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勞資爭議調解,成功爭取83萬加班費!

【勞資勝訴案例】勞資爭議調解,成功爭取83萬加班費!

【案件緣由】

當事人小陳、小黃入職A公司分別擔任機電總監與專案管理之職位,並負責共同執行一項全新的集團合併專案,專案內容必須達成多項硬體設施的調整和更新工程,然而在負責這些工程的過程中,A公司卻以未確實控管預算為由,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無法勝任工作」資遣小陳、小黃

對此,小陳、小黃完全無法接受,工作期間小陳、小黃不但經常加班處理專案,公司還未給付加班費,沒想到卻被資遣。因此,兩位員工共同找上施律師協助,施律師承接本案後,並非直接幫助兩位提起勞資訴訟,而是盡量搜集兩位的就職資料,並向市政府的勞動局聲請勞資調解,最終也成功在調解程序中讓雙方達成共識,兩位分別爭取到39萬元及44萬元的和解金,共爭取83萬元和解金,為兩位省下不少訴訟成本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在調解程序中成功與資方達成共識,協助小陳、小黃分別爭取到39萬元及44萬元的和解金,共爭取83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在調解程序和解,大大減少了訴訟成本

若直接提起訴訟,除了日後開庭所生的訴訟費用、律師費用及車馬費等,開庭也需要耗費大量時間與精力,因此若能在調解階段就與對方達成和解,幾乎可以說是百利而無一害。

*喵星律師小祕技
有法律扶助需求的當事人,在縣市主管機關的調解最大的好處,如果調解不成立的話,未來有預計要提起相關勞資訴訟,可以向法扶單位申請訴訟補助,此外,如果當事人的勞務提供地在六都(按各市規則不同),也可以向六都的勞動局申請律師代理費用的補助,每一審平均可補助5萬元的律師費用哦!(請注意:有可能有調整,如有需求請以現行法規為準)

另外,只要是在縣市政府的勞動局成立的調解筆錄,根據勞資爭議處理法1的規定,後續也可以持調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用擔心資方是否會不願履行調解結果。

二、指出A公司違反勞基法作為談判籌碼

(一)責任制未經核備

施律師在檢視相關案件資料後發現,A公司與兩位在勞動契約上簽立的職位屬於「全職責任制」,但依照勞動基準法2規定,責任制必須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未報備者屬於無效約定,且若透過責任制來規避工時上限或加班費的給付,也將面臨裁罰。

(二)未確實備置出勤紀錄

發現上述的情形後,施律師的下一步就開始向A公司索取兩位的出勤紀錄及薪資清冊,一方面A公司若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就可以證明A公司未給付加班費,另一方面若是A公司為了不想給付加班費而不願提供資料,A公司就將面臨未保存相關資料的罰則。以此一策略讓A公司陷入兩難的局面,也讓公司方深怕遭受到勞動檢查、遭受裁罰的壓力。以此一策略讓A公司陷入兩難的局面,也讓公司方深怕遭受到勞動檢查、遭受裁罰的壓力

(三)律師團隊共同投入

此外,事務所的律師團隊,共同研擬、計算出一個合理的和解金額,並將和解方案及計算式提供給資方及調解委員參考,在經過與公司方協商後,A公司表示願意接受我方的要求,分別給付小陳、小黃給付全額的和解金39萬元、44萬元,總共83萬元的和解金,兩位也同意不再追究A公司違法的情事。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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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文章資遣費怎麼算?被資遣又該注意什麼?

註腳

  1. 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2. 勞動基準法第84-1條第1項第1款:「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不受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一、監督、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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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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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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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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