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難免有不如意,當被金錢壓得喘不過氣時,許多人試著滑開 dcard、PTT 等社群,搜尋「借錢」和「貸款」以求解方,網路有人貼出「小額融資,一小時放款」的資訊、有人分享「貸款整合秒過」的心得,資金周轉看起來毫不費力又即時,不過這些文案總強調月付輕鬆,卻很少解釋背後複雜的貸款利率、隱藏費用等計算公式,如果當下只顧解決急需用錢的燃眉之急而沒有謹慎評估,日後可能須付超乎預期的還款金額,甚至落入詐騙集團的泥沼裡。
本文將介紹法律上對於借貸的相關規定,讓你知道合法的「貸款、借款」是怎麼一回事,能夠判斷安全的週轉方式,不會掉入貸款詐騙的甜蜜圈套裡。
急用錢也要小心!常見「貸款」類型與其法律風險
常見的貸款管道包含「銀行貸款」及「民間貸款」,而民間借款,比如說和親友間的借貸、融資公司或者是當鋪借款,這其中有哪些差異呢?以下將一一介紹。
銀行貸款
銀行受到政府高度監管,是安全風險低的借貸管道。
再加上,銀行貸款利率低,還款條件透明,選擇銀行貸款作為資金週轉管道,不必擔心違法的高額利率或不當催收行為。
然而,貸款的條件也最嚴格,申貸人的財力證明及信用紀錄須通過較嚴格的門檻審查,審核時間長且撥款速度慢,對急需現金者而言靈活度有限。
民間貸款
民間貸款管道多元,主打申貸容易、快速撥款
民間貸款指的是非透過金融機構或銀行管道申請借款,借款管道十分多元,例如:融資公司、代書貸款等都屬於常見的民間貸款方式,近期甚至可以利用手機APP借款。
民間貸款申請條件相對寬鬆,往往能在短時間內完成審核並撥款,就算申請人的信用記錄不佳、沒有工作紀錄,也有機會獲得資金,常見如「無卡分期、強力過件」的宣傳詞。
民間貸款的利率相對銀行貸款較高,依法約定年利率不得超過16%1,但是也因為沒有受到嚴格金融法規監督,市場中有不少違法及手段激進的業者,也有許多以借貸為幌子的詐騙集團在社群媒體投放廣告。
選擇民間貸款時務必要小心謹慎,選擇有合法設立、有固定營業場所的公司,也可以先搜尋借款單位,確認是否為詐騙(165專線)、是不是風險高的民間借款。
當鋪借款
以擔保品典當借款,申貸門檻低
當鋪經營受到「當鋪業法」的監管,合法經營的當舖大多以實體物作為擔保貸款,像是汽車、機車、黃金、名錶、3C 產品、房屋、土地都是常見的抵押品,少部分業者會提供無擔保的純信用貸款。
當舖可以向借款人收取「利息」以及倉棧費(保管物品的費用),借款年利率上限為 30%2,倉棧費不能超過借款金額的5%3。
當舖借款的利息高低通常取決於借款人的資力:
- 借款人出示完整的財力證明:
如薪資收入、所得證明。 - 抵押物的價值與保值性:
像黃金、鑽石這類流通性高、折舊少的品項,借款條件往往優於折舊較快的 3C 商品。
當舖講求快速周轉且提供個案彈性,借款人如果對自身還款能力或抵押物價值有信心,有機會藉由與當鋪業者協商,爭取更友善的借還款條件。
以下整理銀行貸款、民間貸款、當鋪借款的區別:
| 類型 | 銀行貸款 | 民間貸款 | 當鋪借款 |
| 貸款利率 | 低 | 中~高 | 高 |
| 申請門檻 | 高 | 低 | 低 |
| 審核/撥款速度 | 慢 (約 7-15 天) | 快 (最快當天) | 快 (最快當天) |
| 適合對象 | 信用良好、收入穩定者。 | 急需用錢、無工作收入,信用紀錄不良。 | 急需用錢、手上有保值動產可供典當。 |
貸款利息多少才算高利貸?法定利率上限解析
貸款利息是否落入高利貸範圍,需要看是否超過相關法規所規定的上限:
超過約定利率的利息部分,無效!借款人可依法拒絕支付超額利息,並尋求法律協助。
借貸契約所約定的利率超過法律規定,超過上限額度約定即屬無效,債務人可拒絕還款;如果業者仍強制收取,便屬於違法的高利貸,應立即保存證據並尋求法律協助。
舉例來說: 假如小星借款 100 萬元,並被收取年利率 25 %的情形: 1. 如果是一般銀行或民間借貸情境下,只有 16 萬元利息有效,其餘 9 萬元屬無效高利,可拒絕還款。 2. 如果銀行對信用卡循環收取 25 %,則超過 15 % 上限的10 % 就會屬無效約定。 3. 如果是合法當舖,因年利率 25 % 仍落在 30 % 上限內,在合法利息收取的範圍。
貸款利率怎麼算?利息試算公式寫法
在判斷貸款年利率是否超過法規上限 16% 時,法院會以「借款人實際到手金額」作為本金,預先扣除的利息不得併入本金計算7。
舉例來說:
假設小星向阿宸借 100 萬元,阿宸要求「先扣除」16 萬元當利息,所以小星實際拿到手的只有 84 萬元,一年後小星再付出約定的利息 16 萬元給阿宸。
這時,計算年利率時,要用「實得本金 84 萬元」當分母:
年利率 =「應付利息:16 萬元」 ÷「實際取得本金:84 萬元」 = 19%
即便借款契約約定「年利率 16%」,但先預扣利息使得實領金額變少,實際年利率就被墊高到 19%,超過法定 16% 上限,超出的部分( 3%)在法律上無效,借款人可拒付。
部分借貸契約會將利息包裝成各種「服務費」、「手續費」或約定「逾期利息可併入本金再計息」,試圖規避 16% 的法定上限,不過,這可能還是違法喔!只有在利息遲付已超過一年且經催告仍未還款,才可以用書面方式將遲付利息併入本金計算89。
而且,就算雙方同意把遲付利息併入本金計算,超出法定利率上限的部分依然無效,借款人無須為此再行給付10。
舉例來說:
小星向阿宸借得 100 萬元,雙方約定一年期、年息 25%,並載明逾期利息得併入本金再計息。
即使小星之後拖欠利息超過一年,且在阿宸催告後仍未清償,依法也只能把符合法定上限的 16 萬元(16%)投入本金重新計算,額外的 9 萬元因超出 16% 限制而歸於無效,不得再納入本金收息。
不小心借到高利貸怎麼辦?可以尋求哪些法律幫助?
