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現代商業交易中,「支票」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無論是大額採購、房屋買賣,或是日常商務往來,支票都是不可或缺的金融工具。
但是,一開始的支票申請該怎麼處理?支票應該要去哪裡買?支票怎麼開才不會出錯?支票時間有什麼限制?到後續的支票寫法與支票兌現流程,都可能讓人一個頭兩個大。
本文將從支票的基本概念開始,詳細說明支票開立的必要條件、兌現流程的注意事項,以及遇到跳票時的處理方式,這篇文章都將成為您最實用的參考指南,現在就跟著我們一起深入了解支票的世界吧!
支票是什麼?認識「支票」的定義與用途
支票等於現金嗎?
支票本身並非現金,而是一種「支付工具」。
為什麼要用支票?
給付大筆現金所需要面臨的風險很多,例如:隨身攜帶大量現金,可能會面臨遺失或被搶的潛在風險;大筆現金也不好攜帶、點收的時候需要工具的協助,還會有收到假鈔的風險。
因此,當交易金額龐大時,用支票代替現金可以大大提升便利性與安全性。只要付款義務人將交易的金額寫在支票上(也就是俗稱的開票),執票人再拿這張支票去銀行兌現(也就是俗稱的軋票),就可以完成一次安全的交易。
「支票」、「本票」跟「匯票」有什麼不一樣?
除了「支票」,還有「本票」和「匯票」,這三種都是所謂的支付工具,分別解決不同問題:
| 解決問題 | 付款人 | 例子 | |
| 匯票 | 解決「距離」的問題 | 委託「付款人」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 小宸在台北欠高雄的小星十萬,開匯票委託台中的付款人小喵付錢給受款人小星,解決遠距離交易的問題 |
| 本票 | 解決「期限」的問題 | 由發票人自己於指定到期日,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 發票人小宸買遊戲機,開本票承諾下個月付三萬給受款人老闆,解決時間壓力的問題。 |
| 支票 | 解決「現金」的問題 | 委託金融業者於見票時,無條件支付與受款人或執票人 | 小宸買車,開支票讓中X信託銀行給付五十萬給車商,解決大筆現金交易的問題。 |
具有法律效力的「支票」怎麼開?
支票開立時「必要」的記載內容
一張具有法律效力的支票,在開立時必須依照票據法1的規定,清楚且完整地記載相關事項,如果支票欠缺法律規定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依法律2的規定,這張票據將會直接無效。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少一個就無效)
一張有效的支票,除了發票人必須親自簽名或蓋章之外,還必須包含以下六個項目,只要缺少任何一項,支票就會無效,以下都幫你整理好表格了:
|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 | 意義 |
| 「支票」的字樣 | 讓人一看就知道這是支票。 |
| 「一定」的金額 | 必須有幣別,且以「大寫數字」填寫金額。例如:新臺幣捌萬陸仟元整。 |
| 付款人的商號 | 付款人限定是金融業者。例如: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有「無條件支付」的委託 | 記載「憑票支付」或「憑票…」字樣。 |
| 發票的年、月、日 | 才能正確計算兌現的期日。 |
| 付款地 | 通常是付款銀行的營業處所地址。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沒寫也有效,但有法律擬制效果)
以下兩項可寫可不寫,若未記載,票據法將另行擬制法律效果,不會直接導致票據無效:
| 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 如果沒有特別寫明的效果 |
| 受款人的姓名或商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商號 | 以實際持有支票的「執票人」為受款人。 |
| 發票地 | 以發票人的營業所、住所或居住地為發票地 |
支票常見的「註記」說明
除了上述記載事項,支票上常會有一些特別的「註記」,這些註記會影響支票的兌現方式與效力,以下整理了支票常見註記的差異和比較 :
禁止背書轉讓
有記載「禁背」的支票提領支票,只能由支票上指定的受款人兌現,不能轉讓讓給其他人。
受款時,銀行會核對受款人身分證明文件,確認無誤後才能兌換。
指定受款人/收款人
當「憑票支付」欄位有寫明受款人的姓名,例如:憑票支付宸小喵,通常會加上前面提到的禁止背書轉讓,這時就只能由只能由這位指定的「宸小喵」領取。
未指定受款人/收款人
支票上沒有寫明受款人姓名,那任何持有這張支票的人,也就是所謂的「執票人」,都可以前往銀行兌現。
左上角畫有兩條線
也就是所謂的「劃線支票」,表示支票上的金額不能直接拿到開票銀行的櫃台去領現金,只能存入該發票銀行的銀行帳戶內,這是一種安全措施,用來預防支票被盜用。
支票怎麼領?「支票兌現」六大常見問題
收到支票後,下一步就是兌現,在進行支票兌現前,第一步,先確認手上的支票是否為有效支票。
並非所有支票都可以領現金!兌現前需注意註記
詳細內容可以拉回上面的段落複習。
再次提醒,不是所有支票都可以領現金喔!比如說,左上角畫有兩條線的「劃線支票」,不能直接領取現金只能存入特定的銀行帳戶中。
Q1.支票去哪裡兌現?
支票可以到銀行或郵局辦理兌現,但兌現地點會因支票上的註記而有所限制:
劃線支票
只能到開立這張支票的發票銀行去兌現(存入帳戶)。
無劃線支票
限制較少,可以選擇方便的任一銀行或郵局進行兌換。
Q2.支票領現金要帶什麼?
