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未經績效改善計畫即違法資遣員工,事後更以離職為由拒付加班費並強迫勞工自行舉證。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主張資遣違反「最後手段性原則」,並援引勞動事件法出勤時間推定不需勞工舉證,最終成功在調解階段駁斥資方主張,幫當事人爭取到 16 萬元和解金。
當事人小鍾在公司擔任業務一職,某天突然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違法資遣。
小鍾認為自己任職期間兢兢業業,公司從未告知他有績效不佳的情形,更從未進行過任何績效改善計畫,完全無法接受公司單方面的資遣事由。
在被迫離開公司後,小鍾向雇主請求任職期間公司應給付而未給付的血汗加班費。
不料公司卻態度強硬,以「你都已經資遣離職了才提出」為由拒絕給付,甚至宣稱打官司的話小鍾必須自己舉證有加班的事實,企圖規避給付。小鍾無奈之下,決定找上施宇宸律師團隊尋求專業協助。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資遣」、追討離職欠薪(涉及加班費五年時效、勞動事件法舉證責任倒置) |
|---|---|
| 當事人身分 | 公司第一線業務人員(小鍾) |
| 爭議起因 | 公司跳過輔導程序直接開除員工,且在離職後拒絕補發加班費,並違法強迫勞工承擔舉證責任 |
| 雇主主張 | 員工工作表現不佳,資遣完全合法;且加班費是離職後才要,勞工提不出具體加班批准單據,公司不需付錢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民法第 126 條、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 |
| 處理方式 | 指明公司未實施績效改善計畫之程序違法 → 援引民法5年時效反擊資方藉口 → 依勞動事件法要求公司承擔打卡紀錄之反證責任並發動調解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宸星律師團隊 |
| 爭取結果 | 在勞資調解程序中達成和解,幫業務小鍾爭取 16 萬元和解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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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做 PIP 績效改善計畫就直接開除員工合法嗎?什麼是資遣的「最後手段性原則」?
在台灣的勞動法規中,解僱是雇主對員工最嚴厲的處分。因此最高法院一再強調,不論公司引用哪一種資遣事由,都必須嚴格符合「最後手段性原則」。
以本件業務人員小鍾的情況來說,公司如果想要以《勞基法》第 11 條第 5 款「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發動資遣,在法律程序上,必須先採取所有保護勞工的輔導手段。
施宇宸律師指出,合法的流程應包括:先由主管進行約談並確認工作狀況、給予員工提升技能的實質協助,或者正式開啟白紙黑字的「績效改善計畫(PIP)」。
只有當公司已經窮盡了所有開導與轉調手段,小鍾仍無法改善工作能力,且難以期待雇主繼續僱用時,雇主的終止契約才會被法庭認定是合法的。本案公司在過去從未告知小鍾績效不佳、更未實施PIP 的情況下就直接資遣,屬於典型的違法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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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資遣或自願離職後還能向老闆要加班費嗎?加班費的法律請求權時效到底是幾年?
許多企業會誤導勞工,宣稱「離職手續辦完就代表雙方權益兩清,事後不能再要加班費」,或是用行政流程來刁難離職員工。
這在法律上是說不通的!依據《民法》第 126 條11的規定,薪資給付屬於「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是指基於同一債權原因所生而反覆的定期給付。
因此,加班費的法律請求權時效在台灣為「5年」。
這意味著,不論你是被動被開除還是主動辭職,只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 5 年之內,你依法都有權利,回頭向公司索取這段期間被積欠的工資。
小鍾雖然是在離開公司後才提出要求,但在法律時效上完全站得住腳。宸星律師團隊在調解現場重申這項規定,當場駁斥資方宣稱「離職後才提就不算」的主張。
去勞工局告公司欠薪一定要自己提證明嗎?勞工沒有打卡單如何證明自己有加班?
