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 小星的老闆說:「訂單掉三成,下個月起每週放一天無薪假。」小星有三個疑問:老闆可以直接宣布嗎?要簽什麼?要通報嗎?
先給結論:無薪假在法律上叫「減班休息」,不是公司單方決定,要每位員工同意、書面約定、再通報;勞資會議通過也不能取代個別同意。看完這篇,你能拿到協議書重點與檢核清單。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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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業績不好,可以直接減班休息嗎?
不能「直接」,要「協商後」才行。減班休息是事業單位受景氣影響,為避免資遣,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暫時縮減工時與工資。規定在勞動部的因應景氣影響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稱減少工時注意事項)。1
前提有三:
- 確因景氣影響,致停工或減產。
- 目的是避免資遣;已決定裁員,不是這個情境。
- 老闆先減自己:應優先考量減少負責人與高階主管的福利、分紅。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的「虧損或業務緊縮」,是資遣事由,不是單方減班的依據。2
二、減班休息勞資會議通過,就能直接實施嗎?
不能。減班是在變更工資與工作時間,需要「每位」勞工個別同意;雇主單方排定屬無效變更,仍應照約定給薪,工會同意也不能取代。3有工會的宜先協商;沒有工會,可先開勞資會議凝聚共識,但最後仍要一人一份協議。4
沒簽名、員工繼續上班,算同意嗎?
官方立場是:沉默難認默示同意,爭議時雇主負舉證責任。簡單說,沒有書面,舉證風險都在雇主。5
對照一則流程做對的判決:疫情禁止內用期間,新北一家餐廳給員工三個方案(調店、請假並補貼續保、資遣),員工選請假並簽同意書,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勞簡字第 139 號判決(2023 年 5 月 26 日,一審簡易程序)認為協商有效,駁回補薪請求。6這是特殊情境的一審個案,也非依範例協議書辦理,不代表簽了同意書就萬無一失。
三、減班休息協議書要寫什麼?期間、薪資、延長怎麼約?
注意事項第九點要求,應參考勞動部「協議書(範例)」以書面約定。7協議書至少寫清楚 9 項:
✓雙方、職務、原工時與原月薪
✓實施期間、出勤日數、減班後月薪
✓期間原則不超過 3 個月,延長須另經同意
✓營運恢復,立即回復原條件
✓勞工得隨時終止,雇主仍給資遣費
✓期間內雇主承諾不終止契約
✓勞退按原領薪資提繳;可兼職但須保密
✓無須出勤日若要出勤,須同意並另給工資
✓是否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一式二份各執一份
期滿延長也要另經同意。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26 號判決的案件中,協議書載明期滿延長須經勞工同意,雇主卻逕行延長,並主張勞工開會時「沒反對」。更審的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2 年度勞上更一字第 2 號判決(2023 年 10 月 25 日)認為不能以沉默推定同意,勞工可請求資遣費,全案確定。8
四、減班休息要通報嗎?向誰通報、要附什麼?
要。雇主應向勞務提供地的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與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通報,檢附協議書與同意提供聯絡資訊的勞工名冊;變更要再通報。表單依各縣市公告,建議先向勞工局確認。10
沒通報,本身查無專門罰則;但勞工可持書面協議自行通報,沒有書面的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管機關會依法處理。通報不是免責金牌:沒有勞工同意或低於最低工資,仍依法處理。11
通報列冊,是勞工申領「僱用安定措施」薪資補貼的前提;補貼對象是勞工,不是公司。截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告期間到 10 月 31 日,限 9 個行業,之後請查勞動部公告。12
五、減班休息期間,薪資、勞健保、勞退怎麼處理?
