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勝訴案例】行人與計程車發生車禍,成功使公司連帶賠償!
車禍公司連帶賠償

【車禍勝訴案例】行人與計程車發生車禍,成功使公司連帶賠償!

【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鳳(化名)於2017年間於路口左轉時,駕駛計程車的司機(下稱肇事司機)因未注意車前狀況,在斑馬線上的發生擦撞,導致當事人受有多處骨折及擦挫傷,且事發逾一年右手功能仍未完全復原。一審判決認為肇事司機因同時受僱於A公司與B公司,所以兩家公司都應各自與肇事司機負連帶責任,賠償當事人約42萬元。

不過,A公司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其與肇事司機不具有僱傭關係,不構成民法第188條的受雇人責任,拒絕負擔賠償責任。為了A公司的上訴案,當事人小鳳委任何律師協助處理二審的訴訟。

【承辦律師】

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法院駁回A公司的上訴,維持一審的勝訴結果!

【案件解析】

一、針對A公司主張「無僱傭關係」的答辯

A公司主張他屬於「計程車客運服務業」,只是「乘客」與「司機」之媒介,對於司機並不具有選任或監督之關係,且依法1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不得僱人駕駛,故無需負民法188條的僱用人責任,與受僱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A公司應負民法第188條僱用人「監督責任」

除了相關契約與規範,何律師透過卷證資料發現肇事司機駕駛之計程車,車頂燈板與後保險桿都貼有A公司之商標及叫車號碼,且事故發生時肇事司機亦穿著該公司之背心,從一般人角度觀察應認為肇事司機在執行A公司之業務。

綜合以上幾點,A公司每月向小龍收取基本費,以及派遣成功之報酬,且於公司官網上亦有提供計程車駕駛人考取執照,並針對入隊資格審核、定期教育訓練及發放年終獎金予司機等,何律師主張現有證據得以判斷證實A公司對「司機」確實具有選任及監督之關係

法院同意我方的主張,判決A公司上訴無理由,駁回A公司的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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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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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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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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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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