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娟在公司擔任美容師一職,入職時已和公司約定受訓費用先由小娟負擔,工作滿一年後公司再無息退還,雙方簽訂契約,但公司並沒有讓小娟留存一份。
但是,開始工作後,小娟超時工作好幾個月都沒有收到加班費,小娟無法忍受便自請離職。
沒想到,公司認為小娟工作未滿一年違約在先,公司不用退還教學費用,小娟認為公司的主張不合理,因此向施律師及宸興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6 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沒有提供契約讓勞工留存,事後也不允許其查看合約
勞基法並無硬性規定需以書面簽立勞動契約,即使是口頭約定也有效力,但是,雇主仍應使勞工能夠取得契約內容,雇主應主動提供契約書正本或影本給勞工留存。
二、公司約定承攬契約,實際上為僱傭關係
為了協助小娟計算加班費,施律師在調解階段便要求公司提供契約書、打卡記錄及薪資紀錄。
公司卻回覆雙方自始即約定承攬關係,不必打卡,沒有出勤紀錄 ; 薪資每月以現金交付,因此也沒有薪資清冊。
不同於承攬人擁有高度的自主性,可以自由決定工作方式、時間和地點 ; 僱傭關係的勞工則需要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工作方式、時間和地點皆由僱主決定。
而小娟需要到指定店面工作,也需要遵守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並服從公司的指示,因此雖然簽訂承攬契約,實質上為僱傭關係。
三、不能向技術生收取學費或相關訓練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6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此條款明確禁止雇主向受訓者收取學費或其他名義的訓練費用,目的是保護技術生,避免雇主將其應負擔的訓練成本轉嫁給受訓者。
即使雙方另外簽訂契約約定收取費用,該約定也屬於無效。
最後,在施律師與陳律師的努力下,小娟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拿到未給足的加班費與學費。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