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已罹於時效的權利不能再主張,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也有繼承權!

【民事勝訴案例】早已罹於時效的權利不能再主張,即使沒有血緣關係也有繼承權!

【案件緣由】

阿正、小智為同母異父的兄弟,母親當年懷有阿正時已與小智的父親結婚,後來父親過世,兩人皆繼承遺產。不料,多年後小智卻以阿正與父親並無血緣關係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並要求阿正塗銷繼承登記。阿正希望家庭紛爭能儘早落幕,因此找上施律師幫忙,最終獲得勝訴判決。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不必返還已繼承的遺產!

【案件解析】

 

 

婚生推定是什麼意思?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1]規定,可知無論有無真實血緣關係,只要母親受孕時已有婚姻關係,法律上便推定胎兒與其母親的丈夫為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婚生子女。

2[2]也規定,雖然是推定,但如果「父母或子女」有反對的證據,就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推翻此種「推定」的法律效果。

爭執是不是親生子女,還有另外一個類似的法規,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3]對法律所定的親子關係有爭執時,可以提起「確認親子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4],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在權利人沒有得到「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判決前,任何人都不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因此,雖然小智獲得了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勝訴判決,但施律師以此判決為由,主張阿正仍為合法繼承人。

二、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同時,律師們也引用釋憲解釋,指出小智主張的物上請求權有民法第125[5]15年的時效限制。因此,根據民法第128[6]的規定,請求權從阿正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時起算,已經超過15年,也就是說小智的權利已經罹於時效了。 

最後,法官認定阿正為合法繼承人,更不用說小智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駁回了訴訟,阿正得以維持繼承人的權利。


[1]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4]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5]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 民法128條前段:「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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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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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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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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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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