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長期以所得稅扣繳為由不當扣留員工年終獎金,且未經同意私自更動勞保投保單位,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協助勞工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最終成功幫當事人爭取到 36 萬元和解金,並順利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當事人小資是一位在公司服務長達 15 年的資深作業員,平時盡心盡力、盡忠職守。
然而小資無意間發現,公司每年發放年終獎金時,都會以「先行扣繳 5% 所得稅」為藉口不當扣留部分獎金,但核對個人所得基準後,小資的薪資所得根本未達法定的扣繳門檻。
不僅如此,小資事後親自查詢投保資料,驚覺公司在完全沒有告知、也未經自己同意的情況下,擅將她的勞保轉投保到另一間相關企業。
面對雇主長期不當扣發獎金、又擅自變更勞保單位的違法手段,小資深感權益受損且對公司徹底失去信任,決定尋求施宇宸律師團隊的專業協助,依法捍衛自身的權利。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不當扣留獎金、私自變更勞保單位(追討欠薪與轉職權益爭取) |
|---|---|
| 當事人身分 | 年資 15 年的資深工廠作業員(小資) |
| 爭議起因 | 公司以扣繳所得稅為由違法扣除 5% 獎金,且未經同意擅自更換勞保投保單位 |
| 雇主主張 | 扣除獎金是依法進行所得稅預扣,調整投保單位僅是集團內部企業間的職務調動行政程序 |
| 主要法律依據 |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所得稅法第 88 條、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6 條與第 7 條、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 |
| 處理方式 | 清查歷年獎金發放與扣繳稅額紀錄 → 發函主張「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 勞資調解程序中雙軌攻防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李代婷律師 |
| 爭取結果 | 免去漫長訴訟,於調解階段成功達成共識,由公司支付 36 萬元和解金,並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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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說預扣 5% 所得稅是真的嗎?怎麼判斷年終獎金有沒有被公司違法亂扣?
很多公司發放獎金時,會告訴員工要先扣除 5% 稅款,這在法律上確實有依據,但必須符合特定的金額門檻。
依據《所得稅法》第 88 條1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6 條2規定,年終獎金、三節紅利屬於「非每月固定給付之薪資」,依法應按給付額扣取 5% 稅款。
但是,依據《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 7 條第 2 項第 1 款3,若每次給付的金額「未達」財政部規定的起扣標準(115 年度標準為 90,501 元),其實是直接「免予扣繳」的。
本案中,施宇宸律師敏銳查出小資當年的獎金所得其實並沒有達到這個起扣標準。公司卻執意預扣 5% 獎金,性質上已經屬於不實理由扣留員工薪資,已構成違法。
老闆可以擅自幫員工對調勞保公司嗎?私自變更投保單位會有哪些法律後果?
依法律規定,員工應以「實際僱用、實質提供勞務」的公司為投保單位,雇主不得因為節稅或內部行政方便,就擅自更動勞工的投保單位。
本案中,公司在未經小資同意的情況下,私自將其勞保轉投保至另一間相關企業。這種行為不僅會嚴重干擾勞工未來退休金的採計,更是直接違反了《勞工保險條例》第 6 條4以及民法上的誠信原則。
李代婷律師指出,雇主這種行為已符合《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的要件。
而且,公司擅自調動投保單位,除了會面臨保險費金額 4 倍的行政罰鍰外,更可能觸犯刑法上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或「詐欺取財罪」。專業律師在談判桌上以此作為權益攻防的談判籌碼,成功在法律上重挫資方氣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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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給全額薪水怎麼辦?律師教你如何依法主動解除合約並拿回賠償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如果雇主對於勞動報酬未依勞動契約全額給付,勞工可以「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公司長年以來用不合法的理由、不實的藉口預扣 5% 年終獎金,這在法律上就等同於「未全額給付工資」。
因此,施宇宸律師與李代婷律師協助年資 15 年的小資,果斷發函向公司宣告終止契約。這種合法反擊手段,不僅能讓資深員工合法離開不再信任的環境,還能依據法規強烈要求公司發給「非自願離職證明書」與發放應得的補償。
在兩位律師精準的法規攻勢與豐富的協商經驗下,成功幫助小資在訴訟前期的調解階段,就順利與公司達成和解。
免去漫長開庭的折磨,成功幫小資拿到 36 萬元和解金以及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圓滿要回屬於勞工的尊嚴與血汗錢。
常見問題 FAQ
年終獎金或紅利發放時,老闆說要扣 5% 的稅是合法的嗎?
不一定。
虽然法律允許非每月固定給付的薪資(如年終、紅利)可以預扣 5% 所得稅,但必須達到起扣標準。
以 115 年度的標準為例,每次發放的金額必須達到新台幣 90,501 元以上才需要預扣。
如果你的獎金金額並未達到這個門檻,公司卻硬扣下 5%,那就是屬於違反勞基法的違法扣薪行為。
老闆把我調到關係企業,且擅自更換我的勞保投保單位,這樣會有什麼影響?
影響非常大。
勞保必須掛在實際僱用你的公司名下。
公司如果擅自更動,不僅會干擾你未來申請勞保各項給付、老年退休金的年資核算,更會損害你的勞工權益。
這已經屬於嚴重的違反勞工法令,勞工可以依法主張雇主違約,並要求依法離職與索取資遣賠償。
發現公司投保單位不實或亂扣獎金,我可以馬上自請離職並要資遣費嗎?
可以。
但請注意,不要自行寫「自願離職書」。
勞工必須依據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或第 6 款的事由,以書面(如存證信函)明確向公司表達因為公司違法、未全額給付薪資,所以依法不經預告終止合約。
透過這種正確的法律程序,才能保障在離開公司的同時,能依法向雇主請求發放資遣費。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什麼用?如果公司被我抓到違法,會發給我這張證書嗎?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非常重要。
拿到這張證明書後,你才可以向勞保局申請最長 6 個月的失業給付,並享有轉職期間的健保費補助。
如果公司是自知理虧或是涉嫌刑事責任(例如本案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違法扣薪),專業律師在調解桌上談判時,可以以此為籌碼,強制要求公司在達成和解時必須一併開立並核發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收到公司寄來的和解書或離職同意文件,因為想趕快拿錢可以馬上簽嗎?
千萬別急著簽名,建議先將文件拿給律師評估。
因為這類和解書或離職單裡面,資方通常會設計陷阱條款,包含「拋棄其餘民刑事請求權」、「雙方自此再無任何勞資糾紛」等字眼。
一旦你沒看清楚就簽下去,後續如果發現特休假沒結算、勞退金少提撥,在法律上想要再翻案爭取權益,難度將會高達數倍,甚至可能完全無法追討。
註腳
- 所得稅法第88條第1項:「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
二、機關、行政法人、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執行業務者或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因管理、處分信託財產所給付之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6條:「按月給付之薪資,受領人未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規定,按全月給付總額扣取百分之五。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扣繳義務人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五。」
-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兼職所得及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扣繳:一、扣繳義務人每次給付金額未達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者之起扣點。」
- 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 or 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