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不想給預告工資,擅自變更最後在職日,以勞工連續曠職解雇,成功爭取 8 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不想給預告工資,擅自變更最後在職日,以勞工連續曠職解雇,成功爭取 8 萬和解金!

【案件緣由】

小方在公司工程部擔任測試工程師一職,某天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並移除小方的門禁權限。

之後公司發現未給足小方法定的預告期間,又不想給付預告工資,因此寄存證信函給小方,擅自將最後到職日期往後延,要求小方應繼續出勤,且主張小方有連續曠職等情形。

另外,公司也未給付加班費,甚至高薪低報,小方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對公司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8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不能任意變更資遣日期

公司通知小方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時,就已發生預告終止的效力,雇主事後反悔變更資遣日期,若未經勞工同意是不生法律效力的。

既然已終止勞動契約,公司不能任意變更日期,當然也不會有公司所稱應繼續服勞務,小方因此連續曠職的情形。

二、公司不得以此規避給付預告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1規定,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應給予預告期間,若預告期間不足,應給付預告工資。

小方有權利向公司請求預告工資,及其他加班費、勞退提繳差額等費用。

最後,在施律師與陳律師的努力下,小方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爭取到應有的權利。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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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動基準法第16條:「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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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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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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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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