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工程管線如期安裝並經驗收完畢,定作人卻惡意拖欠 140 萬元尾款且負責人避不見面。施宇宸律師結合存證信函催告與支付命令督促程序,並舉證對造逃匿之脫產風險,成功獲法院裁定准予假扣押,在 140 萬元工程款範圍內扣押對造財產防範脫產。
當事人大康工程公司與新竹一家小德科技公司簽署工程承攬契約,由大康工程公司承攬負責各項管線安裝工程。
待大康工程公司全數完工後,小德科技公司現場人員亦如期驗收合格。
沒想到驗收完畢後,小德科技公司卻遲遲藉故拖延給付約新台幣 140 萬元的工程尾款。小德科技公司負責人隨後更開始拒接電話、避不見面,無視大康工程公司多次催告。
面對資金調度壓力與業主惡意倒帳的風險,大康工程公司找上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協助處理,希望透過法律途徑凍結資產並討回工程款。
| 案件類型 | 民事/工程承攬報酬爭議、保全程序(涉及工程尾款追討、存證信函催告、支付命令異議、假扣押裁定聲請) |
|---|---|
| 當事人身分 | 管線工程承包商(大康工程公司) |
| 對造主張 | 藉故拖延給付工程尾款,負責人避不見面且拒絕回應催款訊息 |
| 主要法律依據 | 民法第 490 條第 1 項、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522 條第 1 項[1]及第 523 條第 1 項[2] |
| 處理方式 | 撰發正式律師存證信函建立合法催告點 → 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施壓 → 統整避不見面與推託紀錄釋明脫產之虞聲請假扣押裁定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 |
| 爭取結果 | 成功獲得法院裁定准予 140 萬元範圍內假扣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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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大康工程公司與位於新竹的小德科技公司簽訂工程承攬契約,由大康工程公司指派專業工班負責廠區內各式管線之配置與安裝作業。
大康工程公司依約如期完工,且小德科技公司亦依程序派員完成現場驗收作業。
未料工程順利交付後,小德科技公司卻開始推拖,遲遲拒絕給付高達約新台幣 140 萬元的工程尾款。
大康工程公司多次派員聯繫並傳送催款訊息,小德科技公司的負責人竟然刻意避不見面、不讀不回,呈現惡意神隱的狀態。
大康工程公司眼見墊付之工資與材料費用面臨血本無歸之困境,公司營運週轉受到嚴重威脅。
為了避免債務人暗中脫產並迫使對方出面解決,大康工程公司決定委請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協助,期盼透過嚴密的法律保全與訴訟策略爭取應有的工程款項。
被倒工程款如何合法催告?律師為什麼第一步先發「存證信函」?
面對工程尾款遭惡意拖欠且負責人失聯的情況,許多廠商常急於前往工地理論,卻忽略了在法律程序上留下嚴謹催款紀錄的重要性。
在民法上,債務人給付遲延之起算與利息請求,通常需要以具備公信力之催告通知為依據。
施宇宸律師接手本案後,第一時間為大康工程公司撰發律師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由郵政機關留存完全相同之副本,能客觀記錄大康工程公司催繳工程款之確切時點與金額內容,日後在法庭上具有極高的證據公信力。
此外,透過正式的律師信函催告,能直接傳達案件已進入專業法律追索程序的嚴正立場,使對造感受到法律追討的實質壓力。
除了打冗長官司,如何利用「支付命令」快速取得強制執行名義?
在存證信函送達後,小德科技公司依然未依約履行還款義務。
考量本案雙方已簽有承攬契約且完工驗收完畢,140 萬元的工程尾款金額相當明確,施宇宸律師隨即採取第二階段策略: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依據《民事訴訟法》督促程序規定,支付命令係由法院依書面形式審查,不需經過漫長的開庭言詞辯論。
若債務人小德科技公司在收受支付命令後,疏忽未於 20 日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聲明異議,該支付命令即取得與民事確定判決同一之執行力,大康工程公司即可直接聲請強制執行。
即使對造提出異議,程序亦會自動轉入民事訴訟程序,這項訴訟策略進可攻、退可守,有效縮短爭取權益的時間成本。
如何證明對方有脫產風險?施律師如何成功拿下 140 萬元假扣押裁定?
在發動支付命令的同時,施宇宸律師意識到追討債權最關鍵的一役在於「資產保全」,必須搶在對造轉移資金前先予以凍結。
然而在司法實務上,聲請「假扣押」往往極具挑戰性,因為債權人必須提出嚴格的證據向法官釋明債務人具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施律師指導大康工程公司將歷次催款訊息、負責人拒接電話之通聯、存證信函回執,以及完工驗收無誤之文件進行系統化整合。
律師向法院具體論述:小德科技公司在工程驗收後惡意藉故拖延,且負責人拒不聯絡、刻意迴避債權人追討,具有高度隱匿財產與逃避債務之風險。
法院最終全面採信施律師的論證,認定小德科技公司迴避追討顯有逃匿之情事,正式裁定大康工程公司得在提供相當擔保後,對小德科技公司名下財產於 140 萬元範圍內實施假扣押。
成功在第一時間鎖定對造資產,為大康工程公司後續款項之受償奠定了最穩固的基石。
常見問題 FAQ
業主無故拖欠工程尾款還避不見面,可以直接去法院查扣他的銀行帳戶或名下資產嗎?
在取得法院正式的「假扣押裁定」或「執行名義」之前,不能直接私自扣押對方的財產。
債權人若擔心對方脫產,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暫時凍結對方的銀行帳戶、動產或不動產。
聲請假扣押時必須提出證據向法院說明對方有隱匿財產、逃匿或惡意避不見面的事實,法官核准裁定後,才可前往國稅局查調財產清單並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扣押。
面臨業主失聯拖欠工程款時務必保留合約、請款單、驗收單與對話截圖;不確定程序建議尋求專業律師諮詢,確保資產即時保全。
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脫產事證,把握黃金時間聲請保全程序。
聲請「假扣押」被法院要求提供擔保金,這筆錢日後可以拿回來嗎?
原則上是可以全額領回的,擔保金只是作為暫時擔保對造因假扣押可能受有損害之用。
法院准予假扣押裁定時,通常會命債權人提供請求金額約「三分之一」的擔保金並提存於法院提存所。
當後續本案訴訟獲得全部勝訴確定,或是訴訟終結後依法定程序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債權人即可向法院聲請領回全部擔保金。
在律師協助下精算擔保費用與規劃資金運用,能有效降低企業聲請保全程序時的資金周轉壓力。
建議在提出聲請前,先與律師評估合適之提存物種類與流程。
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如果對方提出異議,是不是就完全沒有用了?
並非沒有用,對造提出異議後,程序會依法直接轉為「民事訴訟」程序起訴。
支付命令具有先行試探與施壓的效果,若債務人疏忽未在 20 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會確定,可以直接當作強制執行的依據。
即使對方提出異議,原本繳納的支付命令聲請規費也可以直接折抵後續民事裁判費的一部分,且能迫使避不見面的負責人必須在法庭上公開答辯。
支付命令搭配假扣押聲請,是商務債權催收中相當常見且具備高度戰略價值的法律組合。
建議在發動程序前,先由律師完整檢視合約與驗收單據是否充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