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句話說的好:「為別人打工,不如為自己打工」你可能想到了一個很好的點子,又或是你想要實現當老闆的財富自由(很累就是了⋯⋯)。
不過,開公司並不是籌到足夠的資金,或者擁有很棒的創業想法,就能一步到位。這其中最迫切的問題,就是要選擇哪一種經營的型態?是依照商業登記法的獨資或合夥?又或是公司法規定的諸多公司?他們有哪些差異及優缺點?我們都幫你這裡好了!
現有公司登記家數表(統計至2023年6月)
| 獨資 | 合夥 | 無限 | 兩合 | 有限 | 股份有限 | 認許 |
| 917,124 | 43,304 | 6 | 4 | 572,148 | 184,528 | 5611 |
一、獨資
(一)定義
一人以盈利為目的,出資經營事業
(二)性質:非法人團體
又稱為商號,對外不具有法人格,亦即商號不能以事業的名義對外作為法律行為的主體。
(三)出資人責任:無限責任
當商號有債務發生時,如果商號的資產不足以清償的話,出資者就必須以自己的財產清償債務。
(四)特色
出資人與獨資事業合而為一,獨自經營並自負盈虧
(五)設立方式
向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1
- 例外不需登記
(1)攤販
(2)家庭農、林、漁、牧業
(3)家庭手工業
(4)民宿經營
(5)網拍業者:每月貨物銷售額低於8萬;勞務銷售額低於4萬2 - 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負責人身分證
(3)資本額證明
(4)登記費1,000元 - 處罰規定3
(1)未登記就營業:限期登記;屆期未辦,處6千至3萬元罰鍰
(2)登記事項缺漏:處2千至1萬罰鍰
(3)登記不實:處6千至3萬罰鍰
(六)說明
獨資事業與法人組織的公司不同,除出資人(股東)僅有一人以外,最大差異在於獨資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無法與出資人分離,決策成敗及營業盈虧皆由出資人承擔。簡單來說,當事業經營不善面臨倒閉,且財產不足抵償債務時,老闆必須以自身財產來負責。
優點是出資人擁有最完整的決策權限。但也因出資僅有一人,資本額通常相對不足,拓展營業規模有限。
適合對象:資本額較低、自行經營,且未來無業務拓展或向公眾募資需求的事業,就適合選擇程序較為簡單的獨資商號,如花藝社、工程行或一人工作室。
二、合夥
(一)定義
二人以上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事業
(二)性質
非法人團體 (同獨資,也是商號的一種)
(三)出資人責任
對外無限連帶;對內依出資比例或契約約定
(四)特色
財產為合夥公同共有,對外需要共同承擔責任,但出資人之間可以自行約定盈虧分派的比例及經營決策的方式
(五)設立方式、處罰規定
同獨資
(六)說明
合夥原則上與獨資相同,都是不具有獨立法人格的事業,差別僅在於出資人數不同,並且能依契約或出資比例分派盈餘及經營權限,例如小明與小王共同經營合夥事業,出資比例為8:2,便能約定有盈餘時,小明能分到其中8成的利潤;小王較有生意頭腦,善於交易應酬,就能約定由小王負責經營業務,小明則沒有代表權。
優點在於出資人之間的關係緊密,彼此可以自行協議關於事業的出資比例、經營決策的分配以及其他重要事項,設立程序比起公司簡便。但因為非強制簽約,很容易發生合夥人之間的爭議。
適合對象:與親友、朋友間共同創業,規模還小(1-5人)的時候,可以先選擇此種模式,但強烈建議及時是親兄弟還是要簽約、明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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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限公司
(一)定義
一人以上股東,依公司法設立的公司
(二)股東責任:有限責任
所謂的有限責任,指的是股東僅需就自己投入的金錢負責。假設小明投入1,000萬元的資金作為股東,公司今天資不抵債時,小明最多只會賠掉1,000萬元,不會連帶影響個人的資產。
(三)出資類型
現金、貨幣債權、現物或技術
(四)出資轉讓
- 董事之股東:其他股東表決權2/3以上同意
- 非董事之股東:其他股東表決權1/2以上同意
(五)設立方式
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
(六)說明
有限公司沒有發行股份,所以原則上類似於具有人合性的合夥(兩者差異在於股東責任,公司具有公司章程),不區分彼此出資額多寡,單純以一人一票數人頭的方式,決定與公司經營有關的重要事項。
