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大壯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兢兢業業工作了 16 年,某天卻收到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的資遣通知。大壯要求公司必須給付積欠的加班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資料,並提供出勤紀錄,卻遭到公司的拒絕。
無奈之下向律師尋求幫助,希望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150 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要求公司舉證「業務緊縮」之事實
律師首先要求公司舉證業務緊縮之事實,並點出公司僅有一部門歇業,其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至有業務增加的情況,仍需僱用勞工,不符合業務緊縮之定義。
同時,從公司近三年財務報告中發現,公司僅顯示一年的虧損,且大壯的部門營業額提升,可說明該部門不僅需要勞工,還有業務增加之情形。
二、公司沒有善盡「安置前置義務」,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資遣勞工前須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須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實在不得已才可以資遣。即便大壯的部門被公司裁撤,若經過適當教育訓練後,大壯仍可勝任其他工作,便不得逕自資遣。
三、公司以加班申請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但是,公司的主張是有問題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1曾提到,雇主一旦發現勞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應立即制止,如果雇主不阻止,卻長期默許員工加班,就不能用勞工未以規定申請作為拒絕給付加班費的理由。
最後,在施律師與何律師的努力下,大壯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拿到未給足的加班費及資遣費。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