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曾經被「積極的」追求者,持續用電話、訊息騷擾,一氣之下封鎖對方,他反而每天在固定的地方,例如:公司、學校、家樓下的早餐店···,定點埋伏,期待給你一個驚喜(驚嚇?)甚至,尾隨回家,讓你的生活被壓力及恐懼籠罩以上這些恐怖的行為,都會構成「騷擾」,可以透過《跟蹤騷擾防治法》(簡稱《跟騷法》)制裁對方,但實際上究竟該怎麼做呢?
一、怎樣的行為會構成「跟蹤、騷擾」?
所謂的「跟蹤、騷擾」行為是指利用各種方法,對特定人持續或反覆的做出違反其意願的行為,使人心生畏懼並影響日常生活者,且該行為與性或性別有關,包含下列8大項:
- 監視跟蹤: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盯梢尾隨: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出入或活動之場所。
- 威脅貶抑: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通訊騷擾: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不當追求: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寄送物品: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妨害名譽: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冒用個資: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喵星小知識 你知道嗎?依照警政署目前受理的跟蹤騷擾案件統計數據來看,以通訊騷擾、盯梢尾隨、監視跟蹤位居前三名,有將近一半的案件都與這三種跟蹤騷擾行為相關哦!

二、可以對「跟蹤、騷擾」行為人做什麼?
(一)提起刑事訴訟
只要行為人做出前面列舉的8大跟蹤騷擾行為,就違反《跟騷法》所規定的「跟蹤騷擾罪」,一般跟蹤騷擾行為,屬於告訴乃論罪,被害人提告後,檢察官及法官即依法進行訴追、審判;若是攜帶凶器或危險物品的「加重跟蹤騷擾罪」,則屬於非告訴乃論,檢察官會依法提起公訴。
(二)核發書面告誡
警方在接獲跟蹤騷擾案件通報時,會立即展開調查,只要認定跟蹤騷擾行為屬實,警察機關就會依法開立「書面告誡單」1 ,以書面的方式告知行為人已違法,在核發書面告誡的2年內不得再做出跟蹤騷擾行為,在第一時間可以達到警告行為人並制止其繼續跟蹤騷擾行為的效果。
*喵星小知識 書面告誡比你想得還有用!許多人有疑惑,只是開一個單子告訴你有違反《跟騷法》,這樣的告誡單真的有用嗎?按照警政署的統計數據來看,跟騷法施行的111年6月1日開始起算到112年4月30日來說,總計有2724個受理案件,其中大約有1957被判定有跟騷事實,開出書面告誡,真正進展到被害人聲請保護令,而加害人違反保護令的大約只有26件,可見書面告誡還是有一定的效用。
(三)聲請保護令
在警方核發書面告誡的2年內,若行為人仍持續有跟蹤騷擾行為,依《跟騷法》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2,保護令核發後,可以禁止行為人遠離特定場所、命令完成治療性處遇計畫、禁止查調被害人戶籍資料及其他防治跟蹤騷擾行為的必要措施。
保護令的時效最長以2年為主 3,在保護令屆滿前,聲請人、檢察官或警察機關得聲請延長保護令,每次延長不得超過2年 。4
三、「跟蹤、騷擾」行為會怎麼處罰?
(一)跟蹤騷擾罪
根據《跟騷法》第18條,若做出以上提到的8大項跟蹤騷擾行為,依法可以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不過要注意的是,此罪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被害人須主動向警察或地檢署表達「提告」的意願,檢察官無法依法自動開啟偵查程序,法院也沒辦法針對該案進行判決。
(二)加重跟蹤騷擾罪
若是攜帶兇器或危險物品實施跟蹤騷擾行為的話,則會加重處罰,最高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三)違反保護令罪
若法院已經依《跟騷法》核發保護令,禁止加害人接近特定場所、做出騷擾行為,但加害人仍違反保護令之內容時,就觸犯「違反保護令罪」,依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四、《跟騷法》與《家庭暴力防治法》有什麼差別?
不管是《跟騷法》還是《家暴法》,都有核發保護令的程序,在保護令的內容也有一定的相似程度,不過兩者的適用對象及內容還是有所不同。
(一)行為定義
- 家庭暴力:指對家庭成員實施身體、言語或心靈上的暴力、虐待行為。
- 跟蹤騷擾:指8大跟蹤騷擾行為,包含跟蹤騷擾、盯梢尾隨、威脅貶抑、通訊騷擾、不當追求、寄送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
(二)適用對象
- 家庭暴力:僅限於《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所規定之家庭成員,如配偶、同居者、血親等。
- 跟蹤騷擾:只要加害人做出跟蹤騷擾行為,皆屬《跟騷法》規範的對象,且若該加害人為配偶、同居生活者、與生活有密切關係之人做出跟蹤騷擾行為,該加害行為縱使與性或性別無關,亦屬《跟騷法》規範之對象。
五、不服依《跟騷法》開立的文書該怎麼辦?
(一)書面告誡
依照《跟騷法》第4條之規定,行為人在收到書面告誡後,應在「10日內」透過原警察機關向上級機關表示異議5;同理,若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不開立書面告誡的決定不服時,也可以依上述程序表示異議。
(二)保護令
不論是行為人或是被害人,若不服保護令的內容,可以依法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提起抗告程序,若執行機關審理後,認為有理由的話,就會停止執行並撤銷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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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2項:「前項案件經調查有跟蹤騷擾行為之犯罪嫌疑者,警察機關應依職權或被害人之請求,核發書面告誡予行為人;必要時,並應採取其他保護被害人之適當措施。」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5條:「行為人經警察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規定為書面告誡後2年內,再為跟蹤騷擾行為者,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配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1項:「保護令有效期間最長為2年,自核發時起生效。」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13條第2項:「保護令有效期間屆滿前,法院得依被害人或第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聲請權人之聲請或依職權撤銷、變更或延長之;保護令有效期間之延長,每次不得超過2年。」
-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4條第3項:「行為人或被害人對於警察機關核發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不服時,得於收受書面告誡或不核發書面告誡之通知後10日內,經原警察機關向其上級警察機關表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