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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叫我簽自願離職可以不簽嗎?簽了還能反悔嗎、簽名前先問 5 件事

公司叫我簽「自願離職」,可以不簽嗎?簽了還能反悔嗎?

小宸被主管約進小會議室,人資遞來「自願離職申請單」,說「今天簽一簽就好」。可以不簽嗎?不簽會被開除嗎?簽了還能反悔嗎?

「自願離職」在法律上多半是「合意終止」:雙方都同意,勞動契約就結束。法律沒有要求勞工一定要簽,但簽了就很難回頭。看完這篇,你能確認簽之前要問哪 5 件事、簽了之後可以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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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一、「自願離職」就是合意終止嗎?跟被資遣、自己辭職差在哪?

公司給的「自願離職申請單」「離職同意書」「合意終止協議書」,多半都是合意終止:雙方意思一致,就結束勞動契約。1這跟公司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預告資遣、勞工依勞基法第 15 條辭職,都是單方決定,並不一樣。2

簽了合意終止,還能請資遣費嗎?原則上沒有法定資遣費;公司有沒有補償、補多少,看協議寫什麼。3差別如下:4

合意終止(簽自願離職)公司資遣(勞基法第 11 條)自己辭職(勞基法第 15 條)
資遣費看協議有(新制每滿 1 年 0.5 個月平均工資,最高 6 個月)沒有
就業保險「非自願離職」不符符合不符
簽名後反悔很難,只能走民法撤銷可爭執資遣是否合法通知到達即生效

延伸閱讀:

資遣費怎麼算?

二、公司叫我簽自願離職,可以不簽嗎?不簽會被開除嗎?

法律沒有條文要求勞工一定要簽。公司想結束契約,得自己走法定路徑:勞基法第 11 條(要有法定事由、預告、給資遣費),或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要有法定事由,多數事由須在知悉後 30 日內行使,沒有資遣費)。拒簽不等於公司可以直接把人趕走。5

不簽之後,常見的是調職、績效改善,或改走資遣、懲戒解僱。公司若不給薪、違法調職,勞工可評估依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自行終止;依第 6 款終止的,須在知悉之日起 30 日內行使。6

延伸閱讀:公司說我「不能勝任」要資遣,PIP 沒過就一定要走嗎?勞工可以怎麼辦

但不簽不等於比較安全。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判決中,公司開會當天讓勞工簽同意書,勞工近 2 個月後撤銷,二審認定無效;最高法院廢棄發回,要求補查公司原本是否就能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不經預告終止(若是,合意終止未必對勞工更不利),並未認定同意書有效或無效。7

公司若短時間內同時請很多人簽離職,可諮詢是否涉及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8那當場被約談,該怎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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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當場不簽、不口頭答應,可以說「我想帶回去看過,明天給你答覆」,並請公司把離職日、補償、離職原因寫在書面上。不簽也不等於沒有風險,公司手上有沒有站得住腳的事由會影響結果,建議先找律師看過文件。先拿回時間,再拿到文件。

想看被要求「自願離職」時可以怎麼回,可看這支【諮詢實例】影片。

三、簽名前先問 5 件事:離職同意書、離職協議書的簽前檢查清單

名稱不同,內容差很多,簽名前先問:

✓離職原因欄寫什麼?是「自願」還是「公司資遣」,離職日哪一天。

✓錢寫清楚了嗎?薪資、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獎金、離職金的金額與付款日。

✓有「放棄其餘一切請求」嗎?想保留的項目要逐項寫明。

✓夾帶保密、競業禁止、違約金嗎?離職後競業禁止最長不得逾 2 年。9

✓能帶回去考慮嗎?有沒有人在場?留一份影本。

第 3 題最重要。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4 號判決中,育嬰留停後被降調的勞工,在勞資爭議調解成立,領約 21 萬元資遣費並同意放棄其餘請求,事後以詐欺、錯誤撤銷。法院認為調解屬和解契約,勞工未能舉證有詐欺,且已詳閱內容才簽名,撤銷不成立,上訴駁回確定。10

我們沒有查到法律規定簽署後有固定冷靜期,所以簽前要先想清楚;公司要你當天簽,可以要求帶回去考慮。

四、簽了自願離職還能反悔嗎?被逼簽的話,可以撤銷嗎?

有出口,但門檻高。依民法第 92 條,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簽的,可以撤銷;依第 93 條,被詐欺的從發現詐欺起算、被脅迫的從脅迫終止起算,都要在 1 年內撤銷,而且自簽名起超過 10 年就不能再撤銷。11不是說「被逼」就行,勞工要自己證明被脅迫或被詐欺。12

要誠實說:我們在司法院判決書查詢結果中,沒查到已確定的撤銷成功案例,查到的多半是勞工敗訴。法院通常看:

  • 有沒有「不法的危害」,例如威脅傷害、不讓離開;公司只告知依法可能的後果、分析選項,通常不算。
  • 當天過程:面談多久、能不能休息、有沒有思考時間。
  • 簽完有沒有立刻表示撤銷。

