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外派監督工程時發生職災,成功爭取 300 萬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外派監督工程時發生職災,成功爭取 300 萬和解金!

【案件緣由】

小山在公司擔任業務人員一職,在公司未提供任何教育訓練、安全宣導及措施的情況下,受公司指派到外縣市負責案場的監工作業,過程中因機具問題從高處跌落,造成顱內出血、腰椎骨折等多處傷害。

公司不願意承認在管理上有疏失,而小山卻因為職災造成嚴重傷害,即使接受治療也無法完全痊癒,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向公司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300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什麼樣的情況屬於職災?職災尚未認定前,該如何請假?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定義,「職業災害」是指因勞動場所的特定因素(如建築物、設備、化學品、作業活動等)或職業上其他原因,導致勞工發生疾病、傷害、失能或死亡。

本件小山在指定的工作場所內因執行職務而導致傷害,屬於職業災害。

而職災尚未認定前,可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1請普通傷病假,若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職災經認定後,再改為依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2請公傷病假,此假別無天數限制,並受勞動基準法保障。

二、申請調解的同時,到特定醫院進行勞動能力減損、失能的初步評估

調解階段不一定需要「勞動能力減損鑑定」,可以先自行前往醫院的職業醫學科門診進行初步勞動力減損的相關評估。

評估結果不具法律效力,但有助於量化勞動力受損程度,在與雇主或保險公司協商賠償金額時能有所依據。

若調解破局進到訴訟階段,則需要向法院申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這個正式的鑑定才具有法律效力。

三、可一併向雇主提起過失重傷之刑事告訴

職災發生時,公司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所規定的保護設施建置義務,導致使用機具設備的勞工因欠缺保護裝置而受傷,依照勞工的受傷程度,可以向雇主提起刑法第284條3的「過失致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

因此,施律師建議小山先進行勞動能力減損、失能評估,再一併向雇主提起過失重傷之刑事告訴。

最後,在施律師與何律師的協助下,小山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拿到應有的職災賠償。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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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2. 勞工請假規則第6條:「勞工因職業災害而致失能、傷害或疾病者,其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
  3. 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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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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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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