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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學生找博弈客服兼職,寄提款卡變人頭戶?求職者靠律師協助成功爭取緩起訴處分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大學生為分擔家計尋求網路兼職,誤信博弈公司徵才話術寄出存摺與提款卡,帳戶遭詐騙集團利用淪為警示帳戶並被移送幫助詐欺罪。施宇宸律師評估訴訟風險後採取技術性認罪策略,協助立悔過書並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成功爭取檢察官裁定「緩起訴處分」,免於起訴留下實體前科。

當事人小舟是一名在學大學生,平日為了分擔沉重家計身兼數份零工,經濟狀況相當窘迫。

某日小舟在臉書看到博弈公司招募客服人員的兼職廣告,標榜每日工作 8 小時且月入可達 4 至 5 萬元,希望能以此穩定工作取代繁重的零工生活。

在與對方接洽後,對方以設定薪資轉帳為由要求提供帳戶資料,小舟誤信說詞將存摺與提款卡依約寄出。

不久後小舟接獲銀行通知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隨後更收到警方通知以涉嫌幫助詐欺罪到案說明。

面對突如其來的刑事偵辦與求職陷阱,小舟委託宸星律師團隊施宇宸律師協助辯護,期盼透過務實法律策略爭取自新機會。

案件類型刑事/詐欺取財、人頭帳戶求職詐騙(涉及寄送提款卡存摺、幫助詐欺與洗錢罪嫌、被害人和解協商、緩起訴處分爭取)
當事人身分誤信求職話術之大學生/人頭帳戶被告(小舟)
檢方指控將個人金融機構存摺與提款卡郵寄交付他人,供詐騙集團作為收取贓款之人頭帳戶使用,涉犯刑法第 30 條、第 339 條第 1 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主要法律依據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1]、第 339 條第 1 項,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2]及第 253 條之 2
處理方式向檢察官陳述家庭經濟窘迫與求職被騙背景排除惡意共謀 → 審酌實務定罪風險後採取認罪與積極賠償策略 → 協助與被害人成立調解並具狀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緩起訴處分(免入監服刑,暫不留刑事案件確定前科紀錄)
詐騙、人頭帳戶、緩起訴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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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舟是一名半工半讀的大學生,因家庭突遭經濟變故,平日必須身兼數職打零工以維持家中生計。

某天小舟在臉書社群瀏覽時,看見一家自稱博弈娛樂公司刊登的客服人員徵才廣告,內容載明日班輪值 8 小時且月薪上看 4 至 5 萬元。

小舟迫切希望改善家庭收支狀況,見工作條件待遇優渥,便主動與該公司的線上招募專員接洽應徵。

在雙方聯繫過程中,對方以建立員工薪資轉帳檔案與設定自動入帳系統為藉口,要求小舟提供名下金融機構帳戶。

小舟缺乏足夠的社會歷練與防詐意識,不疑有他依指示將存摺與提款卡以郵件寄送給對方,甚至配合告知提款密碼。

未料該徵才公司全屬詐騙集團捏造,詐團取得帳戶後隨即用於誘騙其他受害者匯款。

小舟數日後發現個人帳戶全數遭到凍結,並接獲警方傳喚通知以涉嫌幫助詐欺罪到案製作筆錄。

面臨求職受騙反遭列為犯罪嫌疑人的巨大打擊,小舟深感慌亂與自責,因而委託宸星法律事務所施宇宸律師全權處理,期盼尋求專業法律途徑化解刑責危機。

找工作寄出存摺提款卡算犯罪嗎?律師如何分析「主觀幫助犯意」的抗辯界線?

在人頭帳戶案件中,許多當事人常主張自己也是被騙的被害人,單純相信公司要求提供薪轉資料,主觀上絕無幫助犯罪的意圖。

然而在司法實務現況中,政府與金融機構長年宣導不得將個人提款卡與密碼交付他人,法院多半推定成年人對於交付帳戶可能遭不法利用具備預見可能性,極易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的不確定故意。

施宇宸律師在檢視案件細節時,首先向檢察官詳述小舟的背景情境:

小舟尚在就讀大學且社會經驗極為短缺,家庭經濟負擔沉重,在迫切尋求正職以分擔家計的情境下,確實難以苛求其保持如同專業執法人員般的敏銳警覺。

施律師向檢察官指出,當今社會各類高學歷族群亦屢見遭遇詐騙陷阱者,小舟郵寄提款卡之舉動固然存在重大疏失,但過失行為並不等同於故意與詐騙集團共謀犯罪。

👉 延伸閱讀:被列為「警示帳戶」怎麼辦?警示帳戶多久會收到法院通知?專業律師教你如何快速解除!