判決解析

面談錄音只有利弊分析、沒有不法威脅,簽切結書後主張被脅迫,二審駁回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33 號 判決全文 ↗ 民國 114 年 7 月 15 日|第二審

案件事實

勞工任副經理。公司面談時指出其有未依規定打卡、不實登錄出勤等情事,勞工當日簽署「自請離職切結書」,載明為後續順利謀職而自請離職。次日,勞工表示撤銷,並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法院認定

切結書明確表示自願離職且經公司同意,兩造合意終止。依面談錄音譯文,公司只是告知行為可能涉及刑責、分析解僱或自願離職的選項,屬利弊分析,不是不法脅迫;面談約 3 個半小時,勞工可休息如廁,人身自由未受不當限制,撤銷不生效力。13

結果:上訴駁回(一審就確認僱傭關係部分同樣駁回)。

施宇宸律師

施宇宸律師怎麼看這個判決:
公司告訴你「這樣可能被解僱、可能涉及刑責,你有這幾個選擇」,不一定是脅迫;要證明的是有不法的危害,讓你無法自由決定。所以簽之前要拿回時間,簽之後記下當天過程:誰在場、談多久、公司說了什麼原話。

五、名為自願離職、實為被資遣,簽名就等於同意嗎?

簽了名不一定等於「合意」。名稱寫「自願離職」,不等於實質就是自願;但事後主張「其實是被資遣」要靠證據。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87 號判決是勞工局裁罰公司、公司不服的行政訴訟:公司以通知書單方告知「若無法配合調班,公司將以資遣方式處理」,勞工簽名選擇資遣,公司卻未給足資遣費。法院綜合通知書文字與公司在調解時的自陳,認為通知書實質上沒有給勞工對等的選擇權,不能因簽名就認定合意終止,公司之訴駁回、裁罰 30 萬元維持。這不是勞工對公司的民事訴訟,不能直接當成「簽了就有資遣費」。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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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律師建議:
公司若說「不配合就資遣」,簽文件時在文件上寫明「本人不同意,仍簽收」,並留影本與公司的原始通知。不要先簽再談金額,也不要口頭說不同意、同一天卻照流程辦完手續。15離職事由與事實不符時,先請公司更正或向勞工局尋求協助,不要自己要求公司寫不實內容。這些紀錄能不能被採信,最後仍要看當天整體過程與證據。

延伸閱讀:被違法資遣可以求償什麼?和解金怎麼談,先看這 7 個項目

六、簽了自願離職,還拿得到離職證明、領得到失業給付嗎?

離職證明方面,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不得拒絕;勞動部函釋也認為,離職原因應依事實記載。16

失業給付限「非自願離職」,簽成合意終止,原則上不符;若實質上是被資遣、離職事由與事實不符,要回到事實與證據處理。不要自己要求公司勾選不實原因,已核發的失業給付有被撤銷追回的風險。17

離職事由有爭議,可向縣市政府勞工局(部分縣市稱勞動局)申請調解或協助查證。18

延伸閱讀:

被資遣怎麼辦?離職證明與預告期

失業給付申請條件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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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現在就能做的事:簽之前、簽了之後

簽之前,拿回時間、不當場簽,記下對話原話與在場者。簽了之後:

✓記下民法第 93 條的 1 年期限

✓保留文件影本、對話紀錄、當天時間軸

✓離職證明書與事實不符,向公司或勞工局處理

你是雇主或 HR?合意終止不是「簽名就沒事」,離職協議的條款與簽署過程,建議事先請律師評估。

如果公司沒有請你簽自願離職,而是直接解僱、資遣,或資遣理由前後不一,可以看看我們處理過的案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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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資遣理由前後不一致怎麼辦?前端工程師靠律師成功爭取 25 萬元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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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自願離職」常見問題

不簽自願離職,公司可以直接開除我嗎?

公司終止契約須有勞基法第 11 條或第 12 條的事由;不簽不會自動被解僱,但公司可能改走資遣或懲戒解僱,要看事由與證據。孕產假或職災醫療期間,勞基法第 13 條另有限制,建議盡快諮詢律師。

協議書寫「放棄一切請求權」有效嗎?

要看協議與當時談了什麼。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60 號判決中,勞工簽和解書「同意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生之權利及義務」,法院認定真意僅限資遣費與終止契約,雇主仍須給付加班費與特休未休工資(已確定)。

公司要我當天簽,可以帶回去考慮嗎?

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當天簽,也沒查到固定冷靜期;建議用訊息回覆「需要時間評估」並留存。

簽完自願離職後,要留哪些資料?

建議留下文件影本、公司通知書、對話紀錄、薪資單、離職證明書,並寫下當天時間軸。錄音是否合法,建議先諮詢律師。

簽了合意終止,公司之後還可以要求我賠償嗎?

