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離世是人生不可避免的議題之一,而處理繼承事宜更是一個令人頭痛的課題。是否可以自行處理這些事務?繼承的流程應該如何進行?在做出選擇時,應該如何採取最有利於自己的決策?
進行這些頭腦風暴之前,務必先對「繼承」的概念有清楚的了解,本篇文章將帶你對繼承概念有更深入的認識,有助於更容易找到符合自身需求的選擇。
一、繼承分成哪幾種?
(一)概括繼承
指的是自「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將承擔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財產權來說,不論是被繼承人的財產或債務,繼承人一律都會承受。
(二)限定繼承
所謂的限定繼承,指的是僅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來繼承遺產,簡單來說,就是若財產總額大於債務總額時,可以繼承「財產扣除債務」後遺留的部分,反之若財產小於債務時,以財產償還債務後,剩餘的債務也無須繼承。
例如,假設小美繼承了150萬元的遺產,但面臨200萬元的債務,那麼小美還完150萬元之後,剩下的50萬就可以不用繼承。
*喵星律師小知識* 自民國98年起,目前民法已經以限定繼承作為原則,不過繼承人仍然必須要在知道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若未進行此程序的話,將來可能導致必須動用個人財產來償還繼承的債務哦!
(三)拋棄繼承
指的是放棄被繼承人財產上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以財產權來說,就是不論財產或債務一概不予繼承,通常只有在被繼承人的債務超過財產時,就可以考慮此類處理方式,也要在知道可繼承時起3個月內辦理。
二、繼承的順位怎麼看?
(一)血親vs配偶
繼承順位主要區分為配偶與血親兩大類,而僅有血親才有繼承順位的問題,配偶沒有繼承順序先後的問題,但和不同順序的血親一起繼承,有不同的分配比例的問題(於下段詳述之)。
(二)血親的繼承順位
繼承順位代表的是繼承的先後順序,只要第一順位的人繼承後,後順位的人就沒辦法繼承,若第一順位的人拋棄繼承或喪失繼承資格,則換第二順位的人繼承。
- 第一順位:直系血親卑親屬
包含被繼承人的子女(自然血親、法定血親都是)、孫子女,並以親等越接近者為優先,若子女還在世,則孫子女無繼承權。 - 第二順位:父母
若被繼承人在過世時有收養關係存在,則享有繼承權的是養父母而非親生父母。 - 第三順位:兄弟姐妹
包含同父同母、同父異母、同母異父、收養的兄弟姐妹。 - 第四順位:祖父母
包含祖父母、外祖父母,若被繼承人在過世時有收養關係存在,養父母的父母亦有資格。
三、應繼分與特留分要如何計算?
(一)應繼分
指的是若繼承人們沒有特別針對遺產進行分配時,法律預設的遺產繼承比例,並根據配偶與不同順位的血親而有不同的繼承比例。
順位 | 與配偶分配比例 | 舉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配偶與子女均分 | 小夫死亡,留下妻子小靜跟小康、小勇兩名子女,小靜與兩名子女分得遺產各1/3。 |
父母 | 配偶先分1/2,剩下的人均分 | 小夫死亡,留下妻子與父母親,小靜分得遺產1/2,父母親各1/4。 |
兄弟姐妹 | 配偶先分1/2,剩下的人均分 | 小夫死亡,留下妻子與兩個姊姊一個弟弟,小靜分得遺產1/2,姐弟三人各1/6。 |
祖父母 | 配偶先分2/3,剩下的人均分 | 小夫死亡,留下妻子與祖父母,小靜分得遺產2/3,祖父母各1/6。 |
(二)特留分
指的是每位繼承人最少應該繼承到的比例,而特留分的比例計算是基於應繼分而來的,因此,在計算特留分之前,必須先計算出應繼分,再以應繼分的比例計算出特留分。
- 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 兄弟姐妹: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祖父母: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三分之一。
- 配偶: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喵星律師小知識:分遺產的時候一定不能侵害特留分嗎? 因為特留分是為了防止因為被繼承人的個人的偏好,而將全部的遺產透過立遺囑全數留給一個人,甚至是毫無血緣關係的人,基於社會利益及家庭道義的考量,立法者認為特留分的設定可以確保分配方式的公平及合理性。若是不當侵害特留分,被侵害的人可以據此提起侵害特留分的訴訟,藉此來要求侵害人返還相關遺產哦!
四、辦理限定繼承有什麼要注意的嗎?
(一)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
雖然目前民法已經全面把限定繼承當作原則,不過在被繼承人過世時,仍然要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透過法院來釐清被繼承人在生前有什麼債務,只要陳報遺產清冊並經過法院核可後,日後就不會再被來路不明的人主張與被繼承人有債權債務關係,又導致發生金錢糾紛。
(二)陳報遺產清冊該準備什麼?
- 家事陳報狀
若不清楚陳報狀的內容,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並填寫。 - 戶籍謄本
須包含繼承人戶籍謄本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 - 繼承系統表
- 陳報人印鑑證明
- 遺產清冊
可至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的財產資料。 - 全體繼承人名冊
- 費用1,000元
(三)陳報遺產清冊該注意什麼?
- 管轄法院
須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進行陳報。 - 陳報時效
須在繼承人知悉可以繼承時起3個月內進行陳報,否則有可能突然冒出不知名的債務人來討債。 - 陳報人
只要由其中一位繼承人進行陳報即可,其他繼承人也會視同已經陳報。
五、辦理拋棄繼承有什麼注意的嗎?
(一)須於知悉可繼承時起3個月辦理
要注意的是,只要超過3個月的時效,法院就會將拋棄繼承的聲請給駁回,繼承人就必須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喵星律師解惑:可以提前辦理拋棄繼承嗎? 答案是不行哦!有許多具備繼承資格的人,在被繼承人仍然在世的時候,得知被繼承人擁有大筆債務,因此會想要在被繼承人過世前就想先辦理拋棄繼承。 但根據民法規定,拋棄繼承必須在繼承「開始」後,也就是被繼承人過世後才能進行拋棄,若被繼承人尚未過世,繼承人本來就還沒有取得繼承權,自然就沒辦法拋棄。
(二)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所需文件
- 拋棄繼承聲請書
若不清楚聲請書的內容,可以至司法院的網站下載並填寫。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
- 拋棄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印鑑章。
- 繼承系統表
- 拋棄通知書(已通知他繼承人之證明)
- 繼承人名冊
- 費用1,000元
在處理繼承事務時,由於涉及復雜的法律程式和細節,尋求律師協助不僅有助於您順利完成各項步驟,而且無論是處理限定繼承、放棄繼承,還是進行共有分割或分割協議繼承,律師能夠為您提供專業的意見和建議,確保您做出最符合您意願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