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強迫員工簽署新勞務契約未果,竟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發動違法資遣,且長年積欠獎金加班費。施宇宸、陳志尚與謝欣羽律師指導勞工寄發存證信函回絕,並清查多項違法事由,最終成功在調解階段幫當事人爭取到 14 萬元和解金並取得服務證明書。
當事人小徐在公司擔任銷售助理一職,某天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新的勞務契約要求全體員工簽署,並強硬告知如果不接受新契約條款,就會直接終止雙方的勞僱合約。
小徐詳細評估後,認為新約內容明顯不合理而拒絕簽署,不料幾天後,公司便倒果為因,直接以《勞基法》的「不能勝任工作」為藉口將小徐違法資遣。
小徐無法接受公司這種不合法的報復性資遣行為。此外,他想到公司過去口頭承諾會發放生日禮金、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卻從來沒有依約給付,甚至長年積欠加班費,連勞保也存在「高薪低報」的違法行徑,於是決定向施宇宸律師團隊尋求專業協助,依法捍衛勞工權益。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違法資遣」(不當動機資遣、強迫變更勞動條件、高薪低報與積欠獎金加班費) |
|---|---|
| 當事人身分 | 公司門市銷售助理(小徐) |
| 爭議起因 | 拒絕簽署公司不合理的新勞務契約,遭公司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惡意資遣,且發現勞健保遭長期高薪低報並欠薪 |
| 雇主主張 | 員工工作能力不符預期,公司依勞保及勞基法相關規定辦理資遣程序完全合法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第 24 條 |
| 處理方式 | 撰寫並寄發「存證信函」表明拒絕違法解雇 → 蒐集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與錄音等履約承諾證據 → 於勞資調解中以多項違法事由進行談判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謝欣羽律師 |
| 爭取結果 | 成功促成勞資調解大獲全勝,幫助理小徐當場簽字拿回 14 萬元和解金(含未給足之獎金與加班費),並要求公司開立服務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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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違法資遣時該怎麼做?為什麼第一時間要寄「存證信函」拒絕離職公告?
當收到公司的違法資遣通知時,許多勞工會因為驚慌失措而選擇默默打包走人,這在司法實務上很容易被雇主曲解為「勞工默示同意終止合約」。
施宇宸律師強調,遇到不合法解雇時,最關鍵的自保第一步就是立刻寄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在法律上的核心作用,就是作為「告知」這項行為的歷史鐵證,能正式且不容否認地證明你已經向雇主傳達了特定訊息,在未來的訴訟中具有極高的證據力。
在本案中,律師團隊第一時間指導小徐向公司寄發存證信函,明確表達不同意公司的資遣公告,並強調公司此舉屬於違法解雇、依法無效。
同時在信函中主張雙方的勞動契約繼續存在,要求公司恢復其工作職務,並限期改善。透過這封白紙黑字的法律函文,我們成功切斷了資方的推託藉口,避免小徐被抹黑成自願離職,掌握了日後訴訟與調解的主導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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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不肯配合變更簽署新契約,老闆可以直接用「不能勝任工作」開除人嗎?
很多老闆為了降低營運成本,會強迫員工換簽薪水更低或條件更差的新合約,一旦被拒絕,就惱羞成怒硬扣「不能勝任工作」的帽子將員工開除。
然而,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5 款11的規定,法律上對於不能勝任工作的判斷標準極為嚴格,必須是指勞工在客觀上的「專業能力欠缺」,或是主觀上具有惡意怠工、「沒有工作意願」的情形。
雇主在實務上需要負擔極高的舉證責任,例如必須拿出白紙黑字的缺失單據,證明勞工無法在合理的限期內完成常態工作任務、工作時常出重大錯漏且經輔導難以改善、或是績效不佳導致考核不通過、拒絕雇主指派的合理工作等等。
陳志尚律師與謝欣羽律師在談判中主張,小徐僅僅是依法拒絕簽署變更勞動條件的新契約,這並不屬於不能勝任工作的法定範疇。加上公司提不出過往的績效考核缺失紀錄,僅僅是主觀的一面之詞,這種「報復性資遣」在法律上極可能會被判定為違法資遣。
公司錄取時口頭承諾的三節獎金和年終獎金,離職時老闆賴皮不給可以依法追討嗎?
