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無故資遣,成功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39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無故資遣,成功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及39萬和解金!

【案件緣由】

大炳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某天相約已離職的前同事小徐到辦公室喝咖啡,主管還和小徐打招呼並表示「有空常回來」,事後卻收到公司以未經主管核准私自將外部人帶進辦公室,危害公司安全與秩序為由解僱。

大炳認為公司解僱不合理,因此向宸星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向公司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書、39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向法官說明公司乃無故資遣,拿到「定暫時狀態處分」

施律師首先點出,小徐回公司的原因是因為小徐離職前未完成工作交接,才會和大炳相約辦公室交接,期間主管也在場,且知悉小徐是來完成交接一事,主管甚至邀請小徐常回來公司坐坐。

再者,小徐進入廠房後已經完成訪客登記,且小徐離職不到9天,難以想像在如此短暫的時間內,原本的職務就出現小徐離職前不知道的營業秘密。

另外,大炳沒有洩漏營業秘密的意圖,公司並未禁止攜出電腦,所以如果大炳有意洩漏營業秘密,不需要相約在充滿監視器的辦公室,徒增風險。

法官採信施律師的說明,給予「定暫時狀態處分1」裁定,要求公司在「確認僱傭關係」訴訟終結確定前,應繼續僱用大炳,並按月給薪。

二、以「定暫時狀態處分」為籌碼,與公司談和解

想當然而,對於已經做出內部處分的公司而言,並不希望大炳回去上班,因此施律師以此為籌碼,要求與公司重新開啟協商,最後在施律師與劉律師的努力下,協助大炳成功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費及和解金。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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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定暫時狀態處分,是指民事訴訟法第538條規定:「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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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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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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