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徐在公司擔任銷售助理一職,某天公司提出新的勞務契約,同時告知如果不接受新契約,就會終止雙方勞僱契約。
小徐不想接受公司的新契約,幾天後,被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
小徐認為自己沒有不能勝任工作的問題,公司資遣不合法。
另外,公司承諾有生日禮金、三節獎金、年終獎金卻從未給付,積欠加班費,甚至在勞保也存在高薪低報之情形。
小徐因此向施律師和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能為自己爭取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謝欣羽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14 萬元和解金,以及取得服務證明
【案件解析】
一、以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違法資遣,避免日後被視為默示同意
存證信函本身的作用就是做為「告知」這一個行為的證據,能正式紀錄且證明你已向對方傳達「特定訊息」,並在未來的訴訟中作為重要證據。
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資遣,並明確表達資遣違法無效,主張勞動契約繼續存在,要求恢復工作。
信函內容需包含解僱日期、違法事由,以及要求恢復職務並支付解僱日起至復職日止的薪資,並應限期改善。
二、不接受新契約不符合「不能勝任工作」的情形
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之規定,勞工「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基準為客觀上能力欠缺,或主觀上沒有工作意願。
雇主需要舉證具體說明,例如:勞工無法在適當的限期內完成工作任務、工作常有錯漏且難以改善、績效不佳導致考核不通過、拒絕雇主指派的合理工作等等。
小徐拒絕簽署新契約,並非本條適用之情形,且公司亦無法舉證說明小徐有何不能勝任工作之情。
三、公司曾承諾發三節等獎金,因此有履約的義務
若公司承諾發獎金,無論是書面或口頭承諾,且已構成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就有履約義務。
施律師請小徐蒐集手邊的證據,包括與主管、人資的對話紀錄及錄音。
最後,宸星律師團隊以公司的多項違法事由為談判籌碼,協助小徐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爭取到滿意的和解金額及未給足的獎金與加班費。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