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保護令,下列這些疑問,你也有碰過嗎?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又或者是
聲請保護令有用嗎?
以及,就算拿到保護令,你依然會疑惑…
聲請保護令,對方會知道嗎?會不會反而讓自己更危險?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保護令無法終結暴力,卻是重要的預防手段,透過法律保護被害者的安全與權益。
如果加害人違反保護令,將會面臨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新台幣 10 萬元以下罰款等刑事責任。
以下整理有關保護令的常見問題,看完讓你更了解保護令的法律效力,遠離暴力,保護自己。
在文章開始之前,告訴大家一個法律小知識:
在法律程序中,以口頭或書面聲明事實及理由,向司法機關做某種法律上允許的請求,稱為「聲請」; 對行政機關或對行政事務所為的請求,則稱為「申情」,而保護令需要請「法院」核發,所以「聲請」保護令才是正確的喔!
Q1、保護令是什麼?
保護令是由法院所核發、用以保護家庭暴力被害人人身安全與其他相關權益的命令。
用來保護遭受「家庭成員」家庭暴力、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的受害者。
我們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 條來認識何謂家庭暴力?騷擾或跟蹤又涵蓋哪些範圍呢?
名詞 | 定義 |
家庭暴力 | 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
騷擾 | 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
跟蹤 | 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
Q2、保護令真的有用嗎?
「是不是拿到保護令,OOO 就不會打我了?」
律師必須誠實的告訴你:
保護令無法根絕暴力
但是,保護令可以是我們的保護傘,讓我們藉由保護令來遠離家庭暴力的傷害。
保護令的內容有哪些呢?
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4 條規定,法院根據被害者的聲請,或是依職權核發保護令,常見的保護令內容包含:
- 禁止對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對被害人騷擾、接觸、通話、通信及非必要聯絡行為
- 命令遷出被害人住居所
- 命令遠離被害人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
以上 4 點是最常見的內容,但是法條的規定多達 16 款,對象也不限於被害者,也包含未成年子女或是被害者的其他家人。
Q3、什麼狀況可以聲請保護令?
當被害人被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時,就可以聲請。
家庭成員有哪些呢1?
- 有或曾經有婚姻關係:夫妻、前妻、前夫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同居人、男女朋友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父母、子女、祖父母、子孫女
還可以包含到有姻親關係的媳婦、女婿與公婆、兄弟姐妹的配偶,或是屬於旁系血親的伯叔侄、姑婆姨、堂或表兄弟姊妹等等。
那同性伴侶是不是「家庭成員」呢?
根據民國 112 年更增訂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3-1 條: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家暴之規定。因此,同性伴侶不論有沒有結婚或同居,也在本法保護之列。
Q4、保護令種類
保護令分為三種,幫大家用表格整理好了:
通常保護令 | 暫時保護令 | 緊急保護令 | |
適用情況 | 受到家庭暴力而有聲請的必要。 | 目的為填補通常保護令聲請審理期間,被害者的人身安全保護空窗期,但仍具有法律效力。 | 適用急迫性最高的緊急危險情形(法院應於受理聲請後 4 小時之內核發) |
聲請人 | 1.被害人本人 2.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親屬(參考下方【補充】) 3.檢察官 4.警察局 5.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1.檢察官 2.警察局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 |
聲請法院 | 向被害人的住所、加害人的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
聲請方式 | (書面)聲請狀 | (書面)聲請狀 | (書面)聲請、言詞、電話傳真、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 |
聲請時間 | 法院上班時間 | 法院上班時間 | 法院上班時間、夜間、例假日 |
審理方式 | 開庭審理 (加害人與被害人必須出庭,如果被害者不想與加害人同庭,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間隔開庭時間,或者請社工陪同。) | 得不經審理程序 | 得不經審理程序 |
生效時間 | 法院核發時生效 | 法院核發時生效尚未聲請通常保護令者,視為已聲請 | 法院核發時生效尚未聲請通常保護令者,視為已聲請 |
有效期間 | 2年以下 | 失效前均有效 | 失效前均有效 |
【補充】
被害人如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即父母、監護人)、三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等),代為向法院提出聲請。
Q5、保護令的時效與距離
保護令的時效?
