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陳、小黃入職A公司分別擔任機電總監與專案管理之職位,並負責共同執行一項全新的集團合併專案,專案內容必須達成多項硬體設施的調整和更新工程,然而在負責這些工程的過程中,A公司卻以未確實控管預算為由,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資遣小陳、小黃。
對此,小陳、小黃完全無法接受,工作期間小陳、小黃不但經常加班處理專案,公司還未給付加班費,沒想到卻被資遣。因此,兩位員工共同找上施律師協助,施律師承接本案後,並非直接幫助兩位提起勞資訴訟,而是盡量搜集兩位的就職資料,並向市政府的勞動局聲請勞資調解,最終也成功在調解程序中讓雙方達成共識,兩位分別爭取到39萬元及44萬元的和解金,共爭取83萬元和解金,為兩位省下不少訴訟成本。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在調解程序中成功與資方達成共識,協助小陳、小黃分別爭取到39萬元及44萬元的和解金,共爭取83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在調解程序和解,大大減少了訴訟成本
若直接提起訴訟,除了日後開庭所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車馬費等,開庭也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因此若能在調解階段就與對方達成和解,幾乎可以說是百利而無一害。
*喵星律師小祕技 有法律扶助需求的當事人,在縣市主管機關的調解最大的好處,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未來有預計要提起相關勞資訴訟,可以向法扶單位申請訴訟補助,此外,如果當事人的勞務提供地在六都(按各市規則不同),也可以向六都的勞動局申請律師代理費用的補助,每一審平均可補助5萬元的律師費用哦!(請注意:有可能有調整,如有需求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另外,只要是在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成立的調解筆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1的規定,後續也可以持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擔心資方是否會不願履行調解結果。
二、指出A公司違反勞基法作為談判籌碼
(一)責任制未經核備
施律師在檢視相關案件資料後發現,A公司與兩位在勞動契約上簽立的職位屬於「全職責任制」,但依照勞動基準法2規定,責任制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未報備者屬於無效約定,且若透過責任制來規避工時上限或加班費的給付,也將面臨裁罰。
(二)未確實備置出勤紀錄
發現上述的情形後,施律師的下一步就開始向A公司索取兩位的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一方面A公司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就可以證明A公司未給付加班費,另一方面若是A公司為了不想給付加班費而不願提供資料,A公司就將面臨未保存相關資料的罰則。以此一策略讓A公司陷入兩難的局面,也讓公司方深怕遭受到勞動檢查、遭受裁罰的壓力。以此一策略讓A公司陷入兩難的局面,也讓公司方深怕遭受到勞動檢查、遭受裁罰的壓力。
(三)律師團隊共同投入
此外,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共同研擬、計算出一個合理的和解金額,並將和解方案及計算式提供給資方及調解委員參考,在經過與公司方協商後,A公司表示願意接受我方的要求,分別給付小陳、小黃給付全額的和解金39萬元、44萬元,總共83萬元的和解金,兩位也同意不再追究A公司違法的情事。
【諮詢方式】
【知識文章】資遣費怎麼算?被資遣又該注意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