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勝訴案例】公司要求超時工作卻拒絕給付加班費,強制員工換補休,成功爭取 6 萬元和解金!

【勞資勝訴案例】公司要求超時工作卻拒絕給付加班費,強制員工換補休,成功爭取 6 萬元和解金!

【案件緣由】

小娟在公司擔任美容師一職,入職時已和公司約定受訓費用先由小娟負擔,工作滿一年後公司再無息退還,雙方簽訂契約,但公司並沒有讓小娟留存一份。

但是,開始工作後,小娟超時工作好幾個月都沒有收到加班費,小娟無法忍受便自請離職。

沒想到,公司認為小娟工作未滿一年違約在先,公司不用退還教學費用,小娟認為公司的主張不合理,因此向施律師及宸興法律事務所尋求幫助,希望爭取應有的權利。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 6 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沒有提供契約讓勞工留存,事後也不允許其查看合約

勞基法並無硬性規定需以書面簽立勞動契約,即使是口頭約定也有效力,但是,雇主仍應使勞工能夠取得契約內容,雇主應主動提供契約書正本或影本給勞工留存。

二、公司約定承攬契約,實際上為僱傭關係

為了協助小娟計算加班費,施律師在調解階段便要求公司提供契約書、打卡記錄及薪資紀錄。

公司卻回覆雙方自始即約定承攬關係,不必打卡,沒有出勤紀錄 ; 薪資每月以現金交付,因此也沒有薪資清冊。

不同於承攬人擁有高度的自主性,可以自由決定工作方式、時間和地點 ; 僱傭關係的勞工則需要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工作方式、時間和地點皆由僱主決定。

而小娟需要到指定店面工作,也需要遵守公司規定的上下班時間,並服從公司的指示,因此雖然簽訂承攬契約,實質上為僱傭關係。

三、不能向技術生收取學費或相關訓練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66條之規定,「雇主不得向技術生收取有關訓練費用。」

此條款明確禁止雇主向受訓者收取學費或其他名義的訓練費用,目的是保護技術生,避免雇主將其應負擔的訓練成本轉嫁給受訓者。

即使雙方另外簽訂契約約定收取費用,該約定也屬於無效。

最後,在施律師與陳律師的努力下,小娟與公司達成和解,成功拿到未給足的加班費與學費。

【諮詢方式】

加入好友

相關文章

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9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三百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1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新書推薦

紛爭發生,你也常覺得「理在心中口難開」嗎?我的新書《你知道的太多了3》想陪你一起找到——在衝突中不委屈自己,也不撕破臉的溝通方式。
書裡寫了很多熟悉的情境:老闆畫大餅不給錢、創業過程踩過的那些雷、惡鄰居搶你車位…這些看似「法律問題」,其實多半都是「說話的問題」。
協商,其實就是溝通——怎麼談、怎麼喬、怎麼不讓自己吃虧。如果你也常常覺得「我想講道理,但話說不出口」,那就翻翻這本書,或許某一頁、某一句話,就能讓你找到自己的語言。

博客來 / 誠品 / 金石堂熱賣中

宸星法律事務所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