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方在公司工程部擔任測試工程師一職,某天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並移除小方的門禁權限。
之後公司發現未給足小方法定的預告期間,又不想給付預告工資,因此寄存證信函給小方,擅自將最後到職日期往後延,要求小方應繼續出勤,且主張小方有連續曠職等情形。
另外,公司也未給付加班費,甚至高薪低報,小方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對公司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8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不能任意變更資遣日期
公司通知小方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時,就已發生預告終止的效力,雇主事後反悔變更資遣日期,若未經勞工同意是不生法律效力的。
既然已終止勞動契約,公司不能任意變更日期,當然也不會有公司所稱應繼續服勞務,小方因此連續曠職的情形。
二、公司不得以此規避給付預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1規定,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若預告期間不足,應給付預告工資。
小方有權利向公司請求預告工資,及其他加班費、勞退提繳差額等費用。
最後,在施律師與陳律師的努力下,小方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爭取到應有的權利。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