如同上述表格所載,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至多可達 2 年,若期間內發生新的家暴事實,可以檢附相關證據聲請延長,不限次數,期限最多仍為 2 年。
保護令的距離?
若保護令已要求加害人遷出,但加害人堅持或家人允許其繼續住在家中時,該怎麼辦呢?
這時候,對方已經犯罪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61 條之規定,違反保護令中「遷出住居所」的裁定,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得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喔!
如果其他家人同意加害者同住,會因此讓保護令失效嗎?
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7 條規定,只要保護令已經命令加害者要「遷出住居所」,並不會因被害人、家人等同意加害人不遷出或不遠離而失其效力。
遠離令可以寫多少公尺?
遠離令是有「特定」場所的,通常為居住所、學校、工作場所及其他經常出入的地方。
限制多少距離,需要視被害人的需要而定,建議是可以觀察到加害人的距離(例如:50、100公尺,不超過500 公尺),雖然希望能離加害人越遠越好,但距離太遠,反而會難以舉證加害人違反保護令,也會讓警察難以執行。
如果搬家了,新地址與保護令上的不同該怎麼辦?
如果加害人不知道您搬家的新地址,可以先不向法院聲請變更遠離地址,避免在變更的同時不甚讓對方知悉你現在的地址。
反之,如果加害人已經知道了,可以到法院聲請變更保護令條款,說明目前居住地,請法院變更保護令裁定上遠離的地址。
Q6、保護令的聲請條件與流程?可以線上聲請嗎?
聲請保護令的主要條件是證明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性騷擾或跟蹤騷擾的威脅。聲請人需要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證明確實面臨危險或已經遭受傷害。
必備資料
聲請保護令需準備以下資料:
- 保護令聲請狀(書面)
- 被害人、相對人的戶籍謄本各1份
- 暴力事實的相關證據(例如:驗傷診斷證明、照片、錄音光碟及譯文、錄影光碟等)
- 聲請狀所述應附文件(例如:保護令裁定、汽機車行照、鑰匙、土地建物權狀或謄本、租賃契約等影本)
- 證人連絡資料
- 其他法院請聲請人提交文件
聲請保護令程序
- 聲請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應先填具書面聲請狀。
- 向被害人之住居所、相對人之住居所或家庭暴力發生地之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 另各縣市警察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中心、地方法院設有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配置社工人員協助被害人聲請保護令。
(關於各類保護令的聲請條件可參考上方【保護令種類】之表格)
線上聲請
目前暫時保護令、通常保護令皆需具書面聲請狀,無法書面聲請。
緊急保護令為應對緊急需求,例外可以向警察、檢察官等用言詞、電話傳真、其他科技設備傳送方式聲請。
目前可以線上聲請的只有「保護家庭暴力資料註記聲請書」,若您的保護令內容中有:
「禁止加害者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為落實執行本條內容,可至各縣市戶政事務所網站填寫聲請資料,聲請過後加害人便無法查詢被害人的相關資料囉。
Q7、聲請保護令要錢嗎?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保護令的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繳納裁判費。
Q8、違反保護令會怎樣?
加害人違反保護令者,是刑事犯罪喔!也就是所謂的「違反保護令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被害人可以立刻打電話通知警察機關前往處理。
而且,違反保護令罪為非告訴乃論,也就是說,不需要等待被害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得知可能有犯罪事實,就可以主動展開偵查,或者公務員(例如社工、警察)執行職務時發現加害人有違反保護令之情形,亦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之規定加以告發。
換句話說,就算加害人事後得到被害人原諒、和解,也無法要求被害者撤告喔!
Q9、保護令如何解除?
