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勝訴案例】公司高薪低報且未給付加班費,成功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和150萬元和解金!

【民事勝訴案例】公司高薪低報且未給付加班費,成功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和150萬元和解金!

【案件緣由】

小山與小文在公司擔任門市人員,公司要求員工打卡下班後仍須完成閉店工作才能離開,但是,公司並未給付加班費,甚至有投保薪資「高薪低報」的情形。

兩人因此向施律師及宸興法律事務所尋求協助,希望能對公司主張應有的加班費並順利離職。

【承辦律師】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劉宣賦律師

【爭取結果】

成功幫當事人們爭取非自願離職證明和90萬元、60萬元和解金

【案件解析】

一、公司自知違反勞基法,因此拒絕提供打卡記錄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規定,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否則,違者可處新臺幣 9 萬元以上 45 萬元以下罰鍰。

在申請勞資調解前,小山與小文便已向公司要求提供出勤紀錄,公司自知違法,自始至終皆拒絕提供,為的是不利勞工計算其請求金額。

二、「高薪低報」的行政罰鍰責任、民事賠償責任及刑事責任

行政罰鍰方面,勞保、健保、勞退分別按短報的保險金額處1到4倍不等的罰鍰 ; 民事賠償方面,勞工可要求補足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的差額 ; 刑事責任方面,雇主涉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1及「詐欺得利罪」2

施律師明列出雇主即將面臨的各項法律責任,並以此為籌碼,向公司請求應補足的薪資。

最後,在施律師、陳律師與劉律師的努力下,小山與小文除了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之外,還分別爭取到90萬元、60萬元和解金。

【諮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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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216條:「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愛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2.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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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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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你知道的太多了》書籍作者,蒐集了各種民眾常見,卻不知道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攻下博客來年度百大暢銷榜-人文社科類第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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