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手足之間的不動產借名登記,成功要求返還被霸佔的不動產所有權!

【民事勝訴案例】手足之間的不動產借名登記,成功要求返還被霸佔的不動產所有權!

【案件緣由】

小偉與兄弟阿忠、阿哲三人以及父親一起出資購買房屋,每人出資四分之一並約定登記在阿忠名下,不料事後阿忠卻不承認有借名登記一事,還擅自將房子挪為己用,用來抵押貸款。因此小偉向宸星事務所尋求協助,經過施律師的協助,小偉順利贏得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的勝訴判決。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到不動產所有權的應有部分

【案件解析】

一、借名登記由「借名人」負舉證責任

依照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決1及民事訴訟法第277條2規定,借名登記契約的舉證責任,應該要由「借名人」(我方當事人)負舉證責任。

這看似對我方當事人不利,但是,舉證並不一定需要借名登記的書面契約,即便當事人之間沒有契約,也可以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出資證明、使用收益證明、繳稅證明、所有權狀等間接證據作為舉證,所以施律師協助當事人蒐集以及整理相關資料。

二、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以加強我方證據力

此外,阿忠曾為了要求兄弟間公平分擔父母扶養費而製作過一份協議書,上面有明確記載每個人的出資額度,但在法庭上,阿忠的律師提出質疑,認為協議書上沒有雙方簽名,不足以證明借名契約存在。

在施律師研究該協議書之後,在文件的角落發現有淺淺的浮水印,顯示是阿忠用公司的文書軟體製作該協議書,於是請法院向公司調閱任職紀錄。在證人方面,同時聲請傳喚母親作為證人。

法官在確認協議書確實為阿忠製作,且比對證人說詞之後,認為本案是借名登記,而非贈與,判決小偉勝訴。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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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11號民事判決:「不動產為登記名義人所有屬常態事實,為他人借名登記者屬變態事實,主張借名登記者,應該就借名登記之利己事實,提出符合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之事實以資證明,始可謂已盡舉證責任。」
  2.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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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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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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