如果聲請保護令後,發生特殊情形,聲請人想解除保護令,可以向法院聲請撤回保護令聲請,甚至撤銷保護令,請參考以下表格:
撤回保護令聲請 | 程序 | 在法院尚未裁定是否核發保護令前,聲請人如想放棄聲請,必須以親筆簽名向法院提出保護令撤回狀書面聲請(不需附理由),並可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說明撤回之理由(例如:離婚協議書、悔過書、舉出您無受暴之虞的理由等),法院將不再繼續審理保護令聲請。 |
---|---|---|
法律效果 | 撤回保護令後,等於沒有聲請,若之後情勢變更、有需要仍可再聲請保護令。 | |
撤銷保護令 | 程序 | 經法院核發保護令後,聲請人如想取消保護令,必須以親筆簽名向法院提出書面聲請撤銷保護令其中一款、數款或全部,一樣要提出相關書面資料說明撤銷之理由,期間法院仍有可能傳喚您與對方出庭說明。 |
法律效果 | 如法官認為仍有受暴之虞,依其職權得駁回您撤銷保護令的決定。如您撤回、撤銷保護令後,施暴者再犯,您可以用「新受暴事證」重新向法院或警察局提出保護令聲請,建議提出最近 6 個月內的受暴史、人證或物證(診斷證明書、照片等)。 |
但是,許多人可能是因為其他家人的規勸,或是基於家醜不外揚的心裡,而產生將保護令聲請撤回或是撤銷保護令的念頭,建議可以多想一想,並聽聽專業第三人之建議,例如社工、心理諮商師,或是律師的建議,才不會讓自己再次深陷危險喔!
Q10、其他有關「保護令」相關問題
保護令可以和解或撤銷嗎?
聲請人可以撤回保護令的聲請,如果雙方私底下達成共識可以聲請撤銷保護令。
但是,法院依法不可以進行調解或和解。
保護令會留案底嗎?
保護令是民事案件,不會留下刑事記錄,但是部分法院會將裁定公開,所以還是可能找到案件資料。
但如果違反保護令之核定內容,將構成違反保護令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法官判決後,就會留下案底。
保護令需要開庭嗎?開庭要說什麼?
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得不開庭審理,通常保護令則需要進行庭審。
提交保護令聲請狀及證據並經法院審核後,通常於 1 個月左右開庭進行調查。
在庭審中,當事人需向法官說明家暴情狀,法院最終會根據這些陳述、證據判定是否核發保護令。法院第一次寄送開庭通知書時,會檢附「涉及家庭暴力被害人詢問通知書」,因加害人與被害人皆須出庭,如果被害者不想與加害人同庭,可以請求隔離訊問、間隔開庭時間。被害人如有親屬、社工人員或心理師陪同開庭的需求,也可將詢問通知書寄回法院,或打電話給承辦書記官表明。
違反保護令是現行犯嗎?
簡單來說,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
雖非現行犯,但警察人員認其犯家庭暴力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
(可參閱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1 項2、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29 條第 2 項3)
保護令相關課程規定?不去上課有什麼後果?
具體來說,處遇計畫內容包括認知教育、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親職教育輔導等,這些課程的立意是討論是否有別的方式取代當時的暴力行為,學習如何正確對待家人,以防止再度產生家庭暴力行為。
因此,如果已經被法院核發通常保護令,且要求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務必按時上課,不要以為無關緊要就不去上課,否則將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保護令可以傳訊息嗎?
視核發之保護令內容而定,是否有禁止通信,禁止騷擾?以及,傳訊息的行為及其內容是否足以引發人心理痛苦畏懼的情緒。
保護令可以同住嗎?
如果兩造仍然同住,要視有沒有遷出令,命令加害人限期遷出。
保護令可以重複聲請嗎?
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間至多可達 2 年,如果有持續發生家暴的情事,可以聲請延長,不用重新聲請。
至於緊急、暫時保護令後,依法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其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所以不用再聲請通常保護令。
聲請保護令時對方會知道嗎?
聲請通常保護令時對方會知道,因為法院會通知相對人(加害者)與被害者來開庭,且核發保護令後,也會寄送裁定書給相對人。
註腳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五、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六、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七、現為或曾為配偶之四親等以內血親之配偶。」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1項:「警察人員發現家庭暴力罪之現行犯時,應逕行逮捕之,並依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處理。」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9條第2項:「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之危險,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