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競業條款一定要簽嗎?律師:合法須先滿足 4 條件! - 宸星法律事務所

小心!競業條款一定要簽嗎?律師:合法須先滿足 4 條件!

年末到了,回首這一年,大家對於自己的工作還滿意嗎?

還是你也遇到薪資待遇不佳、工作環境高壓、上司同事尖酸刻薄等這些情況,而有另謀工作的打算呢?

當你深思熟慮後,向主管表示想要換個工作時:

「哦哦~年輕人多出去闖盪也是很好的,那你看什麼時候要走,到時候離職的文件再麻煩簽一簽吧。」

雖然主管語氣裡好像有一絲溫暖,但人資拿來說要簽名的文件,怎麼有「競業禁止同意書」「保密協議」?感覺怪怪的,這些文件難道離職就一定要簽嗎?

離職被公司要求要簽一堆文件的情況並不少見,我們就來看看到底公司的要求是不是合理吧。

「競業條款」ptt、dcard網友最常碰到的問題

其實觀察各個 PTT、DCARD 各個有關職涯的討論區…

「離職前公司要我簽競業禁止、保密條款,我非簽不可嗎?」

「我離職前簽了競業禁止條款,請問簽了就一定成立嗎?」

「我跳槽到同業就算違反嗎?」

「我主動告知面試官我離職前簽了競業禁止,他跟我說『謝謝那就先這樣』怎麼辦?」

可以知道被要求簽署競業禁止條款,確實是大家在工作更替時,很常遇到的問題。

不簽感覺走不了,簽了又覺得會影響到之後的求職,那麼該如何是好?

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合法嗎?

競業禁止用一個簡單的說法就是:員工不可以和公司變成同業競爭

所以,競業禁止條款是指:

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而與員工約定,在員工離職後的一定期間、一定區域之內,不管是受僱於他人,或是離職的員工決定自立門戶,都不可以從事與原本的公司有競爭關係的工作

這時大家一定會冒出一個疑問:「可是我的工作就屬於某種產業,那不能工作難道要喝西北風喔?」

競業禁止其實限制了一般人找工作的權利,所以必須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才會是合法的。甚至,勞動部自己也提出了一個「勞資雙方簽訂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參考原則1」,然而,坊間有太多的競業禁止條款根本沒在管法律是怎麼規定的,完全不符合競業禁止的條件。

競業禁止種類

競業禁止進一步又可以區分成「在職期間」以及「離職以後」。

最普遍,又常有爭議的,特別是指「離職以後」的競業禁止。

離職的時候被要求要簽競業禁止條款,條款的內容包含在一段時間內:要求員工離職不可以從事與公司有競爭的相關業務。

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比較沒有爭議,但也比較少見,通常會被「禁止兼職」的約定取代。

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這種情況有時候比較常出現在高階的經理人,因為高階的經理人有時候都身負數職,不見得會被禁止兼職,因此就會需要用競業禁止條款,例如:「不能去競爭對手那邊上班」,去規範在職期間不能為其他競爭對手服務。

競業條款「一定」要簽嗎?簽了就不能「跳槽」嗎?

其實大家可以想一下,公司為什麼一定要你「簽」呢?

原因就是假如你不簽,還真的就不用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的拘束,公司當然會心心念念希望你在競業禁止條款上面簽名啊!(說真的,如果裡一定要這份工作,你敢不簽嗎?)

但是,假如真的有很佛心的公司,同意你可以不用簽競業禁止條款,也不代表你就可以光明正大地當一個背骨仔。

不簽競業禁止條款,雖然可以到競爭對手那邊上班,但是還是不能任意洩漏營業秘密,否則將面臨可能有與營業秘密相關的刑事責任喔!

但是簽了就不能換跳槽換跑道嗎?

這倒也不一定,畢竟競業禁止條款還是要看限制的範圍到底是不是合理,假如工作崗位上真的沒有接觸到什麼老闆、公司的營業秘密,此時縱然簽了競業禁止條款,也有機會是違法的,因為不符合競業禁止的條件。

競業條款規定幾年?