底線是:按月計酬全時勞工,不論減多少工時,每月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舊稱基本工資);2026 年每月最低工資是 29,500 元。13以小星公司月薪 36,000 元的員工為例:
| 每週減班 | 試算 | 應付月薪 |
|---|---|---|
| 減 1 天 | 36,000 × 4/5 = 28,800 元 | 補到 29,500 元 |
| 減 2 天 | 36,000 × 3/5 = 21,600 元 | 補到 29,500 元 |
勞保、健保照常投保,勞退照常提繳(範例約定按原領薪資)。勞保投保薪資依實際月薪資總額申報:減班後薪資降低,屬投保薪資調整的情形,依規定申報調整;營運恢復、調回原薪時也要再申報。申報金額要和實際薪資一致,以多報少有罰則。調降會影響員工日後失業給付等的計算,建議寫進協議書並事先說明。14
資遣費、特休不會因減班縮水:日後終止契約,減班日數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扣除。15
延伸閱讀:
六、員工不同意或事後反悔,雇主怎麼辦?
員工有權拒絕。未經同意,仍應依約給薪,勞工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終止契約、請求資遣費;拒絕不等於可以資遣。16
不可挑人,也不得因拒絕或申訴就調職、降評或找藉口資遣,否則可能引發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爭議。
同意後反悔,原則上不能單方撤回,須重新協商。勞工另有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勞動部 1955 專線等管道。17

施宇宸律師給雇主的建議:
不同意的員工,原則上維持原約定;先從老闆與高階減起,同意要出於自願,別用「不簽就資遣」施壓。
延伸閱讀:
七、違法減班有什麼後果?不如直接資遣嗎?
違法減班的代價
| 情形 | 可能後果 |
|---|---|
| 未經同意片面減班 | 仍須全額給薪,補發差額18 |
| 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終止 |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19 |
| 月薪低於最低工資 | 補差額,罰鍰 2 萬至 100 萬元,並公布名稱20 |
| 投保薪資以多報少、勞退未提足 | 罰鍰與損害賠償21 |
判決解析
判決解析
LINE 公告減班、員工沒簽名,法院認定沒有同意,公司須給付資遣費 33 萬元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47 號 判決全文 ↗ 2025 年 5 月 27 日|二審・上訴駁回・查無後續審級紀錄
案件事實
2004 年到職的作業員,平均工資約 5 萬 5,000 元。2023 年 8 月 17 日,公司公告排定減班、先扣特休,並對月薪逾 5 萬元者減薪 10%。員工沒在會議紀錄簽到,公告也沒有他的簽名,公司未提出書面同意。
員工當天就問:「請問我明天可以回去上班了嗎?」9 月 4 日寄存證信函,依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終止契約;公司 9 月 25 日以曠職終止。
法院認定
法院認為,變更工資、休假要經勞工同意;不能因員工沒異議就認定默示同意,他詢問可否回去上班,更看不出同意之意。契約在 9 月 5 日存證信函送達時,就因員工合法終止而結束,不是公司所稱的曠職終止。22
結果:公司須給付資遣費 33 萬元、特休未休工資 2 萬 1,083 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公告、LINE 通知不等於協議,沒有每位員工的簽名,舉證風險在雇主;「減薪 10%」這類變更沒有個別同意,同樣站不住腳。員工一句「明天可以回去上班嗎」,就是不同意的訊號,建議當成重新協商的警訊。逐一簽、逐一留存是基本功,但不代表萬無一失。
不如直接資遣嗎?
減班休息的前提是「避免資遣」。已確定要裁員,不是這個情境:資遣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各款事由,並要有最後手段性;簽了協議,期間內也不能把減班當資遣前奏。員工拒絕減班,本身不是第 11 條所列事由。減班或資遣,建議先請律師評估。23
延伸閱讀:
雇主現在就能做的事:減班休息檢核清單
✓確因景氣影響、為避免資遣
✓先減老闆與高階的福利、分紅
✓有工會先協商,無工會開勞資會議
✓逐一說明、取得自願同意,不挑人
✓簽書面協議,期間原則不超過 3 個月
✓月薪不低於最低工資,勞健保勞退照常
✓通報勞工局與勞發署分署,變更再通報
✓留存協議書、通報收執與薪資計算表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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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減班休息」常見問題
減班休息可以追溯到簽約之前嗎?
查無明確規定,建議不要回溯:簽約日前的期間,不宜主張已取得同意。
減班期間可以叫員工回來上班嗎?
須事前通知、經勞工同意並另給當日工資,不能只給補休(勞動 2 字第 0980130255 號函)。
只對同意的員工減班,可以嗎?
