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阿鐵為某團購站之家盟主,某天突然遭總部指控,稱阿鐵於加盟期間私自販售非總部提供的商品(俗稱「跑貨」),違反加盟合約中的競業禁止條款。
總部隨即向法院提起訴訟,對阿鐵請求賠償懲罰性違約金30萬元,以及律師費 6萬元,共計36萬元。
面對總部強勢提告與索賠,阿鐵深感冤枉,因此向施律師及宸星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承辦律師】
何建毅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原告之訴駁回,免賠任何費用
【案件解析】
一、嚴格檢視合約定義,釐清「跑貨」真意
依據民法第98條規定:「解釋意思表示,應探求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辭句。」,所以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應閱讀契約全文,考量契約目的、一般社會通念、經驗法則等等。
因此,律師團隊首先回應「合約條款」,向法院主張:依據雙方簽訂的附約,所謂「跑貨」明確定義為 「加盟店自行於其他店家進貨」以及「販售不是總部提供之商品」。
本件爭論重點在於,商品的「來源」是否為外部,而非單純有販售行為就構成違約。
二、總部就其主張負舉證責任,但其舉證不足以證明「跑單」事實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總部既然主張阿鐵違約,就必須證明這些商品「不是總部提供的」或「是向其他店家進貨的」。
總部在法庭上出示多項商品的刊登販售截圖,試圖證明阿鐵違約。然而,刊登之商品品項皆是總部也有販售的商品,且照片只能證明阿鐵有賣這些東西,但無法證明貨源來自外部。
既然總部無法提出具體證據證明貨源有問題,就不能空口指控加盟主違約。法院最終採信律師見解,認定原告舉證不足,判決敗訴。
三、既無違約事實,當然無理由請求律師費
另外,總部原本還依據合約要求阿鐵須負擔其委任律師的費用6萬元。 由於律師已證明「違約行為不成立」,既然沒有違約,總部依據合約請求的違約金與衍生律師費自然失去依據。
最後,在何律師的努力下,法院最終採信律師見解,認定原告舉證不足,判決敗訴,阿鐵不需負擔任何賠償。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