優點在於有限公司有公司章程、具有閉鎖性,意思是若要加入新股東,需要先通過增資決議,且原股東按出資比例認股仍不足額時,才能再以決議來同意。這也說明,在中小型企業蓬勃,且多為家族或朋友共同經營下,為何有限公司飽受青睞,遙遙領先其他型態的情狀。將來若要大規模發展,而有募集資金的需求,也能轉換為股份有限公司,可謂進退兩宜。
適合對象:剛起步的新創事業或無拓展業務需求的中小型企業,為求保有一定閉鎖性,避免商業機密洩漏、不欲讓其他人成為股東,保有適度的空間能約定彼此的權利義務關係,即適合有限公司的型態。
四、股份有限公司
(一)定義
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責之公司4
(二)股東責任
有限責任
(三)出資類型
- 發起人:現金、現物或技術
- 新股之原股東或特定人:現金或現物
- 一般認股人:現金、貨幣債權、現物或技術
(四)出資轉讓
原則上可股份自由轉讓
(五)意思機關
股東會
(六)業務執行機關
董事會(若為自然人兩人或法人一人公司,則無董事會)
(七)監察機關
監察人、檢查人或外部董事
(八)設立方式
向中央主管機關登記
(九)說明
股份有限公司將資本分為股份,而擁有越多股份(出資額)者,便越能有效地掌控公司,未來也可以透過公開發行股票對外募資。
優點在於股份有限公司在制度設計上,定位屬於大型公司,考慮到資本大眾化,股東人數及資本影響大,比起出資人的個人魅力,更在乎經營者的能力,達到經營與所有分離。在組織複雜度上,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的制度有大幅的差異。
適合的對象:經營已久且希望大規模快速拓展業務的公司,新創公司或是中小型企業應評估是否有需求,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遵循成本也是所有公司型態中最高的。法律遵循,指需要遵守的法規,以及接受行政機關高度審視。
五、結語
從以上的說明可以得知,創業除了找錢難,決定公司型態也是一件困難的事情。尤其公司經營牽涉到內部的股東或出資人,也關乎外部第三人的利益,甚至有著許多需要登記或查核的行政流程。
所以,在創業前可以先向律師、會計師諮詢,透過專業人士幫忙草擬合夥契約、公司章程,妥善分配各方的權利義務關係,分析風險,或是預先將公司的未來一併納入規劃,是很有必要的。
| 獨資 | 合夥 | 有限合夥5 | 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 | |
| 型態 | 商號6無法人資格 | 商號(無法人資格) | 法人資格7 | 公司 (法人資格 | 公司 (法人資格) |
| 股東的人數和責任 | 1人,負無限責任 | 2人以上,負無限責任 | 1人以上無限責任+1人以上有限責任 | 1人以上,有限責任 | 2人以上or 1家公司8,有限責任 |
| 股權轉讓限制 | 獨資負責人原則不得變更 | 全體合夥人同意 | 全體合夥人同意9 | 股東:其他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董事:其他股東表決權過2/3以上 | 無限制 |
| 表決權 | 自己 | 一人一票 | 一人一票/ 或依照合夥契約決定 | 一人一票/ 或依照章程決定按出資比例 | 一股一表決權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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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 商業登記法第4條及第5條
- 參考:財政部
- 商業登記法第30條以下
- 若細緻化區分,可再分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非公發公司、公發公司及上市櫃公司,但未免過於繁雜,故此僅說明常見的非公發公司
- 有限合夥兼容了商號以及公司的特色,使用契約來約定投資人間的權利義務,更具彈性因為有限合夥人僅是出資人不負責經營,經營皆由普通合夥人負責,所以此制度的設計對於外資有很大的吸引力。
- 法源依據要看得是商業登記法、民法。
- 法源依據要看得是有限合夥法。
- 所以如果想要達到一人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話,可以先自行成立一家有限公司,再透過這間有限公司擔任發起人,成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 合夥跟有限合夥的組織下,針對出資轉讓議題,合夥契約都可以做不同約定。
- 可發行無表決權的特別股;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還可以發行複數表決權或無表決權的特別股,這部分比較進階一點,涉及章程規劃及訂立,真的遇到問題時,建議請教律師或會計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