勞動法規有規定,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條款最多只能兩年2,超過兩年就會縮短為兩年,但這樣大家一定會想,那我就無條件都約定兩年就好啦?

這樣想也是沒有錯,實務上也很常見,但是兩年實際上到底合不合理,如果大家沒有共識,就要由法院來判斷,法院會審酌到底這份工作接觸有沒有接觸到營業秘密、接觸到的秘密有多重大、這些資訊多久會過時,來決定合理的限制年限。

競業條款 vs 保密條款,有什麼差異?

1、規範的內容不同

我們剛才提到過,競業禁止條款是規範員工不能去競爭對手那邊上班,而保密條款,通常是規範,因為工作而獲取到相關秘密的人,對於秘密不能洩漏給「任何人」知道,並不只限於競爭對手。

2、是否有提供「合理補償」?

根據勞動法規3的規定,受到競業禁止條款約束的員工,公司必須要給付補償金,但是保密條款則沒有相關的規範。

3、限制的長短

前面有提到離職後的競業禁止最多只有 2 年,但保密義務要視保密的內容而定,通常是1 – 5 年,比較重要的營業祕密可能在它被公開之前都不能洩漏,那麼保密義務可能動輒是 10 年、20 年,所以會約定成「至機密資訊主動被公開為止」。

不過,也有相同的地方,假如違反了競業禁止條款和保密條款,都可能會被求償違約金。

「勞基法」競業條款有效的條件

勞基法針對競業禁止條款,有規定幾個條件,一定要符合之後,這個競業禁止條款才會有效。

  1. 雇主本身確實有營業秘密,而必須要用競業禁止條款去保障
  2. 員工在工作期間,曾經接觸過雇主的營業祕密
  3. 限制的時間、地點、不能從事的行業等事項,都必須要在「合理」的範圍內。
  4. 於競業禁止的期間,公司對於員工有提出合理的補償(不得低於在職間月薪的 50%)

上述內容大部分的情況大家應該都很好理解,但是限制的範圍到底怎麼樣算「合理」呢?

此時就要考量員工所接觸到的營業秘密,在市場上的獨特性有多高、影響的範圍有多大。

比如我們的護國神山,如果是「台積電的高階主管」離職,縱然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到全世界各地都不可以從事相同或類似的工作,也可能是可以有效成立的。

但假如今天是從「主攻國、高中的補教業」離職,此時如果競業禁止條款限制的範圍,是不可以去全台灣的補教業工作,也不可以去教國小的補習班工作,這時候法院可能就會認定這樣並不是在合理的範圍內,應該是不能在「同縣市」的「專攻國、高中生的補教業」上班比較合理。

競業條款「違約」會怎樣嗎?

競業禁止條款違約,一般都是處罰違約金,常見的違約金金額是寫百倍、千倍的月薪,但這並不代表競業禁止條款上面違約金寫多少,違約時就真的一定要付多少。

關於競業禁止條款的違反,法院在認定違約金時,案例上從一年薪資到數月薪資都有,但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這是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的違約金,只是處罰不守信用跑去競爭對手那邊上班的人。

但是,假如後來老東家被發現洩漏了他們的營業秘密,那麼賠償的金額就可能變得非常的高,這時通常不會是一年薪資就可以解決的,甚至會演變成刑事責任。

打工、兼職有競業條款嗎

勞動法規並沒有規定公司不能與打工、兼職的人簽署競業禁止條款,但是競業禁止條款要合法有效,必須是員工能夠接觸到公司的營業秘密,如果是比較機械式、重複性的工作,縱然有約定競業禁止,也有很高的可能根本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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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因為修改勞動準法,這個參考原則已經廢止。
  2. 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4項:「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3. 勞動基準法第9-1條第1項第4款:「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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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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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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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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