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曉玫在職期間因為身體出狀況,需要住院開刀,因此曉玫先向公司請了1個月的假,然而,主治醫師評估術後的恢復狀況,建議曉玫術後要在家休養三個月,因此曉玫休假返回職場之後,再次向公司提出3個月的請假申請。
然而,公司不同意請假,公司希望曉玫能夠自提離職,曉玫請假完全合法,不同意離職,於是雙方進行多次協商,最終雙方合意由公司資遣曉玫,但前提是讓曉玫請完所有法定的假別。
然而,達成協議3日後,公司要求曉玫轉調其他職務,曉玫認為公司是為了刻意刁難他,進而達成讓曉玫自請離職的目的,因此尋求律師幫忙,李律師成功協助曉玫以調解的方式和公司達成協議。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爭取結果】
公司同意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並支付37萬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主張公司提出的績效改善計畫有問題
李律師發現曉玫在公司任職期間很認真,過去的績效也都很正常,公司無緣無故要對他提出績效改善計劃,卻沒有說明原因,而且,曉玫實際上已經轉調不同職務,公司卻是依照他原本的工作職務設計績效改善計劃,顯然是不合理。
二、請假完全合法也符合公司內部的工作規則
曉玫第一次完全依照公司的工作規則和相關程序,反而是公司沒有依照程序核准。甚至,第二次請假也是依照醫師在診斷證明書的建議要在家休養三個月,按照公司規定,曉玫得請身心修養帶薪假及普通傷病假等假別。
施律師與李律師以上述兩點為由,主張公司有違反勞基法的事實,最後,在李律師的努力下,曉玫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拿到預告工資、資遣費,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