辦理支票兌現時需要攜帶的文件會依個人戶或公司戶而異,記得帶齊相關文件與證件,不然會白跑一趟喔!
個人戶
- 有效支票
- 持票人雙證件
- 銀行存摺
- 印鑑章
公司戶
- 有效支票
- 負責人的雙證件
- 銀行存摺
- 公司大小章
- 營利事業登記證
一定要帶存摺嗎?
這取決於支票類型和兌現方式,如果是劃線支票,因為只能存入帳戶,所以存摺是必備的,如果不是劃線支票,而且您想領現金,則不需要存摺。
Q3.支票兌現一定要本人嗎?
| 支票有抬頭 且註明「禁止背書轉讓」 | 支票有抬頭 但「沒有禁止背書轉讓」的註記 | 沒有指定受款人 | |
| 可否代領? | 不能,只能本人親自領取。 | 可以轉讓給他人,由指定的轉讓人去領。 | 持有這張支票的任何人都可以領取。 |
Q4.支票兌現有期限嗎?
兌現的期限從哪一天開始計算,根據支票種類可以區分為即期支票和遠期支票。
即期支票
發票日即為開票日的支票,通常可以馬上兌現。
遠期支票
發票日是未來某個特定日期,必須等到該日期屆至後才能兌現。
至於兌現的期限,依據票據法的規定3,會依照支票發票地與付款地的位置而有所不同:
| 發票地與付款地 | 提示期限 | 舉例 | |
| 在同一省(市)區內 | 發票日後 7 日內 | 台北市開票台北市兌現 | |
| 在不在同一省(市)區內 | 發票日後 15 日內 | 台北市開票台中市兌現 | |
| 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 | 發票日後 2 個月內 | 美國開票台灣兌現 | |
【喵星小提醒】
根據法規4,支票的權利行使時效是從發票日起算一年,儘管錯過了上述的提示期限,只要仍在一年內,銀行通常會付款,但若發票人在提示期限過後向銀行撤銷付款委託,銀行就會拒絕支付,因此為確保權益,務必在「提示期限」內盡速兌現!
Q5.支票背面怎麼寫?
如果支票沒有禁止背書轉讓,在支票背面簽名的行為叫做「背書」。
如果是註記「禁止背書轉讓」的支票,支票的背面需要用正楷中文仔細填寫您的姓名、電話號碼、住址以及銀行帳號等。背面填寫的收款人姓名必須與正面完全相同。
寫錯可以塗改嗎?
如果不小心寫錯,仍然是有效的,只要在塗改痕跡處簽名或蓋章,表示此塗改確實為本人所為,支票依然有效。
背面需要蓋章嗎?
如果是「背書」的情形,一般人可以手寫簽名或蓋章,公司則是需要蓋章(不能手寫)。
如果是「兌現」的情形,一般人可以手寫姓名或蓋章;公司則是蓋上公司的印章。
Q6.支票入帳時間要多久?
支票入帳時間,依類型而異。
即期支票
一般當天或最快 1 個工作天內即可兌現或入帳。
遠期支票
除了需要等到實際發票日進行兌現後,約三至七個工作天後入帳。
支票遺失怎麼辦?一定要跑法院嗎?
支票遺失了千萬別慌張!可以透過以下法律程序保障你的權益,分成三個步驟:
第一步驟:辦理止付通知
趕緊通知付款銀行,向銀行申請止付通知,避免付款銀行再付錢給別人。
第二步驟:向法院聲請公示催告
接下來必須在5日內向支票付款地的管轄法院聲請「公示催告」5,並將蓋了收狀章的聲請書影本提交給付款銀行,一方面透過法院公告尋找可能的權利人,一方面維持止付通知效力並減少他人善意取得支票的風險。
第三步驟: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接下來,在公示催告期間(通常 3 個月以上)屆滿後的 3 個月內,向原法院聲請除權判決6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efn_note]。目的在於讓法院宣告這張遺失的票據無效,在宣告的那一天,這張支票就會支票將喪失效力,而聲請除權判決的人,就可憑判決向銀行請求付款或對債務人主張票據權利。
支票跳票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處理!
遇到支票跳票的困擾?別慌張!跳票是指當您嘗試兌現一張支票時,卻發現支付對象無法如期支付款項,也就是支票上的承諾無法兌現,有可能是交易的對象周轉不靈,也有可能你收到了一張「芭樂票」。
不管是大企業或小公司,遇到跳票都是麻煩的問題,不僅是經濟上的損失,更可能影響到資金周轉或商業信譽,要如何追回呢?支票的法律效力認定、時效計算、追償程序,以及刑事告訴與民事求償的策略選擇,處處都是細節,若有專業律師做您的法律顧問,可以成為您最可靠的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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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支票」常見問題
支票可以不開抬頭嗎?
支票如未指定受款人姓名或商號,則實際持有該張支票的「執票人」,可直接拿去金融機構兌現。
支票印章蓋錯可以重蓋嗎?
可以重蓋,並且在支塗改處簽名或蓋章,表示仍由本人所為,不影響支票的效力。
註腳
- 票據法第125條:「1、支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支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付款人之商號。四、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五、無條件支付之委託。六、發票地。七、發票年、月、日。八、付款地。」
-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但本法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票據法第130條:「支票之執票人,應於左列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一、發票地與付款地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七日內。二、發票地與付款地不在同一省(市)區內者,發票日後十五日內。三、發票地在國外,付款地在國內者,發票日後二個月內。」
- 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 票據法第18條:「1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2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