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超商雇主長期「高薪低報」勞保投保薪資,且未依法給付足額薪資與「特休未休工資」。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主張雇主違反勞工法令,協助員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最後成功幫當事人要回 35 萬元賠償金並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小惠在某間超商門市擔任職員,是任職長達數 10 年的資深員工,工作十分盡責,原以為能穩定工作到退休。
不料小惠偶然在核對薪資單與勞健保投保紀錄時,發現雇主長期以來不僅未依法給付足額薪資、未結算特休未休工資,甚至還將她的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嚴重損害未來勞保給付與退休金權益。
小惠曾自行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依法賠償,雇主卻置之不理。面對雇主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重大情事,小惠決定委請施律師、團隊律師團隊協助,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應有的法定權益。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高薪低報」(牽涉特休未休工資、資遣費爭取) |
|---|---|
| 當事人身分 | 超商門市職員(工作長達數 10 年) |
| 爭議起因 | 雇主長期「高薪低報」、未給足薪資、未結算特休工資,且對存證信函置之不理 |
| 雇主主張 | 對勞方提出的依法賠償要求採取迴避、置之不理的態度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第 38 條(特休未休應發給工資)、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 |
| 處理方式 | 薪資單與投保紀錄交互比對 → 寄發「存證信函」依法終止勞動契約 → 勞資調解程序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35 萬元賠償金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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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小惠已在某間超商門市擔任職員長達數 10 年,工作十分盡責,且隨年資增長,其薪資也持續成長。
原以為能穩定工作到退休,不料小惠偶然在核對薪資單與勞健保投保紀錄時,發現雇主長期以來不僅未依法給付足額薪資、未結算特休未休工資,甚至還將她的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嚴重損害未來勞保給付與退休金權益。
小惠曾自行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要求依法賠償,雇主卻置之不理。面對雇主多項違反勞基法的重大情事,小惠決定委請施律師、團隊律師團隊協助,依法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應有的法定權益。
老闆「高薪低報」怎麼查?律師教你比對薪資單與勞保投保紀錄
律師團隊協助小惠蒐集完整的薪資單、薪資存摺明細,並與勞健保投保紀錄進行交互比對,證明雇主確實存在「高薪低報」的違法事實。
此情形已違反《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1,更影響到勞工的失業給付、育嬰津貼或未來的老年給付。施律師指出,透過具體的數據,可以讓雇主在調解程序中難以抵賴違法事實,進而賠償應提撥至勞工專戶的退休金。
👉 延伸閱讀:高薪低報會怎樣?檢舉雇主會有罰款或刑責嗎?
老闆少給薪水、不給特休工資,勞工可以自請離職並要資遣費嗎?
根據《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若雇主未依約給付全額工資,或違反勞工法令致損害勞工權益,勞工有權主動終止契約。
施律師助小惠寄發「存證信函」,明確主張雇主未足額給付薪資及特休工資之違法事實,不僅不必提前預告,更能依法向雇主請求支付「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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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商餐飲業排班吃緊沒休完特休,合約終止時特休假可以換錢嗎?
超商門市因人力調度吃緊,經常導致員工特休假無法排休,雇主卻往往忽略這部分的補償義務。依據《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2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最後,在施律師及團隊律師的努力下,幫小惠逐一清算過往累積的「特休未休工資」,成功爭取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及過往應領足的薪資與資遣賠償金總計 35 萬元。
常見問題 FAQ
發現被老闆高薪低報,我可以馬上離職並要求資遣費嗎?
原則上可以。
雇主「高薪低報」已經違反了勞工法令並損害勞工權益,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條件。
勞工除了可以終止勞動契約外,也可以依法要求雇主支付「資遣費」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但在離職前,請務必記得保留「高薪低報的證據」,並且留下證據證明「離職原因是雇主違法高薪低報」,例如以存證信函的方式提出,或者在提離職時錄音存證,如果不確定該怎麼做,請務必找律師諮詢,避免因為證據保存不足而造成權益受損!
自請離職跟非自願離職,對我的權益有什麼差別?
差別非常大。
一般自請離職通常無法領取資遣費。
但如果符合勞基法第 14 條事由依法終止合約,不僅可以拿資遣費,還能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以此向勞保局申請最長 6 個月的「失業給付」。
沒休完的特休假,雇主不給薪水該怎麼辦?
依據勞基法規定,特休假不論是因為年度終結或是因為契約終止而沒休完,雇主都必須主動折算薪資給員工。
如果雇主拒絕給付,勞工可以檢具出勤紀錄、薪資單等證據,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或委任律師爭取。
公司對我的違法情況不理不睬,我該如何保護權益?
如果雇主對口頭要求置之不理,建議盡快請律師協助撰寫並寄發專業的「存證信函」,白紙黑字表明法律主張並保留證據,作為後續進入調解程序或訴訟程序的強力基礎。
收到資遣或離職相關文件,可以馬上簽名嗎?
建議先別急著簽任何文件,趕快找律師諮詢。
因為一旦簽署了類似「自願離職」或「拋棄權利」的同意書,後續想要再翻案、爭取資遣費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難度將會大幅提升。
註腳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6 條:「勞工保險保險費依左列規定,按月繳納: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由投保單位負責扣、收繳,並須於次月底前,連同投保單位負擔部分,一併向保險人繳納。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及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自行負擔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所屬投保單位繳納,於次月底前繳清,所屬投保單位應於再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三、第九條之一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應繳之保險費,應按月向其原投保單位或勞工團體繳納,由原投保單位
或勞工團體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保險人。」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終結仍未休者,雇主應計給工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