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配偶雙方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可不是口頭上說「我要跟你離婚!」就算離婚成功,那離婚到底該怎麼做?不同的離婚程序又有什麼優缺點?本篇文章除了介紹三大離婚程序,也分析不同離婚程序間的特色,幫助你對於離婚程序有更多了解。
一、離婚可以分成哪幾種?
根據台灣的法律規定,目前可以分成三大離婚程序,分別是協議離婚、裁判離婚及調解(和解)離婚,這三種最主要的差異在於「達成離婚結果的過程」。同時,不同的程序有各自的優缺點,當事人能依照彼此之間對於離婚共識的高低,選擇適合的程序。
二、 協議離婚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是什麼?是離婚的最佳選擇嗎?
「協議離婚」1又稱「兩願離婚」,指的是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離婚的共識,可以自行攜帶相關文件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程序。
(一)節省時間、程序簡便
協議離婚不需要經過繁雜冗長的訴訟流程才能確定離婚,只要將相關的文件準備齊全,離婚手續甚至花不到半天,且因為雙方對於離婚已經達成共識,分開的過程較為和平,不至於上演全武行。
(二) 須提出「書面」協議書
協議離婚時,必須向戶政事務所出具「書面」的離婚協議書,若沒有提出書面協議書,會直接被戶政事務所的承辦人員拒絕受理的!
(三) 「2位證人」須親見親聞
前面提到的離婚協議書,除了當事人雙方的簽名以外,還必須要有「2位證人」的簽名,雖然這2位證人在辦理離婚時,是不需要一起到戶政事務所的,但證人必須滿足「親自見證」離婚的要求,也就是必須要在確實瞭解雙方的離婚協議下,才能在協議書上簽名。
(四) 子女、財產也要寫進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上除了記載雙方有離婚的意思之外,通常也可以將離婚後財產如何分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扶養費給付金額及方式、子女的探視方案等等的重要問題,一併以書面的方式約定清楚。如此一來,可以保障雙方的權益,也能降低未來又因為這些議題而爭執不下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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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裁判離婚是什麼?一定會拖很久嗎?
「裁判離婚」又稱「判決離婚」,指的是夫妻之一方因為構成法定離婚事由,由另外一方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後,強制讓雙方婚姻關係消滅。
(一) 須「符合法定事由」才能提起離婚訴訟
目前民法第1052條第1項2有規定十種的法定事由,在符合這十項列舉事由的情況下,就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若婚姻關係中沒有符合這十大事由的話,必須婚姻存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3規定的「重大事由」且已經達到「難以維持婚姻」的程度,法院則會根據雙方的說法及證據判斷。
(二) 程序十分繁雜且耗時
雖然離婚案件要多久才能結束,依照個案狀況不同有異,不過離婚案件平均需要耗時將近半年的時間,才有辦法取得第一審的判決,且隨著訴訟涉及的內容越多,例如說監護權的歸屬、扶養費等等,倘遇到一方不服判決內容而上訴,一年半載的情形也十分常見。
(三) 減少後續的糾紛
雖說裁判離婚需要雙方對簿公堂,然而也有助於將未來可能會面臨的紛爭一次解決,離婚訴訟來來回回所費時間長,當事人得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由雙方律師作為溝通的橋樑,減少直接面對對方的機會,即使未委任律師,透過法官在法庭上的說明,也能為未來可能產生的紛爭預先討論約定,包含夫妻財產的分配、子女的監護權、扶養費或探視權的行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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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調解離婚是什麼?一定會拖很久嗎?
調(和)解離婚4指的是,透過法院擔任公正的第三方,介入夫妻談離婚的過程,透過法院的居中協調後,雙方才達成離婚的共識,並透過調(和)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
(一) 主動調解?強制調解?
- 主動調解
夫妻雙方雖有離婚意願,但擔心自己談離婚可能導致協議內容有所疏漏而侵害自身權益,所以向法院申請調解,透過調解委員的介入來達成離婚協議。
- 強制調解
依照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5的規定,縱使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在開庭前,法院仍然會先安排「調解程序」,以節省訴訟資源,若確定調解不成時,才會繼續進行訴訟程序。
(二) 為什麼要找調解?
按照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6,家事調解委員通常都是在家事領域具備豐富經驗的人,因此往往更能掌握離婚案件的重點,可以在談離婚的過程中,適時的介入提醒、解說,並建議雙方如何提出和解方案,在一定程度上能保障雙方的權益。
(三) 調解成立後,自己就可以辦離婚!
若最終調解成立,調解筆錄經過雙方及調解委員簽署後,其效力等同於法院的判決書,當事人之任一方都可以直接持調解筆錄到戶政事務所,自行辦理離婚程序,不需要像協議離婚一樣,一定要兩人共同前往。
五、 辦理離婚要帶什麼?
首先,不論是三大離婚程序的哪一種,都需要攜帶以下的東西:
- 國民身分證正本(換證費用80元)
- 印章
- 戶口名簿(申請費用30元)
- 最近2年內拍攝的彩色大頭貼一張,且須符合新式身分證照片的規格
接著,依據不同的離婚程序,必須額外攜帶相對應的文件及注意相關程序:
(一)協議離婚
- 當事人雙方須一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離婚協議書1式3份(當事人及2位證人須簽名)
(二) 裁判離婚
- 當事人之任一方得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准許離婚之判決書暨確定證明書正本
(三) 調解離婚
- 當事人之任一方得自行前往戶政事務所辦理
- 經法院核定之調(和)解筆錄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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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民法第1049條:「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
- 民法第1052條第1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2-1條:「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 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 法院設置家事調解委員辦法第4條:「家事調解委員應具有性別平權意識、尊重多元文化觀念及下列資格之一:一、曾任法官。二、律師。三、醫師。四、心理師。五、社會工作師。六、具有法律、醫療、心理、社會工作、教育或其他進行家事調解所需相關專業之學經歷。七、具有家事調解專業經驗。八、具有豐富社會知識經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