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協議該寫什麼?婚前協議範本及重點帶你一次看!

婚前協議該寫什麼?婚前協議範本及重點帶你一次看!

一、關於婚前協議

近年來,隨著法治意識抬頭及社會的觀念逐漸開放,大家越來越能接受在婚前訂立「婚前協議」,並在協議中針對婚姻中可能遭受的各項問題進行討論、規劃,避免婚後遇到糾紛,消耗彼此的感情。

關於「婚前協議」,你是否好奇要約定什麼才能保障夫妻雙方的權利?又或是協議內容真的可以包山包海嗎?本篇文章將一次解答這些疑問,讓你徹底了解幸福婚姻的秘密:「婚前協議」!

二、婚前協議可以想寫什麼就寫什麼嗎?

婚前協議,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所訂立的協議書,既然是取得雙方共識後簽訂的「協議書」,它也是一種契約。在「契約自由原則」的保護下,只要任何一方沒有被脅迫、欺騙,原則上想約定什麼就約定什麼

不過,依然必須遵守法律針對「契約」所設計的規定,例如契約內容不能違反公序良俗或法律的強制規定。在不違反公序良俗強制規定的前提下,婚前協議可以包含夫妻財產、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同居生活的細節(下面有說明無效的條款,繼續看下去!)。

三、夫妻財產制是什麼?

夫妻雙方於婚姻中管理財產的方式,就叫做「夫妻財產制」。依照現行民法,一共有三種制度,分別是法定財產制、共同財產制以及分別財產制,各自有其不同的效果。

(一)法定財產制

假設夫妻沒有另外約定採用何種財產制,預設一律適用「法定財產制」,法定財產制會將夫妻的財產分成「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並由夫妻自己各自享有、管理

在法定財產制消滅後(如離婚、夫妻一方死亡、約定改成其他夫妻財產制),會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此時就會計算雙方婚後財產的差額,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婚後財產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二)共同財產制

指除了「特有財產」以外,夫妻的財產合併計算並共同擁有,而所謂特有財產包含:專屬夫或妻個人使用的財產、工作上所需要使用的財產、經他人贈與並註記由其獨自享有之財產。

(三)分別財產制

指夫妻各自保有自己的財產,並由自己決定如何使用、收益、處分,雙方的財產不論婚前或婚後均不混合計算,簡單來說,就是「自己的錢自己管」。

*喵星律師小提醒
除原則適用的法定財產制外,若雙方決定選擇約定財產制(含共同及分別),建議填妥登記聲請書、相關文件並簽名蓋章後,以書面方式向法院登記,才會對外發生效力哦!

四、姓氏

(一)夫妻冠姓

夫妻在結婚時,可以自由約定是否要冠夫姓或冠妻姓1,雙方也可以在婚前就約定好,並寫入婚前協議中。不過要注意的是,不管是冠上哪一方的姓氏,都必須要向戶政機關登記才會生效,而冠姓也隨時可以回復,不過在同次婚姻關係中,以一次為限。

(二)未成年子女之姓氏

如果夫妻雙方已經有約定好要生小孩,也可以在婚前協議中約定子女的姓氏2,譬如說第一位小孩從母姓、第二位小孩從父姓等等的方式,皆無不可。

同時,如果未約定或約定不成的話,戶政機關會以抽籤來決定子女姓氏,以求公平。另外,若小孩原先已登記從母姓,仍有一次更改為從父姓的機會,不過必須以書面約定進行變更。

五、夫妻婚後的住所

很多夫妻在婚後時常爭執居住的地點3,不論是居住的城市、是否與公婆或岳父母居住等等,這些都可以預先寫在婚前協議中,避免日後因此發生糾紛。

六、家庭生活費用

生活中有許多大大小小的開銷4,例如水電費、子女衣物、日常用品購買、保險費用等等,這些都是家庭生活中非常必要的花費,夫妻雙方可以依照自己的經濟能力進行分擔,又或者透過開立共同帳戶來支付生活費用,所以在婚前協議中可以約定由誰支付、支付的方式或分擔的比例等等。

特別要留心的是,約定時要注意最剛開始說的公序良俗及公平性,如果協議家庭生活費全都交由夫或妻一方負擔,基於婚姻有同財共居及相互扶持的結合性,是很有可能被法院宣告無效的。

七、自由處分金

基於平衡夫妻間,因一方從事家務勞動,對他方營業或職業予以協助,導致其配偶財產增加或支出減少,但其自身財產卻未相對增加,甚或毫無財產之情況。因此,夫妻可以約定從事家務的一方,每個月可以享有多少的「零用錢」,以作為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不過,自由處分金5必須由夫妻雙方協議,如果夫妻對於自由處分金沒有協議,原則是不能請求的,所以這時候,寫婚前協議書就很重要了。

八、外遇賠償條款

透過協議書約定,如一方違反忠實義務,或是有破壞家庭和諧的行為,例如:家暴、賭博、吸毒等,必須支付他方懲罰性賠償金6

*契約範例:
夫妻之任一方為了維護婚姻,不得與他人間存有逾越朋友交遊等一般社交行為之不正常往來關係,違反之一方應賠償他方新台幣50萬元之懲罰性賠償金。

九、什麼樣的協議內容有可能是無效的?

(一)預立離婚條款

許多人在協議書寫上「若夫妻之一方做出家暴、外遇等行為時,無條件離婚」等等,把離婚作為違法的效果,但這等於你簽婚前協議書約定了離婚的可能性,目前的實務見解,認為這屬於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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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

雖然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權利義務本來就可以約定由誰行使、負擔,不過一來這類的條款等同於先預設夫妻雙方未來會離婚,而預立離婚條款本身就屬於無效的;二來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必須注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同時審酌子女與父母間的相處模式、感情狀況、子女意願等等,這些事項並非婚前協議條款所能預見的,因此這類預立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歸屬條款也屬於無效的。

(三)性愛契約或其他違反公序良俗的條款

過去曾經有判決指出,夫妻雙方簽立「性愛契約」,規定雙方每個月發生關係的次數,這種條款不但有可能侵害其中一方的性自主權,也違反的社會善良風俗,也因此這類的條款都會被法院宣告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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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民法第1000條:「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其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
  2. 民法第1059條第1項:「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3. 民法第1002條第1項:「夫妻之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時,得聲請法院定之。」
  4. 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
  5. 民法第1018條之1:「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議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
  6. 釋字791號解釋公布後,通姦罪正式走入歷史,對於婚姻不忠者,不再以刑法相繩,但能透過民事程序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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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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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8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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