過去許多勞工在追討加班費時,常因為拿不到公司內部的打卡紀錄而只能被迫放棄,但自從《勞動事件法》實施後,法律對弱勢勞工的保障已經有了重大的改變。
依據《勞動事件法》第 38 條22的明文規定,出勤紀錄內所記載的勞工出勤時間,法律上即推定勞工在該時間內,都是經由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
換句話說,小鍾在法律上並不需要辛苦舉證自己每一分鐘在做什麼。只要出勤紀錄上有超時的打卡時間,法律即推定那是工作工時。
如果雇主否認,認為勞工只是留在公司吹冷氣、聊天而並未加班,那這個「舉證責任」即在雇主身上,公司必須拿出明確的反證(例如監視器畫面或交辦拒絕紀錄),否則依法就必須全額支付加班費。
施宇宸律師與宸星律師團隊在談判桌上,將「未行 PIP 的違法資遣」與「舉證責任倒置」兩大法律依據交互運用,並當場精算出高薪低報應補足的勞退差額,展開強力的法理壓制。資方代表眼見手段全被戳破,且面臨高額勞檢重罰,態度明顯軟化。雙方最終在勞資調解階段達成重大和解,由公司當場給付 16 萬元和解金,幫業務小鍾以最快速度拿回了應得的補償與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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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FAQ
被資遣的當下如果因為害怕拿不到錢,無奈簽了公司準備的「自願離職書」,事後還能請律師追討加班費嗎?
只要在法律時效之內,你一樣有權利追討這筆錢。
雖然簽了自願離職書會讓「違法資遣」的指控在法庭上變得比較難打,但是加班費屬於《勞基法》強制規定的定期給付債權,並不受自願離職與否的限制。
只要在加班事實發生後的 5 年內,你都可以憑藉薪資單與打卡紀錄,委任律師向公司追討應得的加班費,雇主不得拿自願離職當作少給薪水的藉口。
去勞工局申訴前公司欠薪,公司人資威脅說「離職手續辦完就兩清了,事後不能再要」,這真的有法律效力嗎?
這是人資用來混淆勞工的說法,在法律上並無效力。
薪資與加班費屬於勞基法保障的強制規定,不能透過任何內部的行政手續、甚至是公司私下擬定的切結書來加以剝奪或限制。
根據民法規定,你擁有長達 5 年的法定請求權時效,只要發現被前公司少算薪水,隨時可以委請律師發函申訴,依法要求雇主補足所有差額。
我的出勤紀錄都在前公司的打卡系統裡,離職後帳號被刪除拿不到,這樣我該怎麼檢舉公司?
你不需要太過擔心,置備並保存員工五年的出勤紀錄是雇主的法律強制義務。
一旦你向勞工局申請勞資調解,調解委員依法會強制判令公司必須在調解當天提出完整的出勤明細。如果公司故意不提供,政府會直接依勞基法處以 9 萬到 45 萬元的鍰。
勞工只要在平時做好基礎自保,保留好自己的薪資單、LINE 上主管交辦工作的對話截圖或工作進度報告信件,律師就能據此在庭上形成有利心證,促使公司提出紀錄。
聽說現在去告公司加班費,勞工不用自己找證據,這是真的嗎?那老闆要怎麼反駁?
這是真的,這得益於勞動事件法的「舉證責任倒置」保護條款。
現在只要出勤紀錄顯示你下班時間到了還沒走,法律就直接推定你是在幫公司加班,勞工完全不需要自己辛苦去舉證每一分鐘在做什麼業務。
如果老闆主張你是在公司未實際工作,那雇主就必須自己拿出明確的證據(例如群組裡主管曾明確叫你下班不准加班的對話、或是監視器畫面)來反駁。如果公司提不出反證,法官就會判決公司補齊加班費。
如果被公司違法開除,我的加班費加資遣費總共只有十幾萬,找專業律師協助調解真的有幫助嗎?
如果公司採取不認錯、不給資料的耍賴態度,請專業律師非常關鍵,而且能幫你爭取到更高的總金額。
許多企業常利用基層員工不懂最後手段性原則,在調解庭上會派出專業的人資或常年法律顧問,用「你不簽和解大不了去打官司看誰耗得起」等話術來對勞工施壓,使你簽下極低金額的和解書。
如果有專業律師陪同出席,不僅能當場拋出 5 年時效與勞動事件法推定條款來據理力爭,更能幫你把少提撥的勞退差額、未休的特休工資一次清算乾淨,就像本案的業務員一樣,在最短時間內順利爭取權益,穩穩拿回 16 萬元和解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