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偉與兄弟阿忠、阿哲三人以及父親一起出資購買房屋,每人出資四分之一並約定登記在阿忠名下,不料事後阿忠卻不承認有借名登記一事,還擅自將房子挪為己用,用來抵押貸款。因此小偉向宸星事務所尋求協助,經過施律師的協助,小偉順利贏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勝訴判決。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不動產所有權的應有部分
【案件解析】
一、借名登記由「借名人」負舉證責任
依照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1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2規定,借名登記契約的舉證責任,應該要由「借名人」(我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這看似對我方當事人不利,但是,舉證並不一定需要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即便當事人之間沒有契約,也可以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資證明、使用收益證明、繳稅證明、所有權狀等間接證據作為舉證,所以施律師協助當事人蒐集以及整理相關資料。
二、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加強我方證據力
此外,阿忠曾為了要求兄弟間公平分擔父母扶養費而製作過一份協議書,上面有明確記載每個人的出資額度,但在法庭上,阿忠的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協議書上沒有雙方簽名,不足以證明借名契約存在。
在施律師研究該協議書之後,在文件的角落發現有淺淺的浮水印,顯示是阿忠用公司的文書軟體製作該協議書,於是請法院向公司調閱任職紀錄。在證人方面,同時聲請傳喚母親作為證人。
法官在確認協議書確實為阿忠製作,且比對證人說詞之後,認為本案是借名登記,而非贈與,判決小偉勝訴。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