同意是個別的,法律上不排除;但要符合衡平原則(第五點),不可挑人或報復。
期滿營運未好轉,可以延長嗎?
延長要重新徵得同意、簽新協議並重新通報(注意事項第八點、第十點)。
減班休息有政府補助嗎?補給公司還是員工?
薪資補貼是補給勞工;截至 2026 年 10 月 19 日,公告期間到 10 月 31 日,限 9 個行業,之後請查勞動部公告。公司規劃訓練並符合條件者,另可申請訓練費用補助。
減班協議書與通報文件,可先請專業人士協助審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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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現行版為 2025 年 12 月 2 日修正。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二點:「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第四點要旨:確因景氣影響,應優先考量減少公司負責人、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高階經理人之福利、分紅等措施。
第十三點要旨:未參照注意事項辦理而違反勞動法令者,依各該法令處罰(注意事項本身沒有罰則)。
勞動部法遵問答(雇主篇 Q1):必須有勞工同意並以書面約定,不可以未經勞工同意就單方面決定減少工時及工資。該法遵問答針對關稅影響事業單位,內容依據同一份注意事項,景氣因素情境同理。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是預告終止(資遣)的規定,並未授權雇主單方減少工時或工資。
- 勞動 2 字第 0980130085 號函(98.02.13)要旨: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無薪休假」,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當日出勤,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不得以產業工會理事、監事會議已同意即謂已經勞資雙方合意(除勞工委託工會代為協商並決定者)。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第 3 款:勞動契約應約定「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四點要旨:仍有必要時,有工會者宜先與工會協商,並經與個別勞工協商合意。
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 13 條:討論事項包括「關於勞動條件事項」;勞動基準法第 83 條只規定事業單位應舉辦勞資會議,並未授權以會議決議取代個別勞工同意。 - 勞動 2 字第 0980130120 號函(98.03.05)要旨:縮減工時屬變更勞動契約,應經雙方協商同意;協商變更雖非以書面為要件,惟勞工保持沉默未即表示異議,亦難逕認默示同意;如生爭議,雇主應負舉證責任。
花蓮簡易庭有判決在微型企業個案認定默示同意,但月薪低於最低工資的差額仍須補: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114 年度花勞簡字第 2 號判決(2025 年 9 月 26 日,一審簡易程序,是否確定未查)。另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小字第 105 號判決(2024 年 1 月 16 日,一審小額程序):勞工自承「我是順著公司,大家都休,我就跟著休了」,法院認定同意。兩者均為個案認定,不代表一般見解。 - 當事人主張:勞工主張雇主未經同意片面要求以事假減班,其簽署同意書係為避免被資遣;法院未採。判決另載新北市勞動檢查處抽查出勤、請假與工資清冊,未發現違反勞動基準法。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九點:「勞雇雙方如同意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應參考「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協議書(範例)」……」(節錄)。協議書範例為 114.5.29 版,分五個分署轄區版本。勞動部法遵問答雇主篇 Q3、Q4:延長須再徵得勞工同意並簽書面協議書、通報;協議內容應參考範例。
-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2926 號判決(2023 年 4 月 28 日)廢棄發回;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 136 號裁定(2024 年 3 月 14 日)駁回雇主上訴,更審確定:裁定全文。當事人主張:雇主主張與全體員工協商議定減班、勞工在 2020 年 1 月會議未表示不同意、勞工曠職三日;法院未採。
另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勞上字第 20 號判決(2023 年 9 月 6 日,上訴駁回;查無上級審):協議書外另要求簽「請假專案」並統一全員免出勤,法院認定係雇主單方決定減班日期,扣薪低於最低工資違法。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十二點用「宜」:年度結算有盈餘,對配合減班之勞工,於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時,宜予特別考量;協議書範例(114.5.29 版)第六條第 2 款則寫「應」給予獎金或分配紅利,兩者用語不同。勞動部法遵問答勞工篇 Q6:實施期間勞工得隨時終止契約,雇主仍應比照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資遣費。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十點、第十一點要旨:依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通報勞務提供地之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與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分署;實施期間或方式有變更仍須通報;協議書中同意提供聯絡資訊之勞工,應列冊報送。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因應事業單位實施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通報及處理注意事項(114 年 12 月 2 日修正)另有受理通報與查處規定。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十點、第十三點要旨。
- 就業保險促進就業實施辦法第 9 條要旨:領取薪資補貼須於辦理僱用安定措施期間內,經被保險人與雇主協商同意實施減班休息期間達 30 日以上,並依減少工時相關規定辦理。公告見勞動部 115.08.26 新聞稿。
