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以為拿到確定判決或支付命令後,就能馬上拿回還沒追討的債務,殊不知這只是債務人欠錢的證明,除非他願意主動清償,否則唯一的一條路就是進行「強制執行」程序,請司法機關用公權力去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但如果債務人身上沒有任何財產該怎麼辦?要如何一輩子追這筆債呢?這時候就需要「債權憑證」的協助。
「債權憑證」是什麼?債權憑證如何聲請、換發或轉讓?您知道債權憑證是有時效性的嗎?當債權憑證過期該如何處理?本篇將帶您俯瞰債權憑證的聲請流程、時效分析以及相關規定,讓您能夠安心爭取自己的權利。
如果對於「強制執行」、「支付命令」感到有點陌生,或是覺得好奇,都可以先參考我們的知識文章,搭配本篇一起閱讀會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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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憑證是什麼?
債權憑證1是辦理強制執行的過程中,法院發給債權人的證明文件,可以說是一張讓債權人繼續強制執行的兌換券。
通常在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時,債權人會以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以及確定證明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但如果法院調查完發現債務人名下暫時沒有財產,或財產不足清償債務時,法院就會依據原本的執行名義(也就是支付命令或本票裁定),核發「債權憑證」協助債權人繼續追討「剩下的金額」。
債權人可以拿這張債權憑證按時調查債務人的資料,當日後發現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時,就可以持這張債權憑證為執行名義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
債權憑證怎麼強制執行?
債權憑證就像是發動強制執行的「兌換券」,因此債權人必須主動發動才可以拿回原本的權利。
當發現債務人名下可能有新的財產,或發現之前沒有查到的財產時,您需要持著債權憑證,再次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以順利取得尚未償還的財產。
債權憑證長怎樣?一起看範例
債權憑證是一張 A4 大小的紙張,但它的標題會是「OO法院債權憑證」,並印有法院的公文印章,下圖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的電子債權憑證,供讀者參考:

圖片來源:司法院電子債權憑證查驗程序操作說明(政府機關用)
債權憑證怎麼聲請?去哪聲請?
債權憑證要至法院辦理聲請,和強制執行的聲請程序相同,必須向「債務人的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聲請債權憑證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已經確定債務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直接請法院核發債權憑證,這時候可以直接填具「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附上執行名義,並繳納所需費用後就可以了。
第二種,債務人名下有財產,或是想請法院協助調查債務人的財產,其實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填具「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如果執行之後無財產可清償,或是不足以清償,法院也會核發債權憑證。
聲請債權憑證要準備哪些資料?
- 原始執行名義之正本或法院核定影本(例如確定判決、支付命令確定證明、裁定書、調解筆錄等)。
- 先前執行程序之卷宗摘要或執行結果證明(法院發出的執行通知、查封扣押紀錄、拍賣紀錄等)。
-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基本資料(身分證影本、統一編號或戶籍資料、聯絡地址)。
- 民事聲請核發債權憑證狀。
聲請債權憑證需要費用嗎?
根據強制執行法第 28-2 條2、28-3 條3及94年8月5日發布修正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標準」規定,金錢債權請求的金額未滿新台幣 5000 元者,免繳執行費。
超過 5000 元以上者,原則上繳交請求金額千分之八;非金錢請求者(例如請求返還特定物品)則為新台幣 3000 元,其餘應由執行法院核定後補繳。
債權人已知債務人無財產者,僅聲請逕行發給債權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 1000 元,但將來依該債權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依前面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喵星小提醒】
第一次聲請都需要繳納費用,但如果是聲請強制執行,會需要繳納完整的執行費,因此之後拿債權憑證發動第二次的強制執行就不需要再繳執行費;但是如果第一次直接聲請債權憑證,之後聲請強制執行,還是需要補繳完整的執行費用喔!
債權憑證時效有多長?
債權憑證跟所有的債務一樣都是有時效性的!
為了讓時效可以繼續延續下去,需要定期換發債權憑證,那麼債權憑證的時效有多長呢?
債權憑證的時效會依原本執行名義種類不同而異,例如:
- 支票聲請支付命令:1年。
- 本票聲請的本票裁定:3年。
- 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除了支票、本票這種特別短時效的以外,可以記得 5 年更新一次最保險,這是因為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 5 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 5 年。
債權憑證怎麼換發?多久換一次?
