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團購站加盟主遭總部指控「私自跑貨」求償36萬,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免賠

【民事勝訴案例】團購站加盟主遭總部指控「私自跑貨」求償36萬,成功替當事人爭取免賠

【案件緣由】

阿鐵為某團購站之家盟主,某天突然遭總部指控,稱阿鐵於加盟期間私自販售非總部提供的商品(俗稱「跑貨」),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

總部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對阿鐵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以及律師費 6萬元,共計36萬元。

面對總部強勢提告與索賠,阿鐵深感冤枉,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承辦律師】

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原告之訴駁回,免賠任何費用

【案件解析】

一、嚴格檢視合約定義,釐清「跑貨」真意

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所以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應閱讀契約全文,考量契約目的、一般社會通念、經驗法則等等。

因此,律師團隊首先回應「合約條款」,向法院主張:依據雙方簽訂的附約,所謂「跑貨」明確定義為 「加盟店自行於其他店家進貨」以及「販售不是總部提供之商品」。

本件爭論重點在於,商品的「來源」是否為外部,而非單純有販售行為就構成違約。

二、總部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但其舉證不足以證明「跑單」事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總部既然主張阿鐵違約,就必須證明這些商品「不是總部提供的」或「是向其他店家進貨的」。

總部在法庭上出示多項商品的刊登販售截圖,試圖證明阿鐵違約。然而,刊登之商品品項皆是總部也有販售的商品,且照片只能證明阿鐵有賣這些東西,但無法證明貨源來自外部。

既然總部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貨源有問題,就不能空口指控加盟主違約。法院最終採信律師見解,認定原告舉證不足,判決敗訴。

三、既無違約事實,當然無理由請求律師費

另外,總部原本還依據合約要求阿鐵須負擔其委任律師的費用6萬元。 由於律師已證明「違約行為不成立」,既然沒有違約,總部依據合約請求的違約金與衍生律師費自然失去依據。

最後,在何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最終採信律師見解,認定原告舉證不足,判決敗訴,阿鐵不需負擔任何賠償。

【諮詢方式】

加入好友

相關文章

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企業專區|免費法律資源

企業出事,往往不是「不懂法」而是沒檢查!

7 封免費企業法律信件
搭配真實案例+行動清單

▶︎幫你快速檢視,最容易出事的制度與流程。

新書推薦

紛爭發生,你也常覺得「理在心中口難開」嗎?我的新書《你知道的太多了3》想陪你一起找到——在衝突中不委屈自己,也不撕破臉的溝通方式。
書裡寫了很多熟悉的情境:老闆畫大餅不給錢、創業過程踩過的那些雷、惡鄰居搶你車位…這些看似「法律問題」,其實多半都是「說話的問題」。
協商,其實就是溝通——怎麼談、怎麼喬、怎麼不讓自己吃虧。如果你也常常覺得「我想講道理,但話說不出口」,那就翻翻這本書,或許某一頁、某一句話,就能讓你找到自己的語言。

博客來 / 誠品 / 金石堂熱賣中

宸星法律事務所
回到頂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