除了不合法開除之外,公司還積欠了小徐當初入職時承諾的生日禮金、三節獎金及年終獎金,且長期短發加班費並將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
在法律上,公司在招募、約定入職時曾經承諾過發放特定獎金,不論當時是透過書面合約、電子郵件還是口頭承諾,只要該獎金制度已經實質構成雙方「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就有法定的履約義務,絕對不能高興就發、不高興就賴皮不給。
為了證明資方欠薪的事實,謝欣羽律師請小徐仔細蒐集手邊所有外圍事證,包括與主管、人資過往談到獎金制度的對話紀錄通訊截圖以及電話錄音。
宸星法律事務所三位承辦律師在調解庭上,將這些精心彙整的錄音截圖證據一併攤開,同時針對勞保高薪低報可能引發的行政巨額重罰與刑事責任向資方提出法理主張。資方在面對多項違法事由連環重擊下,評估官司打到底不僅勝算低,還要面臨勞檢重罰,態度明顯軟化。
最終在律師團的主導下,雙方在調解階段圓滿達成和解。公司當場妥協,同意支付 14 萬元高額和解金,全數補足小徐應得的差額獎金與超時加班費,並乖乖開立服務證明書,幫小徐平反不白之冤,高枕無憂地邁向下一段職涯。
常見問題 FAQ
公司突然拿出一份新合約逼我簽,並說不簽就要把我資遣,這樣我可以簽嗎?
如果新合約內容會損害你的權益(例如減薪、改福利或增加不合理工作),你有權利拒絕簽署。
勞動條件的變更必須要經過勞資雙方「合意」才有效力,公司不能用不續約或資遣來脅迫員工強迫就範。
如果因為拒絕簽署新約而收到資遣通知,請千萬不要簽署任何自願離職切結書,這屬於標準的違法資遣,應立刻尋求律師協助捍衛工作權。
被老闆違法資遣後,如果我想去告公司,為什麼律師都建議要先發存證信函?
存證信函是為了幫你在法律上留下「我不同意離職、是公司違法開除我」的歷史鐵證。
如果不發函表明立場就直接離開公司,雇主可能會在法庭上反咬一口,謊稱是你自己同意離職或是自己曠職不來上班,導致你痛失權益。
收到違法資遣通知後,應盡快透過存證信函表明勞動契約繼續存在,並要求限期恢復職務與支付薪資,這在未來的調解和訴訟中,將是你強大的防禦盾牌。
當初面試時老闆口頭答應保證年薪、會發三節獎金,後來卻不認帳,這算違法嗎?
這屬於違約與欠薪的違法行為。
在勞動法中,口頭承諾只要雙方達成共識,在法律上就已經屬於勞動契約的一部分,雇主具有強制履約的義務,不能事後賴皮不給。
建議勞工平時要保留好與主管、HR 的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或者在談論獎金時進行電話錄音,只要有這些外圍證據,就能在勞資調解中委任律師向雇主追討所有少發的獎金差額。
發現公司把我的勞保「高薪低報」,在跟老闆談判資遣費時,這可以當成籌碼嗎?
這是很有力的談判籌碼。
高薪低報不僅侵害了你未來的勞退金提撥與失能、生育等保險給付權益,雇主更要面臨勞保局 1 到 4 倍的行政重罰,在司法實務上還會觸犯刑法「業務登載不實罪」與「詐欺得利罪」。
只要透過律師在調解桌上點出高薪低報的民刑事與行政罰鍰責任,通常能對雇主產生巨大的法律威懾力,促使資方因為害怕被檢舉而主動妥協,拿出高額和解金與非自願離職證明來求和。
勞資爭議調解順利達成的「和解金」,跟一般去法院打官司拿到的賠償有什麼不同?
和解金最大的優勢在於「快速拿錢、免去訴訟煎熬」。
去法院打確認僱傭關係或欠薪官司,往往要耗費半年到數年的時間,且過程需要負擔訴訟成本與律師費;而在地方勞工局調解達成的和解金,只要雙方在調解筆錄上簽字,該筆錄就具有與法院確定判決相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能由專精勞資糾紛的專業律師在調解階段進行據理力爭,就能使雇主在較短時間內拿出滿意的和解金額,用最有效率的方式幫勞工討回公道、重新開啟新人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