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朋友 Switch 2 玩幾天,結果覺得太好玩不想還了?還是,身為公司財管,一時手頭緊先偷偷「借用」公款,想說下個月補回去就好。
小心!以上這些行為可能都已經觸犯了刑法上的「侵占罪」。
很多人常搞混「竊盜」與「侵占」,還有大家最常打錯字的「侵佔」(正確法律用語為「侵占」),其實指的都是同一件事。
不清楚侵占罪構成要件是什麼?侵占罪刑責重不重?會被關嗎?如果不小心犯了錯,侵占罪和解有用嗎?這篇文章將用淺顯易懂的方式,帶你一次搞懂侵占罪判多久、侵占罪追訴期等關鍵問題!
侵占罪是什麼?
侵占罪的定義
侵占指的是「變更持有為所有」。
簡單來說,原本這個東西是你「合法」幫別人保管、或是別人借給你的「持有」,但後來你不還了,而把它當成自己「所有」的東西私吞、賣掉或丟掉,這個變更為所有行為就是侵占。
一句話秒懂:「原本是合法的借用或保管,後來變成了非法的據為己有。」1
刑法規範的侵占罪有哪些?
刑法將侵占罪分為五個類型,根據行為人不同的身分和立場區分,嚴重程度和處罰也不同,以下整理成表格:
| 類型 | 法源依據 | 舉例 | 刑度 |
| 1. 普通侵占 | 刑法第 335 條2 | 借了朋友的相機,偷偷拿去賣掉,但騙朋友說遺失了。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3 萬元以下罰金。 |
| 2. 公務公益侵占 | 刑法第 336 條第 1 項3 | 社團法人的理事長私吞募款金額;公務員侵占公物。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5 萬元以下罰金。 (✰ 刑度最重!) |
| 3. 業務侵占 | 刑法第 336 條第 2 項4 | 公司會計挪用公款;超商店員偷吃店內販賣的麵包和飲料。 |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9 萬元以下罰金。 |
| 4. 侵占遺失物 | 刑法第 337 條5 | 在路上撿到錢包放進自己口袋(包含誤寄的包裹)。 |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只罰錢,不會被關) |
| 5. 親屬間侵占 | 刑法第 338 條準用第 324 條6 | 兒子擅自提領爸爸的退休金支付自己的卡債。 | 刑度參考上述各罪,但屬於告訴乃論,法官得減輕其刑。 |
侵占罪 vs. 竊盜罪差在哪?
侵占罪和竊盜罪這兩個罪常常讓人傻傻分不清楚,最大的差別在於東西一開始在誰手上(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7)。
竊盜罪:
東西原本在別人手上,你未經同意把它拿過來,比如說, 趁同事去廁所,從他桌上拿走錢包。
侵占罪:
東西原本就在你手上(可能是借的、保管的),你易持有為所有,比如說, 同事託你保管錢包,你卻把裡面的錢拿去花。
怎樣算侵占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要成立侵占罪構成要件,必須同時滿足以下三點:
1、合法持有
客觀上,你原本就持有該物品: 你必須是透過合法途徑(如借貸、委託保管、租賃)取得這個東西的控制權。
2、非所有權人
客觀上,該物品屬於他人: 這東西的所有權人不是你。
3、據為己有的意圖
主觀上,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你心裡想著要把這個東西佔為己有,並表現出「我是主人」的行為(例如:拒絕歸還、賣掉、抵押、丟棄)。
侵占罪判多久?刑責有多重?
侵占罪是公訴罪嗎?
除了「親屬間侵占」依據刑法第338條8是告訴乃論之外,其他的普通侵占、業務侵占、公務公益侵占、侵占遺失物,全部都是非告訴乃論(俗稱公訴罪)。
也就是說,一旦檢察官啟動調查,即便你後來還錢、對方原諒你、願意撤告,檢察官還是得繼續辦下去。
侵占罪會被關嗎?刑期有多長?