公司另有訓練費用補助:因應國際情勢支持勞工安定就業辦法第 6 條第 3 項:「事業單位為所僱用之減班休息勞工規劃辦理訓練,並維持整體勞工僱用規模百分之九十以上,且每月發給勞工工資不低於最低工資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補助訓練費用。」勞動部法遵問答稱最高 350 萬元。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六點:「勞雇雙方協商減少工時及工資者,對於按月計酬全時勞工,其每月工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最低工資法第 5 條:「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第 4 條:「最低工資分為每月最低工資及每小時最低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 21 條第 1 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現行條文尚未改用「最低工資」一詞。)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注意事項第六點未列,查無明確規定,議定工資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五點要旨:對象選擇與實施方式應注意衡平原則。 - 勞工保險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前段:「前條所稱月投保薪資,係指由投保單位按被保險人之月薪資總額,依投保薪資分級表之規定,向保險人申報之薪資;……」第 2 項:薪資在當年 2 月至 7 月調整者,應於當年 8 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在 8 月至次年 1 月調整者,應於次年 2 月底前通知,均自通知之次月 1 日生效。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 27 條第 1 項:「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月薪資總額,以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之工資為準;其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三個月收入之平均為準;……」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要旨: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按短報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損失由投保單位賠償。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4 條第 1 項:雇主負擔提繳之退休金,不得低於勞工每月工資百分之六;第 31 條第 1 項:雇主未按月提繳或足額提繳致勞工受損害者,勞工得請求損害賠償。
就業保險法第 16 條要旨:失業給付以離職退保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之百分之六十按月發給。
勞保局官網:投保薪資調整之定義及調整時機。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七點:「勞雇雙方終止勞動契約者,實施減少工時及工資之日數,於計算平均工資時,依法應予扣除。」
勞動條 2 字第 1090130982 號函(109.11.13)、勞動條 2 字第 1110140577 號函(111.06.15)要旨:減班休息期間特休未休工資,以減班休息前最近一個完整月份已領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數額計給。
另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簡字第 155 號判決(2024 年 6 月 26 日,一審簡易程序):計算資遣費的平均工資排除減班期間。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三點:「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勞動部法遵問答勞工篇 Q2:勞工得決定是否同意減班休息。 - 勞動 2 字第 0980130120 號函要旨:勞工對協議書內容有疑義或認有調整之必要,仍應由勞雇雙方重新協商合致。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 9 條第 1 項:「勞資爭議當事人一方申請調解時,應向勞方當事人勞務提供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調解申請書。」 - 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三點。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 2 項:依第 6 款終止者應自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第 5 款不在該 30 日限制內(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2 年度勞上字第 20 號判決)。第 17 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新制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
- 勞動基準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1 款:違反第 21 條第 1 項、第 22 條至第 25 條規定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第 4 項: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第 80 條之 1:經處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事業單位或事業主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期日、違反條文及罰鍰金額。
- 勞工保險條例第 72 條第 3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
- 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147 號判決(2025 年 5 月 27 日;一審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215 號)。判決引用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二、三、四、九點,認為注意事項要求個別協商同意並以書面約定。公告日期、會議紀錄與存證信函日期為民國 112 年(2023 年)。當事人主張:公司稱員工收到公告後無異議並配合排休,已默示同意,且自 9 月起曠工;法院未採。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17 條;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二點;協議書範例第一條第 4 款。查無「拒絕減班而被資遣」的專門函釋。
- 減少工時注意事項第二、四、五、八、九、十點;協議書範例第三條(勞退按原領薪資提繳)。舉證責任在雇主,見勞動 2 字第 0980130120 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