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緣由】
小山與小文在公司擔任門市人員,公司要求員工打卡下班後仍須完成閉店工作才能離開,但是,公司並未給付加班費,甚至有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的情形。
兩人因此向施律師及宸興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對公司主張應有的加班費並順利離職。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們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和90萬元、60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自知違反勞基法,因此拒絕提供打卡記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違者可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在申請勞資調解前,小山與小文便已向公司要求提供出勤紀錄,公司自知違法,自始至終皆拒絕提供,為的是不利勞工計算其請求金額。
二、「高薪低報」的行政罰鍰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行政罰鍰方面,勞保、健保、勞退分別按短報的保險金額處1到4倍不等的罰鍰 ; 民事賠償方面,勞工可要求補足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的差額 ; 刑事責任方面,雇主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1及「詐欺得利罪」2。
施律師明列出雇主即將面臨的各項法律責任,並以此為籌碼,向公司請求應補足的薪資。
最後,在施律師、陳律師與劉律師的努力下,小山與小文除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外,還分別爭取到90萬元、60萬元和解金。


【諮詢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