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光在公司擔任洗碗工一職,公司指示小光將一日工時拆分為兩段,早班段以本名打卡,晚班段以幽靈人口打卡,藉此要求小光超時工作,規避給付延長工資。
另於工作上,公司未提供相關防護用具,致使小光的雙腳長期浸泡於清潔劑中,經診斷為職業性皮膚病,事後公司卻以時薪制員工不適用公傷假而拒絕職災補償。
不只如此,公司長期高薪低報,並且不當扣減原告薪水,種種違法事由讓小光向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76,000 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向公司終止契約,並列舉公司違法事由向勞動部檢舉
首先,小寶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以存證信函向公司終止契約,並要求公司提供出勤紀錄。
公司拒不提供,已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6項規定,超時工作、未依法給付延長工時工資、不當扣減原告薪水、高薪低報,亦分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 條第2項前段、第24條、第14條第1項第5款,皆可向勞動部檢舉。
二、計算公司各項應給付之金額
以小寶拍攝的打卡單紀錄和 google 地圖足跡表紀錄為計算基礎,計算公司應給付而未給付之金額。
最後,在律師的努力下,以公司各項違法事由為籌碼,成功與公司協商,拿到小寶應有的薪資及職災補償。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