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薪低報、沒給加班費?下班打卡後還要工作?門市人員成功爭取150萬元和解金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高薪低報、沒給加班費?下班打卡後還要工作?門市人員成功爭取150萬元和解金和非自願離職證明!

案件摘要

宸星法律事務所勞資爭議調解成功案例筆錄與門市閉店出勤紀錄比對證據資料

宸星法律事務所勞資爭議調解成功案例筆錄與門市閉店出勤紀錄比對證據資料

專家照片

你好!我是「喵星律師」施宇宸。
執業 10 年已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 1000 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點進這篇文章的你也碰到了一些問題嗎?與我聯繫,我幫你解決!

  • 行政罰鍰方面: 只要勞工提出檢舉,政府將會針對勞保、健保、勞退分別按短報的保險金額,對公司處以 1 到 4 倍不等的巨額行政罰鍰。
  • 民事賠償方面: 勞工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訴訟,強烈要求雇主全數補足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的差額。
  • 刑事責任方面: 這也是老闆最害怕的關鍵,雇主以不實薪資級距申報的行為,在司法實務上會實質涉嫌刑法「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1與「詐欺得利罪」2。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我們擁有專業的律師團隊、豐富的辦案經驗,站在您的立場提出解決問題的方案,委任之後加 LINE 聯繫保證暢通無礙!

一句話結論:雇主強迫員工打卡下班後繼續留下來做閉店工作,且拒給加班費並將勞保高薪低報。施宇宸、陳志尚與劉宣賦律師團隊依法明列資方即將面臨的民刑事與行政責任,成功協助當事人們爭取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分別爭取到 90 萬元及 60 萬元高額和解金。

當事人小山與小文在公司擔任門市人員,每天辛勤工作,卻面臨相當不合理的職場潛規則。

公司強硬要求所有員工必須先「打卡下班」,之後還要把整間店的閉店工作(如盤點、清潔、關帳)做完才能真正離開,導致兩人平白無故蒙受巨大的超時勞動損失。

更嚴重的是,公司不僅從未依法給付這段閉店時間的加班費,事後更被發現其長年將員工的勞保投保薪資「高薪低報」,嚴重損害未來的權益。

兩人在幾經思考後,決定尋求施宇宸律師團隊及宸星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協助,希望能對公司依法主張應得的加班費,並能順利離開公司、重新開啟轉職規劃。

案件類型

勞資爭議/不給加班費、追討資遣賠償(牽涉強迫打卡後閉店、高薪低報損害賠償)

當事人身分

品牌門市銷售人員(小山、小文)

爭議起因

公司強迫「先打卡、後閉店工作」,拒付加班費且拒絕提供出勤紀錄,並涉嫌勞保高薪低報

雇主主張

閉店工作屬於員工自主行為,且打卡記錄為公司內部行政資料,不便對外提供給離職員工

主要法律依據

勞動基準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5 款及第 6 款、第 24 條、第 30 條第 5 項與第 6 項、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31 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條、第 216條及第 339 條

處理方式

清查實際工時差額 → 發函向雇主索取勞工出勤紀錄副本 → 明列民刑事違法責任重擊資方痛點 → 發動勞資調解程序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免去漫長訴訟,於調解階段順利達成和解,幫兩位當事人爭取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分別拿到 90 萬元與 60 萬元和解金

公司不給打卡紀錄該怎麼辦?為什麼老闆自知違法才故意拒絕提供出勤表?

許多餐飲或服務業老闆常存有僥倖心態,以為只要死守著不給打卡單,員工就無法清算加班費。

事實上,根據《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5 項及第 6 項的規定,雇主有法律強制義務必須「備置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而且,當勞工向公司依法申請出勤紀錄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沒有拒絕的權利。

一旦老闆拒絕提供,主管機關可直接處以新台幣 9 萬元以上、45 萬元以下的重罰。

在本案中,小山與小文在申請勞資調解前,便已聽從律師建議,依法正式向公司要求提供出勤紀錄。

公司因為自始至終都逼員工「先打卡下班、後留下來做閉店工作」,深知打卡單與實際離開時間的矛盾漏洞一旦曝光將對公司極為不利,因此自始至終都拒絕提供。

公司這種做法,為的是不利勞工計算其請求金額,但這反而成為律師在談判桌上反制資方、指控雇主作賊心虛的最強破綻。

延伸閱讀:

2026 一張圖看懂加班費計算?平日、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老闆將薪資「高薪低報」有哪些後果?律師如何同時用民事、刑事與行政責任逼資方低頭?

