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以「業務變更」違法資遣員工,成功爭取60萬元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以「業務變更」違法資遣員工,成功爭取60萬元和解金!

【案件緣由】

小龍在公司技術服務部門擔任工程師一職,某天遭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並要求小龍當日離開公司。

然而,公司該部門實際上仍持續運作,小龍認為自己遭到違法資遣,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對公司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60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業務性質變更的三個條件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4款規定,須滿足「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的必要」、「沒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安置預計解僱的勞工」三個條件,始能以此資遣。

其中「業務性質變更」,指原本的業務確實已無繼續經營、組織經營結構的調整、生產技術的變更,以及因法令適用、機關監督而導致調整。

二、公司沒有業務性質變更的情況,也未盡到安置義務

然而,小龍隸屬的原有部門雖已裁撤,但原有業務實質上仍照常運作,公司並無經營事業的手段及方式並無變化,僅改變組織架構,不符合業務性質變更的要件。

另外,公司在資遣當天才告知資遣事由為「業務性質變更」,也未詢問、協調小龍是否有意願轉調其他職務,未盡到安置義務。

最後,在施律師與陳律師的努力下,讓小龍在調解階段即成功向公司爭取到60萬元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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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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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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