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勝訴案例】因難以維持婚姻提起離婚訴訟獲得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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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勝訴案例】因難以維持婚姻提起離婚訴訟獲得勝訴!

【案件緣由】

本件當事人阿蘭(化名)與前夫阿勇感情不睦,婚姻期間阿勇有9年的時間調到外地任職,致使原本應該共同照顧孩子的重擔都落在阿蘭一人身上,而且阿勇有經常性的賭博習慣,導致耗費大量金錢。阿蘭不堪阿勇如此罔顧家庭要求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共同扶養二子,且由阿蘭之兩位男同事擔任離婚協議之證人,並且辦理離婚登記。

事後,阿勇卻反悔,到阿蘭的工作場所騷擾,還辱罵兩位擔任證人之同事,私自將其中一證人視為阿蘭的新歡,以此向阿蘭的親友散播不實謠言。除此之外,阿勇甚至去阿蘭的工作場所恐嚇,鬧得阿蘭及同事、上司雞犬不寧。阿勇對其已經同意的「離婚協議」提出質疑,逕向法院提起確認婚姻存在。

*施律師小提醒*
1、在有涉及家庭成員關係時,若其中一方有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的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行為,記得可以先申請保護令,以免於受到第二次傷害。

2、夫妻協議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要有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為之,且證人們必須要確認夫妻雙方有離婚的意思。

當事人(阿蘭)確認婚姻的訴訟中尋求施律師協助,經施律師評估後,採取以下的攻防方法: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爭取成功

【案件解析】

一、聲請保護令使阿勇不得靠近阿蘭的工作範圍

阿勇夫明顯做出許多言語上暴力行為,甚至到阿蘭的工作場所咆哮。即時申請保護令,使阿勇不得再接近阿蘭的工作範圍,此舉有效制止阿勇的不理性行為,亦維護阿蘭的名譽,避免同事遭到侵擾。

二、確認證人是否都知悉阿勇已有離婚的真意?(本件攻防重點!)

在與當事人聯繫、了解案情後,評估兩人的協議離婚協議書可能存在瑕疵。
首先與兩位證人確認,兩位在「雙方簽字時」是否在場?然而,即便不在場,只要證人「知雙方確有離婚之意」即可,不需要親見或親聞,也不限於離婚證書做成時簽名,這是先前案例在最高法院的見解。但在確認的過程中,發現阿勇簽署離婚協議書時,上面的確只有阿勇之簽名,爾後才補上證人及阿蘭之簽名,這在向法院證明「證人知道雙方有離婚真意」可能會產生疑慮。法院有機會認為婚姻存在,因此施律師認為再提出反訴,會更能確保我方當事人的訴求。

三、提出反訴,訴請求離婚

與訴訟中提出反訴,即便確認婚姻存在,亦可請求法院裁判離婚。

雖然本案沒有1052條第1項列舉的法定離婚事由,但若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難以維持婚姻」,亦可依民法1052條第2項請求裁判離婚。
於是,施律師整理雙方婚姻存續中所發生的事實,來加強「難以維持婚姻」的主張,如阿勇經常性賭博、至阿蘭工作場所辱罵阿蘭之同事及威脅阿蘭、散播不實謠言及在家中阿勇阿蘭已無互動,甚至經常性吵架等等。

最後法院判決確認兩人婚姻存在,但根據我方提出的反訴,因雙方均無維持婚姻關係的意願,准許我方當事人阿蘭請求離婚。

婚姻事件的處理,屬於偏重個案事實判斷的類型,有時較不易做原則性的判斷,建議詢問對相關案件具有經驗的律師,可於協商階段提早介入,以避免持續製造衝突,受更多傷害或花更多時間處理。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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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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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8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327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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