堅持爭取無罪還是認罪和解?律師為什麼建議採取「技術性認罪」爭取緩起訴?

雖然小舟主觀上確實受到欺瞞且未獲取任何犯罪分潤,但實務上針對寄送提款卡及密碼之行為,若堅持作無罪答辯,往往面臨極高被法院判處幫助詐欺有罪之風險,一旦判決確定將留下難以抹滅的前科。

在刑事訴訟中,辯護策略絕不能盲目硬碰,必須以當事人長遠人生利益為最優先考量。

施宇宸律師全面審酌案情利弊得失後,向小舟分析實體審判的定罪風險,在取得小舟充分理解與同意後,決定採取務實的訴訟策略:

律師建議在偵查階段技術性承認客觀疏失與幫助犯行,轉而全力展現犯後態度以爭取檢方寬典。

施律師主動協助小舟與匯款受害人展開理性協商,建立補償方案並順利促成調解和解,由小舟承擔填補損害之責任。

檢察官同意給予改過自新機會!小舟順利獲裁定緩起訴處分!

在施宇宸律師積極促成雙方和解並履行完畢後,律師具狀向承辦檢察官提出完整的和解書、賠償收據與小舟親筆書寫之悔過書。

律師向檢察官力陳:小舟並無任何犯罪前科,本次純係求職心切遭詐團利用,到案後坦承過失並已竭力賠償被害人損失,足見其深具悔意且經此司法程序當知警惕。

承辦檢察官全面採納施律師的辯護主張,審酌小舟犯後態度良好且已填補損害,認同以暫不提起公訴為適當。

檢察官最終依法裁定給予小舟「緩起訴處分」,命其立悔過書以啟自新。

小舟得以在履行完畢後免於遭受起訴審判,避免因一時求職不慎而在青年求學生涯中留下刑事前科,圓滿回歸正常的學業與生活。

常見問題 FAQ

網路應徵工作對方要求先寄出提款卡跟密碼做薪轉設定,這樣做合法嗎?

這絕對屬於詐騙集團的標準話術,正規公司絕不會要求員工寄送實體提款卡或告知密碼。

一般企業在辦理薪資轉帳時,僅會要求求職者提供存摺封面影本以確認戶名與帳號,絕無扣留實體提款卡或索取提款密碼之必要。

若將實體提款卡與密碼郵寄給他人,帳戶在幾日內便會被用於收取詐騙贓款,提供者極可能被列為幫助詐欺及洗錢罪被告。

求職時切勿交出任何金融卡正本與印章;若已寄出應立即向銀行掛失並報警自保。

建議在面臨求職疑慮時先向勞工局或專業律師諮詢確認合法性。

被詐騙集團騙走帳戶變成警示帳戶,如果一直堅持自己也是受害者會被判無罪嗎?

在目前的司法審判實務中,單純主張自己受騙而獲判無罪的難度相當高。

法院多數見解認為金融帳戶具備高度個人專屬性,隨意交付他人即存在容任他人犯罪的不確定故意。

若卷內證據不足以完全證明被騙情節,一味堅持無罪抗辯有時會被法官認定犯後態度不佳,進而面臨判處有期徒刑之風險。

是否堅持無罪或轉向認罪協商爭取緩刑與緩起訴,應由律師檢視具體對話紀錄後再作決策。

建議在偵查庭前委請專業律師評估事證強度,擬定最安全的訴訟防線。

人頭帳戶案件拿到檢察官的「緩起訴處分」會有前科紀錄嗎?會不會影響找工作?

緩起訴處分在考驗期滿後原則上不會留下刑事確定裁判的前科紀錄。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會訂定 1 至 3 年的觀察期間,只要在期間內沒有故意再犯其他罪名,且依約履行悔過書或賠償條件,期滿後效力形同確定不起訴。

在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時,依法不會記載該筆案件紀錄,一般民間企業求職原則上不受影響。

在偵查階段爭取緩起訴是保全良民證的最重要法律途徑。

建議在檢察官調查期間積極配合律師促成調解,爭取在起訴前終結訴訟程序。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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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

  2. 刑事訴訟法第 253 條之 1 第 1 項:「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分確定之日起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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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1年以上,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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