提到刑法,大家最害怕的就是「會不會被關」「關多久」,而侵占罪實務上通常會依據適用法條和程度進行量刑,詳細的刑度也可以參考前文介紹的「刑法規範的侵占罪有哪些?」。
想要提告侵占罪應該怎麼做?
如果你是受害者,遇到東西被侵占,可以依照以下步驟處理:
1、蒐集證據:
對話紀錄(證明有催討過)、借據、合約書、匯款紀錄、物品購買證明等。
2、存證信函:
要求對方返還,存證信函是透過郵局寄送,具「內容證明」與「送達時間證明」的文件,因此寄發存證信函,可以做為要求限期歸還,作為對方「拒絕歸還(有不法所有意圖)」的證據。
3、正式提告:
可以選擇下列兩種方式提告:
- 報警:帶著證據到派出所報案,取得受(處)理案件證明單。
- 地檢署提告: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向地檢署提告。
侵占罪追訴期有多久?
依據刑法第 80 條規定9,追訴權時效依據「最重本刑」而定:
- 普通侵占、業務侵占、公務公益侵占:因為最重本刑都在 3 年以上 10 年未滿,所以侵占罪追訴期為 20 年。
- 侵占遺失物:因為只罰罰金,追訴期較短,為 5 年。
侵占罪可以要求賠償嗎?
可以!除了刑事責任外,受害者當然可以要求民事賠償。
- 返還原物:把東西還來。
- 損害賠償:如果東西已經被賣掉或弄壞,可以要求賠償等值的金錢,以及因此造成的損失。
侵占罪可以和解嗎?
雖然大部分的侵占罪是「非告訴乃論」,不能因和解撤銷告訴,但侵占罪和解依然非常重要!
對被告的好處:
如果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損失,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給予「緩起訴」處分,或是法官在審理時,爭取給予「緩刑」或「易科罰金」的機會,讓你不用真的進監獄。
對被害人的好處:
拿回屬於自己的財物或賠償金,省去後續打民事官司的時間成本。
提告侵佔後可以撤告嗎?
- 親屬間侵占:可以撤告。只要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10,案件就結束了。
- 其他侵占罪:不能撤告。但如上所述,和解書可以作為向法院求情的關鍵文件。
被告侵佔會有案底嗎?
- 侵占遺失物:因為只有罰金,繳完罰金後,通常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紀錄(但司法系統內部會有紀錄)。
- 其他侵占罪:如果被判決有罪確定(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是會有前科(案底)的。但是如果能爭取到「緩起訴」或「緩刑」,期滿後就不會留下前科紀錄。
侵占罪案件律師可提供的協助有哪些?有推薦的律師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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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葉雪鵬,所有和持有,區別在哪裡?台灣高等檢察署,法律常識問題(瀏覽網址: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4483/1005565/)
- 刑法第 335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法第 336 條第1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36 條第2項:「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刑法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774號刑事判決:「刑法竊盜罪與侵占遺失物罪固均以行為人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而取得他人之物為要件,然竊盜罪所保護之法益,在於物之持有權人穩固之持有權,而侵占遺失物罪所保護之法益則在於物在脫離持有權人之管領力後之持有權,是二者之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被害物當時,被害物是否尚在持有權人之管領力範圍內,若尚在持有權人管領力範圍內,應論以竊盜罪,反之則應論以侵占遺失物罪;即所謂竊盜須以竊取他人所持有或管領之物為成立要件,物之持有或有管領權人,若已失去持有或管領力,但未拋棄管領權,則為遺失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又刑法第337條所謂「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係指物之離其持有,非出於本人之意思者而言,故除遺失物、漂流物外,凡非基於持有人之意思,一時脫離其本人所持有之物均屬「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 第 338 條:「第三百二十三條及第三百二十四條之規定,於本章之罪準用之。」刑法第 324 條:「於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本章之罪者,得免除其刑。前項親屬或其他五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之間,犯本章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 刑法第 80 條:「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但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 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