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雖宣稱裁撤技術服務部門,但原業務實質上照常運作,且資遣前未盡轉調安置義務。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主張公司屬於「違法資遣」,成功協助工程師在勞資調解階段幫當事人爭取到 60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小龍原本在公司的技術服務部門擔任工程師,某天卻突然被公司告知,因為公司「業務性質變更」要將他資遣,並強烈要求他當天就必須打包離開公司。
然而小龍發現,雖然自己待的部門被取消,但原有的技術服務和業務實際上都還在持續運作,公司事實上只是在調整組織架構,經營的手段和本質並沒有變化。
小龍認為自己遭遇了「違法資遣」,為了捍衛自己的工作與經濟權益,決定向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專業協助。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資遣」(牽涉安置義務、業務性質變更要件) |
|---|---|
| 當事人身分 | 技術服務部門工程師(小龍) |
| 爭議起因 | 遭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無預警當日資遣,且當天強迫離職 |
| 雇主主張 | 部門已進行組織架構調整,符合「業務性質變更」要件,因此依法予以資遣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 |
| 處理方式 | 確認原有業務運作事實 → 搜集未安排轉調之職缺證據 → 勞資調解程序中提出實質抗辯與協商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
| 爭取結果 | 免去漫長訴訟,於調解階段成功達成和解,爭取 60 萬元和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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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緣由
小龍在公司技術服務部門擔任工程師一職,某天突遭公司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資遣,並被不合理地要求在當日打包離開公司。
然而,小龍私下觀察與核對發現,公司該部門雖然名稱或架構被改變,但實際上原本的技術服務業務仍持續運作,公司的經營手段並無實質變化。
小龍認為自己遭到公司「違法資遣」,因此向施律師、陳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對公司爭取應有的合法權利。
什麼是「業務性質變更」?雇主合法資遣必須滿足哪三個條件?
許多企業常誤以為只要想調整部門,就可以隨意引用條文開除員工。事實上,依照《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4 款1的規定,雇主若想以「業務性質變更」為由合法資遣員工,在法律上必須同時滿足三個嚴格的法定要件:
- 業務性質變更: 公司的經營事業手段、方式、生產技術有實質改變,或是組織架構有根本性的重大調整,導致原本的業務確實不需要再繼續經營。
- 有減少勞工的必要: 業務調整後,確實產生了多餘的勞動力,導致非得減少員工不可。
- 沒有其他適當工作可以安置: 這是最重要的「最後手段性原則」。雇主必須在資遣前,先積極詢問、協調有無轉調其他部門或職缺的可能性。
如果公司只是單純改個部門名稱,或者是把原本的工作換給其他人做,在法律上都不算真正的業務性質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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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改組織架構就算業務性質變更嗎?怎麼判斷是否屬於「違法資遣」?
在這起案件中,公司雖然宣稱小龍隸屬的技術服務部門已經遭到裁撤,但宸星法律事務所的律師團在深入調查後發現,該部門原有的核心業務與日常運作實質上依然照常進行。
換句話說,公司只是改變了內部的管理組織架構,經營的手段和本質完全沒有變化。
此外,公司是在資遣當天才突然告知小龍資遣事由,在此之前完全沒有詢問、協調小龍是否有意願轉調至公司內部的其他職務。
這種「今天講、今天走」且未安排轉調的作法,明顯未盡到法律上的「安置義務」,屬於明確的「違法資遣」。
遇到突發的當日解僱,律師如何協助在調解階段快速拿到 60 萬和解金?
當面臨勞資爭議時,很多勞工會害怕打官司要花很久時間。
承辦本案的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憑藉豐富的勞資訴訟經驗,選擇在進法院前的「勞資調解」階段採取積極攻勢。
律師團直接指出雇主在組織運作上的矛盾,並嚴厲指控其未盡安置義務的法律漏洞,成功在談判桌上重挫資方氣焰。
因為律師準備的證據與法律主張切中要害,資方自知若走上法庭極可能因「違法資遣」而面臨敗訴、補發薪資及恢復雇傭關係的慘痛代價。
最終,在兩位律師的強力爭取與協商下,簡化了繁瑣的訴訟程序,成功幫助工程師小龍在調解階段就與公司達成共識,順利拿回 60 萬元和解金,用最短的時間保障了應得的經濟補償。
常見問題 FAQ
公司只要裁撤或合併部門,就可以直接用「業務性質變更」資遣我嗎?
不行。
法律上的「業務性質變更」認定非常嚴格。
如果部門雖然裁撤,但原有的業務只是移交給其他部門繼續做,或者公司經營的本質和手段沒有改變,就不符合資遣要件。
公司若執意資遣,就會構成「違法資遣」。
什麼是資遣的「安置義務」?公司一定要幫我找新職缺嗎?
是的。
根據法律上的「最後手段性原則」,資遣必須是雇主毫無辦法的最後一條路。
雇主在資遣勞工前,必須盡力在公司內部尋找有無其他適合的職缺,並與勞工協調轉調意願。
如果公司明明有其他職缺卻完全不詢問、不溝通,直接發動當日資遣,就會被法院認定為未盡安置義務而無效。
被公司違法資遣,我一定要去法院打官司才能拿到賠償嗎?
不一定。
雖然可以透過訴訟爭取權益,但通常會先經過勞工局的「勞資調解」程序。
如果勞方能夠在調解階段就提出一針見血的法律依據與證據,讓資方自知理虧,就有很高的機會像本案一樣,在調解階段直接達成和解,快速拿到合理的和解金補償。
老闆叫我今天辦手續「當天離開公司」,這在法律上是合法的嗎?
不合法。
就算符合法定資遣事由,雇主也必須依據勞工的年資提前給予相對應的「預告期」。
如果是要求當天立刻走人,雇主必須依法補發「預告期間的薪資」。
若連資遣事由都不符合,勞工更應拒絕簽署任何自願離職文件,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收到資遣同意書或和解文件時,可以馬上簽名嗎?
建議先別急著簽任何文件,趕快找律師諮詢。
因為一旦簽署了類似「自願離職」或「拋棄權利、雙方無其他糾葛」的同意書,後續想要再翻案主張違法資遣、爭取資遣費或和解金,在法律上的難度將會大幅提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