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本件當事人小姿(化名)某天上網逛FACEBOOK,偶然間看到自稱是「台灣區美團總代理(後稱美團電商)」在招募下線人員,美團電商表示,會輔導小姿開設個人網路賣場,除此之外,小姿可以不用負責進貨,只需要回覆買家提問的問題並持續推銷自家產品即可。依照招募人員的說法,只要小姿用這樣的方式經營美團電商,小姿就可以從中獲取利潤。
合作一陣子以後,美國電商就開始以各種理由要求小姿變更合作模式,直到擔任電商的「成本代收員」,為了協助店鋪主存入資金到賣場,小姿依照指示,將匯入自己帳戶的錢,轉成虛擬貨幣再轉出給「店鋪主」。
沒想到過幾天後,因為第三人阿強的報案,小姿的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不僅如此,小姿被列為詐欺案的被告,接受地檢署的偵查。小姿因而尋求法扶的協助,而法扶也指派施律師,由施律師全程陪同小姿處理本案。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案件解析】
一、主張當事人本身也是受害者
施律師分析本案是一種新型態的詐騙:詐騙集團一方面騙受害者匯款,一方面又用話術欺騙另一位受害者擔任車手的角色,這種詐騙案的特色就是最後會換成虛擬貨幣,幕後黑手仍是藏鏡人。
本案一開始也是以「客服」的身分利用「經營電商」為藉口,來取信於小姿,讓小姿以為他們是在經營合法、新型態的公司,這些「客服」還會適時關心小姿的狀況,讓小姿逐漸信任詐騙集團。因此,施律師協助小姿整理這些對話紀錄,將APP、網頁招募廣告整理起來,透過這些資料,找出能夠說服檢察官的對話紀錄,讓檢察官相信小姿也是受害者之一。
二、主張當事人不符合詐欺構成要件
如果要成立刑法第339條 的詐欺罪1,必須要行為人(小姿)主觀上有犯罪的意圖,又或者是要意識到自己有可能是在犯罪。但是,小姿在轉帳的時候一直認為自己是在做「一位電商工作人員」的工作,完全沒有意識到是詐騙手法。再者,連小姿都被詐騙集團所騙,自然難認為小姿主觀上知道自己有可能在詐騙別人或有故意要詐騙別人。
最後,檢察官同意施律師與小姿的主張,獲得不起訴處分,認為利用虛擬APP搭配虛擬貨幣此種新興詐騙模式,沒有辦法期待一般民眾能察覺其中的犯罪疑慮。也沒有其他事實證明小姿有任何詐欺或幫助詐欺的行為。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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