯罪,不宜只為了施壓而提告(見本文「以刑逼民」說明)。

發生顱內出血、骨折等嚴重的職災,自己去跟公司的保險公司談理賠,通常會遇到什麼坑?

保險公司的理賠人員,通常會從控管賠償成本的角度評估,立場和勞工不同。

自己去談時,理賠人員有時會以「不在強制險或團保理賠範圍」「勞保已有給付、不能重複請領」等說法回應,這些說法不一定符合你的情況;也可能提出金額較低的慰問金與和解書,簽名前要看清楚是否包含拋棄其他請求。

對方不一定會主動告知,你依法還可以向老闆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精神慰撫金,以及終身看護費用13。傷勢嚴重、影響終身工作能力時,合計可能達數百萬元,本案就在調解階段取得 300 萬元。

有律師陪同出席,可以依醫療資料與實務上的賠償標準與對方協商;本案就是經過多次調解才談成,但每個案件結果不同,不保證能有相同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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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工請假規則第 4 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2. 勞工請假規則第 5 條:「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3.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五十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五十九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4. 勞工請假規則第 6 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5. 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
  6.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8.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4 項:「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9.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10.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59 條第 1 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11. 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過失致重傷罪屬告訴乃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287 條)。法律上是從「知道誰該負責」時起算;職災通常在受傷當下就知道雇主是誰,所以實務上可以用受傷日來抓期限。
  12. 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前段:「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
  13. 勞動能力減損與看護費用屬財產上損害(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精神慰撫金屬非財產上損害(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前段)。兩者是不同的請求項目,法院會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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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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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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