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常可以在新聞中看到「本票」,本票的應用場景也很廣,例如「當有第三人跟你借了一筆錢」;又或者是你身為業務承包商「在簽訂契約後,對方無法立即付錢,擔心之後完成業務後對方會拒絕付款」,此時就可以先要求對方簽一張本票,來擔保對方 還錢 或 付款 的情形,如果對方食言了,就可以拿著本票向法院申請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
本篇文章將介紹到本票書寫的格式,特別是「這麼樣的本票是有效的?」,以及介紹本票裁定的目的以及程序。
一、本票功能
本票的使用範圍非常廣泛,基本適用於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供金錢的情境。舉例來說,無論是買賣土地或者借貸交易,只要涉及金錢支付,都可以選擇使用本票作為支付工具,其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債權人能夠迅速地取得應得的債權金額。
本票的特性在於,只要在本票正確記載票據法上規定的各項事項,該本票就會具備票據法上的效力,當本票到期時,發票人有無條件地支付所載金額給持有該本票的執票人的義務。
二、本票到底該怎麼寫?
(一)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指本票「一定」要記載的事項,若未記載將導致本票無效。
- 記載「本票」兩個字
- 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字樣(憑票支付等等即屬這一類)
- 一定的金額:伍仟萬元(通常以大寫國字撰寫,如果同時寫阿拉伯數字,當國字與阿拉伯數字不一致時,以國字為主。)不可以是金錢以外的物品,譬如汽車一台。
- 發票的日期(年、月、日)
- 發票人的簽名或蓋章
(二)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指本票「不一定」要記載的事項,若未記載也不會影響本票的有效性,但會有預設的法律效果。
*喵星律師小提醒* 雖然這些項目沒寫,不影響本票的效力,但是若有寫清楚,對雙方都有保障!所以還是建議填寫!
- 受款人的姓名或公司行號
若有記載受款人時,只有受款人可以向發票人要錢;反之,沒記載的話,任何人只要持有這張本票(持票人),就可以向發票人要錢。 - 發票地
沒記載的話,以發票人的營業地或住居所為發票地。 - 付款地
沒記載的話,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 到期日1
有記載到期日時,本票以「到期日」起算3年後失效;若沒記載的話,本票是以「發票日」起算3年後失效。 - 約定利息
若未記載的話,則以票據法2規定的「年利率6%」為主。
有記載日期 | 沒記載日期(見票即付) | |
起算日 | 以到期日起算3年 | 以發票日起算3年 |
舉例 | 一張有到期日為2022/05/31的本票,其時效就到2025/05/30 | 一張只有發票日2022/05/01的本票,其時效就到2025/04/30 |
*喵星律師解惑:如果本票過期,錢就拿不回來嗎? 不一定,本票過期只是代表無法透過這張本票付款,如果是基於其他法律原因而有債權債務關係,只要原本的債權債務關係,沒有罹於時效,還是可以透過民事訴訟請求,並且本票還可以成為證明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
三、本票到期/見票即付後應循流程圖
四、聲請本票裁定時,需要準備哪些東西?
(一)本票正本
(二)本票裁定聲請狀
(三)聲請裁定的費用(依據本票上面所載的金額而有所不同)
票面金額 | 聲請費 |
未滿10萬元者 | 500元 |
10萬元以上未滿10萬元者 | 1,000元 |
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 | 2,000元 |
1000萬元以上未滿5000萬元者 | 3,000元 |
5000萬元以上未滿1億元者 | 4,000元 |
1億元以上者 | 5,000元 |
五、聲請本票裁定有可能會被駁回嗎?
法院 僅會就本票進行「形式審查」,代表只要這張本票有記載上述的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法院就會認定這是一張合法的本票,進而核發本票裁定,不會去探究當事人之間簽本票的原因(欠款、租賃等)。在這樣的情況下,通常聲請本票裁定被駁回的機會很低,如果被駁回了,很大機率代表本身持有的本票,效力是有問題的。
六、拿到本票裁定後該做什麼事?
(一)對債務人來說
- 提起抗告
債務人認為這張本票形式上有瑕疵,例如未記載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債務人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10日內提起抗告,若債務人沒有提起抗告,法院就會在抗告期間過後,核發確定證明書。 - 提起本票債權不存在訴訟
若是債務人認為這張本票有被欺騙、脅迫,又或是當事人間根本沒有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就可以在收到本票裁定的20日內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的訴訟,藉此透過實質上無債權債務關係,來讓本票歸於無效。
(二)對債權人來說
若債務人沒有提起抗告或訴訟,債權人也順利收到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後,債權人可以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後續便可以透過法院的強制力來取得債務人的財產。
不過,若沒有在6個月內聲請強制執行,不僅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會過期,也不能再拿本票聲請一次裁定,為了避免功虧一簣,要記得盡快去聲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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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應注意事項
(一)違約金記載無效
如果本票上有記載違約金,關於違約金的部分,「不可以」在本票裁定範圍內一併聲請,要另外依照民事訴訟程序請求,因為違約金是票據法所未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之效力。
(二)還款後取回本票
法院只會對本票做形式上審查,不會確認發票人是否有還款,因此債務人如果已經完成還款,記得要拿回本票,或是請債權人出具收受還款的證明,並記載本票的號碼或影本。
(二)債權憑證應每3年換發
如果持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發現發票人名下無財產的話,法院會核發一張「債權憑證」,等之後發票人有財產時再執行。債權憑證,每3年要向法院換發一張新的債權憑證,否則債權憑證也會罹逾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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