要看協議有沒有寫賠償、違約金、保密或競業條款;有寫的,依條款處理;沒寫,不會因為「簽了離職」自動被要求賠償。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註腳

  1.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153 條。
  2.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
  3. 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第 1 項:「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舊制年資)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新制年資)
    實務上雇主常在協議中另給離職金或補償金,金額依協議,不是法定資遣費。
  4. 最高法院 110 年度台上字第 3159 號判決(2022 年 4 月 28 日):兩造既已合意終止契約,勞工離職原因即不符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所列非自願離職事由,勞工請求雇主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無理由(該部分原判決廢棄改判駁回)。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3 項後段:「本法所稱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5.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 2 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6.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6 款:「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 2 項:「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7. 最高法院 111 年度台上字第 1256 號判決(2022 年 5 月 27 日,第三審,廢棄原判決發回):一審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度勞訴字第 101 號;二審臺灣高等法院 110 年度勞上字第 44 號(2022 年 2 月 23 日)認定同意書無效。時序:2020 年 7 月 10 日開會、當日簽同意書,同年 9 月 7 日勞工以存證信函撤銷。最高法院指出,雇主藉合意終止規避勞基法第 12 條,勞工固得主張無效,但須是雇主使勞工未處於「締約完全自由」之情境,且契約內容對勞工造成重大不利益、顯失公平;並認為以「不提刑事告訴」換取簽署是否構成規避尚有疑義,原審僅以「會議當場未另求法律諮詢、雇主事先準備好文件」就認定無效,有可議之處。發回後更審結果查無。
  8.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第 1 項:「本法所稱大量解僱勞工,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數標準依事業單位規模而異,是否適用本文不下定論。)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 2 條。
  9. 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10.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111 年度勞上字第 14 號判決(2023 年 3 月 9 日,二審;同年同字號另有臺中分院案件,非同一案);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442 號裁定(2023 年 7 月 27 日)駁回上訴。時序:2021 年 3 月 2 日調解成立(資遣費等 214,082 元),同年 7 月勞工以存證信函撤銷,一審 2022 年 6 月駁回。
    民法第 736 條:「稱和解者,謂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以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之契約。」第 737 條:「和解有使當事人所拋棄之權利消滅及使當事人取得和解契約所訂明權利之效力。」
    另可參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勞上易字第 60 號判決(2022 年 11 月 10 日,已確定):文字概括的拋棄條款,法院仍探求當事人真意。
  11. 民法第 92 條第 1 項:「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民法第 93 條:「前條之撤銷,應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一年內為之。但自意思表示後,經過十年,不得撤銷。」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民法第 92 條。
  12. 「不知道簽了會領不到資遣費」多屬對後果的誤會,主張錯誤撤銷很難成功。
    民法第 88 條第 1 項:「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
    民法第 738 條:「和解不得以錯誤為理由撤銷之。但有左列事項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和解所依據之文件,事後發見為偽造或變造,而和解當事人若知其為偽造或變造,即不為和解者。二、和解事件,經法院確定判決,而為當事人雙方或一方於和解當時所不知者。三、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當事人之資格或對於重要之爭點有錯誤,而為和解者。」
  13.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13 年度勞上字第 33 號判決(2025 年 7 月 15 日,二審;是否確定未查)。一審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112 年度勞訴字第 30 號(2024 年 6 月 27 日,原告敗訴)。勞工主張遭脅迫而撤銷,屬當事人主張,法院未採;判決另就加班費等爭點處理,本文不討論。
  14.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113 年度簡字第 87 號判決(2024 年 7 月 22 日,地方行政訴訟庭簡易程序;審級鏈查無,是否確定未查)。事實:2023 年 8 月 21 日公司以通知書告知因請假頻繁將改調上日班,「若無法配合,公司將以資遣方式處理,20 天後生效」;勞工簽名選擇資遣,8 月 23 日離職,離職書寫「人事異動,自選資遣……」;公司資遣費只按滿 1 年年資計算,經地方勞工局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45 條之 1 於 11 月 9 日裁罰 30 萬元。法院另指出,公司於勞資爭議調解自陳依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亦可佐證。
  15. 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1280 號判決(2023 年 7 月 20 日,廢棄發回):合意終止不以明示為限,依雙方舉動或其他情事足以間接推知意思趨於一致者,即難謂非合意終止;勞工兩次勞資爭議調解金額都談不攏,第二次調解當日仍回公司辦完離職手續。更審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重勞上更一字第 1 號判決(2025 年 3 月 18 日)改判勞工敗訴,認定已合意以資遣終止,資遣費金額談不攏不影響合意成立;最高法院 114 年度台上字第 964 號裁定(2025 年 7 月 10 日)駁回上訴。本文引用至此為止,判決認定的是個案事實。
  16.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勞動部函釋:職業字第 0940026280 號函(2005 年 8 月 3 日)、勞職業字第 0960009441 號函(2007 年 4 月 30 日),皆載於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17. 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失業給付:被保險人於非自願離職辦理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第 3 項後段見前引。
    就業保險法第 25 條第 3 項、第 4 項:離職證明文件,指由投保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給之證明,應載明申請人姓名、投保單位名稱及離職原因。
    全文可查:全國法規資料庫-就業保險法第 11 條。
  18. 勞動部勞保 1 字第 0970140046 號函(2008 年 1 月 30 日)引 2003 年 1 月 21 日勞保 1 字第 0920003857 號令:申請人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時,主管機關核發離職證明的情形,包括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者。全文可查: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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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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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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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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