除了支票 1 年、本票 3 年以外,其他的都記 5 年,5 年內更新債權憑證就能讓債權的效力繼續下去!
既然債權憑證是有期限的,那要多久換一次呢?
原則上債權憑證換發頻率取決於該執行名義本身的「時效」,例如支付命令的債權憑證需每1年換發一次;本票裁定一般每3年需換發一次;其他執行名義的時效需要視執行名義種類、債權請求權時效而定。
債權憑證換發流程
以下整理債權憑證換發四大步驟,帶您一一檢視債權憑證換發流程:
第一步:確認執行名義
確認原債權憑證狀態與執行名義種類,並檢查是否已逾期或接近到期。
第二步:準備換發文件:
- 原債權憑證正本(或法院指定之影本)
- 執行程序紀錄(若有可提供)
- 債權人身分證明或委任書
- 必要之補充證明(近日之財產查詢結果或證明)
- 換發聲請狀
第三步:提出聲請
向原核發該債權憑證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換發」或「核發新債權憑證」之聲請,得親自遞送或以掛號寄送。
第四步:法院審查
法院審查無誤即核發新債權憑證(一般需等待約3至5天),並在原證書上加註延展或發給新證;收到新證後即可依債務人有財產時再行聲請執行。
債權憑證換發費用
如果像前述的狀況,在第一次執行時就已經繳齊相關執行費用,原則上債權換發憑證是免費的,但不排除法院要求補件而產生的費用,還是要以實際情形判斷。
債權憑證過期怎麼辦?
如果因故忘記換發或導致債權憑證過期,債務人是可以用「債權憑證過期」為由進行抗告,甚至拒絕償還的,因此仍建議您隨時核對是否有即將到期的債權憑證,千萬不要讓權利睡著了!
債務催討有困難,律師建議怎麼做?
在債務催討過程中,常會遇到幾種棘手的情形,例如債務人失聯、刻意迴避、不斷聲稱無財產甚至默默的轉移財產(脫產),甚至透過反訴、主張債務不存在與金額有爭議來拖延,損及您強制執行的權利。
在這些情形下,若僅憑一般催告手段往往難以突破,此時向專業律師諮詢、擬定追討策略,會更有效保全債權並降低相關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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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關於「債權憑證」常見問題
債務人如何查詢債權憑證?
債務人可以用原本的案號向原核發法院查詢執行紀錄,必要時法院會提供執行卷宗或出具證明文件。
債權憑證不見可以補發嗎?
可以,向原核發法院提出「補發/換發」聲請,附上身分證明、原執行名義影本或其他相關證明;法院審查無誤後會核發新證或補發證明。
如果遺失是因爲被偷竊等等的情形,要記得一併檢具報案或說明。
債權憑證可以轉讓嗎?
原則上債權本身可依法轉讓,但要轉讓「債權憑證」必須符合民法與相關程序。
若欲將債權讓與第三人,應依約定與法律程序辦理並通知債務人(或依法院規定辦理),且某些債權因契約限制、禁止讓與條款或性質(例如特定給付)可能不得轉讓。
實務上若要轉讓,應確認讓與契約、通知程序與是否需法院承認或登記。
債權憑證可以繼承嗎?
可以。債權屬財產權,債權人死亡後,其債權(含可執行之債權)屬遺產的一部分,繼承人依法承受該債權。
若債權憑證在原債權人名下,繼承人應向法院提出相關身分與繼承證明,辦理名義變更或以繼承人身分行使權利(例如聲請執行或換發新債權憑證)。
債權憑證是有價證券嗎?
債權憑證並非一般商業上可自由流通的有價證券(如股票、公司債)那種「流通性票券」,它是法院在強制執行程序中用以保全債權與作為日後聲請執行依據的法律文書。
註腳
-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 強制執行法 第 28-2 條:「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臺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三千元。法院依法科處罰鍰或怠金之執行,免徵執行費。法院依法徵收暫免繳納費用或國庫墊付款之執行,暫免繳執行費,由執行所得扣還之。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
- 強制執行法 第 28-3 條:「債權人聲請執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徵收執行費新臺幣一千元。但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應徵收之執行費低於新臺幣一千元者,依該規定計算徵收之。債權人依前項憑證聲請執行,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逕行發給憑證者,免徵執行費。債權人依前二項憑證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者,應補徵收按前條第一項規定計算執行費之差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