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薇(化名)是個大學生,因為沒有相關財力證明,即使需要用錢也無法向銀行申貸。在網路上搜尋後,輾轉與「張志明」、「林正偉」等人搭上線,在訊息中傳達自己是金融機構菁英的張、林二人,其實詐騙集團。詐騙集團以必須製作合作協議書為由,欺騙小薇提供雙證件、存摺封面及緊急聯絡人姓名等資料。拿到小薇的帳戶資料後,詐騙集團佯稱為美化帳戶,匯款數筆金額至小薇帳戶,再請小薇領出返還之方式,製造虛假金流。
後因為詐騙被害者報警,使小薇之帳戶被通報警示,遭地檢署以「詐欺罪」及「洗錢罪」列為被告並傳喚到案。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替當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解析】
一、透過Line對話紀錄主張小薇也為「詐騙受害人」
施律師在辯護過程中,協助小薇整理Line對話紀錄,證明詐騙集團對小薇提出合約書、向小薇索取身分證及存摺封面照片等資料,種種跡象皆與一般貸款實務上個人資料查核所需者並無不同,如果小薇是同夥,詐騙集團實在沒必要分設為「張志明」、「林正偉」等多角,且詐騙集團甚至還對小薇噓寒問暖,叮囑其要小心騎車等,降低小薇的戒心。再者,詐騙集團猖獗且手法日新月異,新聞報導亦不乏有高知識份子上當受騙,實難期待剛為大學新鮮人的小薇能識破騙局。
二、不具明確犯意且未獲有任何利益
施律師也在答辯中強調,小薇雖同日多次於不同地點提款30餘萬,並於稍晚將款項交付予詐騙集團,惟小薇未從中獲有利益,此與一般被視為詐欺或洗錢正犯之車手或人頭截然不同。況且小薇在得知銀行帳戶遭警示,隨即向詐騙集團確認情況,於未獲回覆後,始驚覺受騙而立即前往警局報案,更顯見小薇是被害人而非加害人。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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