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科技公司誣指員工帶離職前同事進辦公室涉嫌洩漏機密並予以惡意解僱。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舉證交接事實以破除外來人指控,成功向法院爭取到「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強制公司按月給薪,最終以此重大優勢為籌碼,幫當事人爭取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 39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大炳在一家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平時工作認真本分。
某天,大炳因為工作業務需要,相約才剛離職不到 9 天的前同事小徐到辦公室喝咖啡,順便補齊小徐離職前尚未完成的工作交接事務。
會面期間,小徐不僅依規定完成了訪客登記,大炳的直屬主管甚至還親自過來跟小徐打招呼,並客氣地表示「有空常回來公司坐坐」。
不料事後公司高層卻翻臉不認人,羅織罪名誣指大炳「未經主管核准私自將外部人帶進辦公室,危害公司安全與秩序」,甚至扣上涉嫌洩漏「營業秘密」的沉重帽子,直接將大炳惡意解僱。大炳無法接受公司如此無理且粗暴的陷害,決定向施宇宸律師團隊尋求專業維權協助。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解僱」(涉及誣指洩漏營業秘密、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 |
|---|---|
| 當事人身分 | 科技公司研發工程師(大炳) |
| 爭議起因 | 相約離職前同事在辦公室進行業務交接,遭公司羅織罪名指控引進外部人危害安全、涉嫌洩密而當天開除 |
| 雇主主張 | 員工未經核准私自帶外部人員進入廠房辦公室,嚴重違反工作規則,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直接解僱完全合法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與第 5 款、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 |
| 處理方式 | 舉證主管在場知情且完成訪客登記之事實 → 排除洩漏營業秘密之主客觀意圖 → 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強制雇主繼續給薪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 39 萬元和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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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突然惡意解僱沒薪水怎麼辦?律師如何幫勞工向法院爭取「定暫時狀態處分」強制老闆按月給薪?
在勞資爭議中,一旦遭遇公司強行發動不當解僱,勞工最害怕的就是家庭生計瞬間斷炊,因而沒有足夠的經濟底氣去跟公司打長達一兩年的確認僱傭關係官司。
施宇宸律師指出,遇到這種緊急狀況,專業律師最重要的自保防禦戰術,就是立刻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1]。
這是依據《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賦予弱勢勞工的強大保全武器。只要律師能向法官說明雇主的解僱行為存在明顯的法理瑕疵、可能屬於「違法資遣」或不當解僱,且勞工確實有給付薪資維持生活的必要性,法院即可能下達緊急裁定。
法院會直接要求公司在「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訴訟終結確定之前,必須繼續僱用勞工,且每個月都必須「按時照常給薪」給員工。本案中,法官採納了施宇宸律師的法理說明,核發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幫大炳在官司初期即確保每月的薪資收入,紓解了生計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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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離職前同事回辦公室交接算洩漏機密嗎?律師在法庭上如何戳破科技公司不合法的解僱藉口?
在本案中,科技公司為了規避給付資遣費,指控大炳「私帶外部人危害公司安全、涉嫌洩漏機密」。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提出完整且充分的論證,逐一指出公司指控與事實不符之處:
- 主管全程知情同意: 小徐回公司是因為離職前有些許工作尚未交接完畢,大炳才相約在辦公室補齊流程。期間直屬主管不僅全程在場,也完全知悉交接一事,甚至還主動邀請小徐常回來坐坐,證明公司主觀上自始同意其進出。
- 訪客登記手續完備: 小徐進入廠房前,已完全依照公司安全規定完成了訪客登記,且他離職才不到 9 天,根本不可能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接觸或竊取到原本職務所不知道的全新「營業秘密」。
- 完全缺乏洩密主客觀意圖: 公司平日並未禁止員工攜出工作電腦,大炳如果真的有洩密意圖,私下用隨身碟或網路傳輸即可,根本不需要大費周章地把人約在充滿監視器的辦公室內,徒增被抓的風險。
律師團隊透過客觀事實的逐一比對,證明小徐並非危害公司安全的外部人士。
打官司曠日持久怎麼談和解?律師如何利用法院按月給薪的裁定作為談判籌碼,成功幫工程師爭取到 39 萬元?
