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原告阿民與被告小春(均為化名)是同一棟公寓的鄰居,兩人分別住在3樓及1樓,各自於2010年及2008年取得所有權,而小春在沒有得到其他共有人的同意之下,擅自佔用一樓共有部分,私自搭建棚架及增建物,導致阿民跟其他住戶無法使用共有部分且有安全逃生上的疑慮。於是,阿民依照民法第767條及第179條,起訴請求小春返還土地及無權占有土地之不當得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替當事人爭取勝訴判決!被告應拆屋還地並給付租金!
【案件解析】
一、主張默示分管契約不存在
小春主張他與阿民以及其他同戶的共有人成立默示分管契約,不需要拆除建物並給付不當得利。「分管契約」是共有人間對於共有物特定部分使用權限的約定,使共有人得各自合法占有共有物的特定部分。而分管契約除了明示或書面以外,如果共有人間實際占有特定範圍,相互容忍且未加干涉,也能成立默示分管契約。
施律師在調查資料後發現,雖然起造時是由建商對同個巷道的房子做統一規劃,但只有住隔壁的證人(小春方)在買賣時,有跟前手約定一樓空間的使用權專屬於一樓住戶。也就是說,單純的沈默與默示地同意不同,阿民默不做聲不表示她容任或是同意小春可以占有一樓的共有部分,阿民與小春之間並不存在默示分管契約。
二、被告應拆屋還地並返還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
在確定小春與阿民間沒有(默示)分管契約後,接下來就是處理返還及賠償事宜。因此,小春沒有合法的使用權,卻占有他與其他人共有的土地,所以必須將他所搭建的棚架及建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再者,施律師向也向阿民分析,因為小春就共有物任意地使用收益,致使阿民受有損害,阿民可以一併對其請求5年內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
【諮詢方式】
【成功案例】出賣共有土地,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