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主管對法務經理實施嚴重的公開職場霸凌,申訴未果後更遭公司以降職、減薪及虛構「無故曠職」為由違法解雇。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主張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員工保護義務並屬於違法解雇,最終成功迫使公司全面澄清平反名譽、保障未來職涯信用,並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當事人小齊在公司擔任法務經理一職,多年來兢兢業業,職掌公司內部的合約管理與風險控制。
然而,小齊秉持維護公司利益的風控初衷,卻與其他部門的高層主管產生意見分歧。
在多次衝突後,該部門主管心生不滿,屢次於大型會議、內部通訊群組等公開場合對小齊無故斥責與公開羞辱,實施嚴重的「職場霸凌」。
小齊曾正式向公司內部提出霸凌申訴,但公司卻置之不理,導致小齊身心重創、須持續就醫。
更惡劣的是,公司後來故意抓小齊一次工作上的微小疏漏放大懲處,在群組言詞羞辱並強行降職減薪;隨後為了掩蓋違法事實,更虛構事實公告小齊「無故曠職」,直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將其惡意解雇。
小齊對此感到身心俱疲,相較於金錢,他更希望能捍衛尊嚴與未來的職涯信用,於是找上施宇宸律師團隊提起訴訟,希望盡快平反污名、重回職涯正軌。
| 案件類型 | 勞資爭議/職場霸凌、違法解雇(涉及確認僱傭關係、名譽權受損平反) |
|---|---|
| 當事人身分 | 公司法務經理(小齊) |
| 爭議起因 | 遭高層公開霸凌,申訴遭冷處理後,又被公司以降職減薪與虛構「無故曠職」為由惡意解雇公告 |
| 雇主主張 | 勞工確實有工作疏漏,且後續連續未到工打卡,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預警解雇完全合法 |
| 主要法律依據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民法第 487 條 |
| 處理方式 | 彙整就醫紀錄與內部申訴信件 → 舉證公司拒絕受領勞務導致無法打卡之事實 → 談判策略聚焦「未來職涯發展」與「對內公告澄清」 |
| 承辦律師 | 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
| 爭取結果 | 成功迫使資方全面妥協,由公司正式發出澄清公告還當事人清白、撤回曠職解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無後顧之憂延續未來職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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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在公開群組進行言詞羞辱算霸凌嗎?如果向公司申訴卻被冷處理該如何自救?
在職場中,如果部門主管屢次在大型會議、公司內部群組等公開場合對勞工無故斥責、公開羞辱,這在法律上就已經涉嫌構成嚴重的「職場霸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1的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有法定的保護義務。
當小齊正式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卻選擇置之不理、消極冷處理時,公司本身就已經違反了這項法定的保護義務。
施宇宸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協助小齊準備了完整的就醫紀錄、霸凌申訴信件、通訊軟體截圖及會議紀錄,強力論證資方不作為的違法事實。建議勞工若遇到公司對霸凌申訴置之不理的狀況,一定要妥善留存內部申訴的送達證據,這在法庭上是證明雇主違法最核心的鐵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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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故意不讓我打卡卻公告我「無故曠職」開除我,律師如何反駁資方倒果為因的謊言?
許多惡質企業在企圖逼退主管或資深員工時,最常用的陰招就是「強行降職減薪」或「拒絕讓勞工進辦公室」,隨後再倒果為因,宣稱勞工連續曠職而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2直接解雇。
本案中,公司便是虛構事實,對外公告法務經理小齊「無故曠職」來開除他。
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隨即在法庭上提出強力反駁,明確指出小齊之所以無法打卡,是因為公司先採取了降職與拒絕受領勞務的敵意手段,導致勞工主觀上想提供勞務、客觀上卻被拒絕。
依民法第 487 條3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律師團當庭戳破資方倒果為因的開除公告,讓法官深知公司完全是在虛構曠職事實,這屬於極其嚴重的違法解雇。
跳槽換工作最怕前公司 Reference Check 報復!律師如何幫中高階主管保住未來的職涯信用?
許多勞資爭議在談判和解時,弱勢勞工往往只聚焦在當下能拿到多少賠償金,卻忽略了中高階主管離開後,可能面臨前公司評價污名化的隱形風險。
對於正值壯年、具備法律專業的法務經理小齊來說,他深知未來的轉職路上面臨新公司進行「職涯背景調查(Reference Check)」時,前公司若給予不實的負面評價或保留「曠職開除」的惡劣紀錄,將會徹底摧毀他的職涯信用。
陳志尚律師在精準洞悉小齊的真正核心訴求後,靈活調整談判策略,不以追求高額金錢賠償為主要目標,而是將我方的絕對勝訴優勢轉化為高明的談判籌碼。
陳律師強力要求公司必須對小齊過去多年的貢獻給予公開、正面的法律定位,施宇宸律師團隊更寸步不讓地協助小齊要求公司必須發出「內部澄清公告」,徹底平反小齊在公司內部原先被抹黑的形象。
在兩位承辦律師的精準談判下,公司迫於違法解雇即將敗訴的巨大壓力,最終全面妥協,不僅在公司內部發文還小齊清白,雙方更圓滿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讓主管小齊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前往新舞台發展、延續職涯黃金期。
常見問題 FAQ
主管在公司內部群組點名罵我、甚至用微小的缺失無限放大懲處,這在法律上算職場霸凌嗎?
這在司法實務上非常有機會被認定為「職場霸凌」的侵權行為。
如果主管不是基於業務上的合理指導,而是帶有排擠、報復等敵意目的,屢次在公開群組或會議中用言詞羞辱、無故斥責員工,且處分手段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這就屬於社會通念所無法容忍的不法侵害。
建議勞工遇到此類群組言詞羞辱時,務必在第一時間完整截圖,包含前後對話脈絡與群組成員人數,作為後續向勞工局檢舉或提起訴訟的關鍵證物。
被高層惡意排擠、向公司人資或內部申訴霸凌卻完全沒人理我,我該怎麼辦?
公司對申訴置之不理就已經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律規定雇主有義務預防並處理職場霸凌,如果內部申訴管道失靈,勞工不應該繼續默默隱忍,這會導致身心重創、錯失黃金蒐證期。
你可以直接帶著霸凌申訴信件與公司置之不理的送達證明,前往地方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申訴,政府介入後公司將面臨行政處分與罰鍰,這能強力逼迫公司高層必須出面正視並解決爭議。
公司不讓我進辦公室、取消我的打卡權限,事後卻公告我「無故曠職」並直接開除,這樣合法嗎?
這是標準的「違法解雇」手段,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公司故意不讓勞工打卡上班、拒絕受領勞務,在法律上屬於雇主的「受領遲延」,雇主絕對不能倒果為因,把勞工沒打卡的結果歪曲成無故曠職並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
勞工此時應立刻寄發存證信函或透過通訊軟體向公司表明「我願意繼續提供勞務、是公司拒絕」的立場,律師就能據此在法庭上主張解雇無效,並強制要求公司補發這段期間的所有全額薪資。
勞資纠紛和解時,除了拿賠償金,我可以要求公司撤回解雇公告、改發澄清公告嗎?
可以,只要雙方在調解或訴訟談判中達成共識,這完全屬於合法的和解條件。
對於許多重視名譽的主管與專業人員來說,金錢往往不是唯一的訴求,洗刷被汙名化的名譽、平反職涯污點才是關鍵。
透過專業律師在調解桌上運用勝訴籌碼進行法理壓制,可以強制要求資方在內部或特定範圍發出澄清公告,還給勞工清白,並改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徹底抹去被惡意開除的違法紀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