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遭公司誣陷洩密、任意調職,又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成功爭取 30 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遭公司誣陷洩密、任意調職,又以「不能勝任工作」資遣,成功爭取 30 萬和解金!

【案件緣由】

小寶原在公司擔任工程師,某天竟遭公司誣指洩漏公司機密,公司還以目前沒有需要開發的項目,要求工程師小寶轉任銷售業務。

沒想到,負責任的小寶接受調職後,公司不僅拒絕提供任何教育訓練,還刻意設定不合理的業績目標,最後再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小寶。

小寶因而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請求協助,希望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30 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稱已無研究開發項目,實際上該部門仍有正常運作

公司稱因為裁撒研發部門,不再需要RD,才把小寶調職到業務部門,然而經過調查,公司口中已經裁撤的研發部門,實際上仍維持正常運作,因此公司調動小寶的職務並沒有正當理由。

律師主張,合法調動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1的五個原則,公司調動非經營上所必須,且有不當動機,此為違法調職。

二、公司未提供教育訓練,談好訂單卻又刻意不出貨,營造業績未達標假象

不僅如此,小寶轉任業務後,公司沒有提供任何實質的教育訓練,只讓小寶聽了簡單的廠商簡報,便要求完全沒有業務經驗的他推銷商品,並設定高到不合理的業績目標。

甚至當小寶成功靠自己的努力談成訂單回報給公司時,公司惡意拒絕出貨,再以小寶業績未達標,屬於不能勝任工作為由,企圖將其資遣。

三、公司違法沒有設置出勤紀錄

在調解的過程中,調解委員一開始建議的和解金額是 10 萬元。

然而,律師建議小寶向公司要求提供出勤紀錄,便發現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2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所以公司無法提供打卡紀錄,顯然違法。

最後,律師們利用公司沒有依法「設置出勤紀錄」及「違法調職」的缺失當作籌碼,成功讓公司願意和解,且最終調解金額更由原本建議的 10 萬提升到 30 萬元。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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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2. 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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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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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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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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