民事部分
先檢驗年利率是否超過相關法律的上限,超過部分無須償還。
| 類型 | 年利率上限 |
| 一般銀行或民間的借貸 | 16 % |
| 信用卡、現金卡循環利息 | 15 % |
| 當舖借款 | 30 %(月息 2.5 %) |
刑事部分
趁人之危收取顯不相當的重利,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的重利罪。
判斷是否成立刑法的重利罪11,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債務人處於急迫、輕率、缺乏經驗或無法向他人求助的弱勢狀態;
- 債權人已實際收取顯然與交易情勢不相稱的高額利息。
法院會審酌借款人當時是否有時間比價、衡量評估風險,如果借款人在經濟規劃後仍自願接受較高利率,就很難說債權人是「趁機」;反之,若借款人因重大變故無法慎重考慮或缺乏社會借貸經驗而匆促簽約,就屬於法規中急迫、輕率或無經驗的情形。
再者,年利率超過民法16 % 上限並不必然落入重利罪,法院還會綜合「當地經濟與交易慣例」進行判斷12,在此區間內,就算年利率雖超過法規 16 %上限,仍符合現行經濟狀況,只有遠高於該區間、顯然失衡的利息,才會被認定「不相當」。
因此,債權人必須實際收取與交易顯不相當的高額利息,重利罪才算成立,如果雙方只是簽下高額利率的約定,而債務人還沒支付該筆利息,重利罪就未成立1314。
貸款債務整合是什麼?有沒有法律風險?
「債務整合」屬於理財、資金管理的一種方式,目的在降低平均利率、簡化還款。
常見的債務整合,例如把手上多筆利率偏高的卡費、信貸等債務,轉為一筆利率較低、期數較長的新貸款,藉此降低月付金、減輕壓力。
不過,市面上也有人打著債務整合的旗號,誘導債務人簽下金額遠超需求的本票,或蒐集個資後再以高利條款放款,實際上是變相高利貸詐騙。
如果透過債務整合紓困時,務必尋求銀行或合法的融資公司作為管道,仔細核對利率、總費用及還款條件,確認合約細節,才能真正達到降息目的,而非掉進新的高利貸陷阱。
貸款前應注意哪些要點?律師幫你避免借貸陷阱
面對五花八門的貸款方案,利率算法、手續費名目,一不小心,存款和信用就可能毀於一夕。律師能提供的協助,不只是在貸款糾紛發生後幫你打官司,更可以在事前把關,用專業角度檢視契約字句是否踩線、確認放款機構是否合法,並預先設計最有利的還款與擔保條件,降低高額利息、暴力催收或資產被拍賣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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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當舖業法第20條:「1.當舖業除計收利息及倉棧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2.前項倉棧費之最高額,不得超過收當金額百分之五。 」
-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 銀行法第 47-1 條第 2 項:「自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十五。」
- 當舖業法第 11 條第 2 項:「前項第三款之年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三十。」
- 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4號民事判決:「又貸與人自貸與金額中預扣利息,該部分既未實際交付借用人,且屬民法第二百零六條所稱之巧取利益,自不能認為貸與之本金額之一部。」
- 民法第 206 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 民法第 207 條:「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 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22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零五條既已立法限制最高利率,明定債權人對於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則當事人將包含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部分之遲付利息滾入原本,約定期限清償,其滾入之利息數額仍應受法定最高利率之限制。故債權人對於滾入原本之超過限額利息部分應認仍無請求權,以貫徹防止重利盤剝,保護經濟弱者之立法目的。」
- 刑法第 34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 臺北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174號刑事判決
- 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988號判決
- 高等法院108年上易字第2211號刑事判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