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正、小智為同母異父的兄弟,母親當年懷有阿正時已與小智的父親結婚,後來父親過世,兩人皆繼承遺產。不料,多年後小智卻以阿正與父親並無血緣關係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並要求阿正塗銷繼承登記。阿正希望家庭紛爭能儘早落幕,因此找上施律師幫忙,最終獲得勝訴判決。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獲得勝訴判決,不必返還已繼承的遺產!
【案件解析】
婚生推定是什麼意思?依照民法第1063條第1項[1]規定,可知無論有無真實血緣關係,只要母親受孕時已有婚姻關係,法律上便推定胎兒與其母親的丈夫為具有真實血緣聯繫的婚生子女。
第2項[2]也規定,雖然是推定,但如果「父母或子女」有反對的證據,就可以提起「婚生否認之訴」推翻此種「推定」的法律效果。
爭執是不是親生子女,還有另外一個類似的法規,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3]對法律所定的親子關係有爭執時,可以提起「確認親子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但是,根據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4],受婚生推定的子女,在權利人沒有得到「婚生否認之訴」勝訴判決前,任何人都不能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因此,雖然小智獲得了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的勝訴判決,但施律師以此判決為由,主張阿正仍為合法繼承人。
二、物上請求權的時效限制
同時,律師們也引用釋憲解釋,指出小智主張的物上請求權有民法第125條[5]15年的時效限制。因此,根據民法第128條[6]的規定,請求權從阿正登記為不動產所有人時起算,已經超過15年,也就是說小智的權利已經罹於時效了。
最後,法官認定阿正為合法繼承人,更不用說小智的請求權已罹於時效,駁回了訴訟,阿正得以維持繼承人的權利。
[1]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妻之受胎,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
[2] 民法第1063條第2項規定:「前項推定,夫妻之一方或子女能證明子女非為婚生子女者,得提起否認之訴。」
[3] 家事事件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就法律所定親子或收養關係有爭執,而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確認親子或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之訴。」
[4] 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78號判決:「凡被婚生推定之子女,在夫妻或子女依規定提起否認之訴,得有勝訴之確定判決以前,無論何人皆不得為反對之主張,自無允許第三人以親子血緣違反真實為由,提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
[5] 民法第1063條第1項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6] 民法128條前段:「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