取得法院核發的「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後,勞資雙方的談判地位明顯翻轉。
對於已經在內部發布解僱公告的科技公司高層而言,他們並不希望大炳回原部門上班,因為這會影響管理階層的威信;但如果不讓大炳回來,公司依法仍須每個月給付薪資給大炳,直到官司終結為止。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掌握資方進退兩難的處境,調整訴訟策略,將這份法院裁定轉化為重要的談判籌碼,要求與公司重新開啟勞資調解協商。
律師團隊在調解桌上向資方挑明利弊:若未和解誠意,公司可能將面臨長期支薪且判決不利的代價。
資方代表與人資在評估訴訟成本後,態度明顯軟化,最終選擇和解。
最終在宸星法律事務所兩位律師的協助下,雙方順利達成實質和解。公司當場簽字同意撤回開除公告,改為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全額給付 39 萬元和解金。兩位承辦律師運用法律保全策略,不僅幫這名科技工程師洗刷不白之冤,也讓他能安心邁向下一段職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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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被公司突然宣布違法解僱,如果去打確認僱傭關係的官司,在打官司這幾年內我是不是就沒薪水拿、會餓死?
法律設有緊急保全機制,你可以透過律師向法院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
只要律師能向法官證明公司的解僱手段有明顯違法瑕疵,法院即可下達裁定,要求前公司在官司打完之前,每月按時給付薪資,保障你的基本生活。
只要取得這份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你就能一邊安心進行官司,一邊每個月照常領薪水,減輕生活壓力。
離職的前同事說有些公務沒交接完,約我回公司辦公室碰面順便喝咖啡,這在法律上會構成「洩漏公司機密」嗎?
只要你主觀上沒有竊取或洩漏營業秘密的意圖,且交接內容屬正常公務,在法律上通常不構成洩密。
公司如果想以此為由開除你,必須承擔非常高的舉證責任,證明你具體洩漏了什麼具備經濟價值的秘密、且對公司造成了實質損害。
為避免日後爭議,建議前同事回公司時務必到櫃檯完成正式的訪客登記,碰面時儘量選擇在有監視器的公開辦公區域,這有助於證明你並無私下洩密的動機。
收到公司的惡意解僱通知後,前公司把我電腦停權並叫我離職,如果我配合辦理工作交接,會不會被法官當成是我「自願同意離職」?
通常不會,你不需要過度擔心。依最高法院與勞動法庭的實務見解,勞工在遭解僱時處於相對弱勢地位。
你被迫收拾行李、配合清點印章或移交公務檔案,只是基於基本的職業道德與合約附隨義務,在法律上不應被解讀為你主觀上「自願合意離職」。
建議的作法是配合移交,但記得在交接清單或郵件中註記「本人配合交接僅為履行職業道德,並非同意公司的違法解僱」,有助於保全你的權益。
去勞工局打勞資爭議調解,如果公司態度非常囂張、一毛錢都不想給,律師常說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可以直接在調解庭上逼老闆低頭嗎?
可以,這是很有力的談判核彈。
因為一旦律師幫你從法院拿到了定暫時狀態處分的裁定,公司就會陷入兩難:如果不讓你回原部門上班,他每個月依法還是得白白付高薪給你;如果讓你回來,也會影響管理階層的威信。
只要律師在調解時提出這份法院按月給薪的裁定,通常能讓資方人資與法務認清處境,為了避免長期支薪的成本,資方通常會軟化態度、主動提出較高的和解金。
科技業工程師的勞資糾紛通常牽涉到營業秘密,自己去跟公司法務談,跟請專業律師協助有什麼差別?
在實務上的結果和金額差距往往非常巨大,特別是牽涉到敏感的科技營業秘密。
公司法務或常年法律顧問熟悉工程師擔心涉及刑事洩密的心理,在現場常以「不簽自願離職公司就以侵害營業秘密提告」等說法施壓,使不熟悉法律的勞工自認倒楣、簽下放棄權利的切結書。
個人單獨談判時,容易在心理壓力下讓步,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就像本案的工程師大炳,較能在短時間內爭取到 39 萬元和解金與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勞動事件法第 49 條:「勞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法院認勞工有勝訴之望,且雇主依職務特性繼續僱用非顯有重大困難者,得依勞工之聲請,為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之定暫時狀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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