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無故資遣、不給加班費,成功爭取150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無故資遣、不給加班費,成功爭取150萬和解金!

【案件緣由】

大壯在科技公司擔任工程師一職,兢兢業業工作了 16 年,某天卻收到公司以業務緊縮為由的資遣通知。大壯要求公司必須給付積欠的加班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服務證明等資料,並提供出勤紀錄,卻遭到公司的拒絕。

無奈之下向律師尋求幫助,希望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150 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要求公司舉證「業務緊縮」之事實

律師首先要求公司舉證業務緊縮之事實,並點出公司僅有一部門歇業,其他部門依然正常運作,甚至有業務增加的情況,仍需僱用勞工,不符合業務緊縮之定義。

同時,從公司近三年財務報告中發現,公司僅顯示一年的虧損,且大壯的部門營業額提升,可說明該部門不僅需要勞工,還有業務增加之情形。

二、公司沒有善盡「安置前置義務」,不符「最後手段性原則」

公司資遣勞工前須先盡「安置前置義務」,必須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實在不得已才可以資遣。即便大壯的部門被公司裁撤,若經過適當教育訓練後,大壯仍可勝任其他工作,便不得逕自資遣。

三、公司以加班申請制為由,拒絕給付加班費

但是,公司的主張是有問題的,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1曾提到,雇主一旦發現勞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應立即制止,如果雇主不阻止,卻長期默許員工加班,就不能用勞工未以規定申請作為拒絕給付加班費的理由。

最後,在施律師與何律師的努力下,大壯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拿到未給足的加班費及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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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勞上字第49號判決:「雇主對工作場所或勞工出勤時間及本負有監督管理之責,其對於勞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並經核准之加班,應立即制止,如雇主未加制止,卻長期受領勞工於正常工時以外之勞務,又以勞工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加班而拒絕給付加班費,顯非事理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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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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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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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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