除了強迫免費加班之外,本案公司還使出了另一項常見的違法手段,那就是將員工的投保薪資「高薪低報」。

許多老闆以為這只是單純規避一些勞保費的行政小事,但宸星法律事務所的專業律師團直接向公司攤牌,明列出雇主接下來將面臨的三大法律責任: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與劉宣賦律師以此為籌碼,在談判桌上對雇主展開強力施壓,表明若不在調解中拿出誠意賠償,後續將直接啟動刑事訴訟與行政檢舉。

資方在面對即將面臨的刑事坐牢風險與鉅額政府罰鍰壓力下,自知毫無勝算,態度在調解庭上明顯軟化。

最終,在三位承辦律師寸步不讓的全力爭取下,成功突破公司防線。

不僅幫兩位店員順利拿到「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還分別幫小山與小文爭取到 90 萬元與 60 萬元的高額和解金,讓血汗門市人員成功在轉職前拿回了屬於自己的正義與高額補償。

常見問題 FAQ

老闆要求我們先打卡下班,然後留下來做閉店、盤點或開會,這算加班嗎?

這在法律上通常會被認定為加班。

只要你在雇主的指揮監督之下提供勞務,不論你有沒有打卡,只要是處理公司業務(如門市盤點、清潔、關帳),在法律上就屬於工作時間。

公司如果玩弄「先打卡、後閉店」的手段,就是明確違反勞基法拒付加班費的違法扣薪行為。

建議勞工可以利用手機定時拍照、記錄閉店離開店門的時間,或保留通訊軟體內交辦閉店的對話截圖,作為後續追討血汗加班費的客觀鐵證。

我想跟公司要歷年的打卡出勤紀錄副本,人資故意刁難不給該怎麼辦?

公司不給就已經違法了。

置備並保存員工五年的出勤紀錄是雇主的法律強制義務,且勞工依法索取影本時,公司不能拒絕。

如果人資用各種行政藉口推託、不肯提供,勞工可以直接向地方勞工局提出檢舉。

一旦勞動檢查介入,公司將會面臨新台幣 9 萬到 45 萬元的直接重罰,通常只要請律師協助發函施壓,公司高機率會乖乖交出紀錄。

發現公司把我的勞保「高薪低報」,我可以直接不去上班嗎?這樣能拿到資遣費嗎?

你可以依法宣告離職,且公司必須支付資遣費。

公司「高薪低報」已經屬於違反勞工法令且實質損害勞工權益的重大情事。

這符合勞基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6 款的法定終止事由。

勞工可以依法寄發存證信函通知公司主動終止合約,無須提前預告公司,且能在離開公司的同時,強制要求雇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並支付資遣費。

高薪低報在法律上聽說有刑事責任,這是真的嗎?老闆真的會被抓去關嗎?

是真的,高薪低報並不只是行政罰鍰而已。

雇主明知員工薪水金額,卻在勞保申報單上填寫不實的低級距,並遞交給勞保局,這個動作在司法實務上會構成刑法第 215條及第 216 條的「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同時,因為少繳了勞保費、少提撥了勞退金,也涉及刑法「詐欺得利罪」。

雖然實務上多半可以易科罰金,但會留下刑事前科,因此這也是律師在協助勞工談判時,最能促使雇主認錯給付的合法防禦籌碼。

勞資爭議調解一定要請律師嗎?自己去談會不會拿不到合理的和解金?

如果金額差距很大、或是公司態度強硬,強烈建議委任律師陪同。

資方通常在現場會有法務、資深人資甚至專業的法律顧問陪同,對勞基法條文非常熟悉,往往會用「打卡紀錄不全無法計算」、「高薪低報只是會計疏失」等話術來恐嚇勞工,欺騙勞工簽下低額和解書。

如果有專業律師在現場,不僅能當場拿出民刑事責任逼資方低頭,更能在調解桌上幫你爭取到最高額的權益保障,本案能幫兩位門市人員爭取到 90 萬與 60 萬元的理想結果,專業律師的法理壓制就是最核心的關鍵。

註腳

  1. 刑法第 216 條、第 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行使者亦同。」
  2. 刑法第 339 條(詐欺得利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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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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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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