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衛福部的統計數據,110年及111年共接獲約19萬件的家庭暴力案件通報,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對待,到底該怎麼辦?「保護令」是否能真的起到保護的作用呢?
一、「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指法院依照《家庭暴力防治法》核發的命令,種類上可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種,保護令可以限制加害人繼續對家庭成員做出身體、精神上的騷擾或暴力行為,以達成「防堵家庭暴力行為」及「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的人身安全與權益」之目的。
二、聲請保護令有什麼樣的條件
只要家庭成員1遭受家庭暴力行為,即得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聲請保護令。
(一)家庭成員
- 配偶或前配偶(前妻、前夫)。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者(前男女朋友、同居人)。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公婆與媳婦。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如堂表兄弟姐妹。
除此之外,上述對象的未成年子女,也屬於家庭成員的範疇。
*喵星解惑:沒有同居的情侶就不能聲請保護令嗎?
立法初期,「未同居情侶」的其中一方遭受家庭暴力時,的確沒辦法聲請保護令,導致明明一樣是情侶,卻因為「沒有同居事實」就不能受到保護。為了杜絕這類的恐怖情人,立法院在104年完成修法(105年開始施行),新增「恐怖情人條款」2 只要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伴侶,一樣可以聲請保護令!
(二)家庭暴力行為
不論是身體層面(如傷害、強暴強迫、妨害自由或遺棄等方式)或是精神層面(言語、心理、性虐待或經濟控制等方式),皆屬於家庭暴力行為3。
三、保護令可以做什麼?
隨著保護令等級的不同,保護令的內容也有所不同,以「通常保護令」限制及保護的範圍最廣,「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則居於次要。保護令可以對家暴加害人(相對人)做的,主要有下列事項:
(一)所有保護令都能做到的事項
- 禁止相對人實施家庭暴力。
- 施家庭暴力。
- 禁止相對人做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令相對人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必要時,得禁止其對該不動產做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
- 命令相對人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如被害人之工作場所、學校、住居所等經常出入之場所。
- 決定生活、職業或教育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得命相對人交付。
- 決定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必要時,得命相對人交付子女。
- 禁止相對人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 規定其他必要保護措施。
(二)僅有「通常保護令」能做到的事項
- 決定相對人與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得禁止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 命令相對人給付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令相對人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令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 命令相對人負擔律師費用。
四、通常、暫時、緊急保護令三者之間有什麼差別?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危險程度 | 人身安全已確立,但未來還有可能發生家暴 | 人身安全尚未完全確立,且未來還有可能發生家暴 | 有「急迫」危險 |
聲請人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 | 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 | 檢察官、警察機關、各縣市主管機關 |
聲請時間 | 正常辦公時間 | 正常辦公時間 | 日間、夜間、休息日皆可 |
是否須經法院開庭審理 | 是 | 不一定,視個案情況判斷 | 否 |
核發時間 | 視個案情況約1到2個月不等 | 視個案情況約1個禮拜至1個月不等 | 最快於聲請後4小時內核發 |
時效 | 每次2年以下,到期前可延長(不限次數) | 到通常保護令前生效前皆有效(註1) | 到通常保護令前生效前皆有效(註1) |
範圍 | 除不得騷擾被害人外,尚有金錢給付及子女歸屬的命令 | 僅針對不得騷擾被害人等事項限制 | 僅針對不得騷擾被害人等事項限制 |
註14 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的規定,只要提出緊急或暫時保護令的聲請,並且經過核發、生效過後,視同已經聲請通常保護令,因此法院此時會主動介入調查,若調查過後認為有必要的話,則會核發新的通常保護令,以取代原先的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
五、違反保護令會怎樣嗎?
按照《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的規定,只要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中明定之「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通常保護令、遠離住居所及特定場所、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5項內容,就觸犯「違反保護令罪」,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六、如何聲請保護令?
(一)聲請對象
除「緊急保護令」不得由被害人自行聲請以外,「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皆可由被害人自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各縣市主管機關(通常為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聲請。
若被害人屬於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其他因素而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得由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向法院提出聲請。
(二)聲請應備資料
- 聲請書狀:「保護令聲請狀」
- 被害人及加害人之戶籍謄本
- 證據資料:證明家暴事實、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證明暴力、傷害事實
- 影音資料:如照片、錄影、錄音等。
- 對話紀錄:如Line聊天記錄、通話紀錄、簡訊紀錄等。
- 各式收據、契約:用以證明財物損害(脾氣爆躁,亂丟家具)、以及相對人需要支付的生活開銷(生活費、租金等)。
(三)聲請費用
為確保被害人權益,不論是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保護令,均無須任何費用5。且加害人若不履行保護令上應給付的事項,被害人持保護令聲請強制執行,也無須給付執行費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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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5項:「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1條第1項:「保護令核發後,當事人及相關機關應確實遵守,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動產之禁止使用、收益或處分行為及金錢給付之保護令,得為強制執行名義,由被害人依強制執行法聲請法院強制執行,並暫免徵收執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