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主管「職場霸凌」還被誣指曠職?法務經理成功爭取恢復名譽、合意終止契約

遭主管「職場霸凌」還被誣指曠職?法務經理成功爭取恢復名譽、合意終止契約

案件摘要

一句話結論:公司主管對法務經理實施嚴重的公開職場霸凌,申訴未果後更遭公司以降職、減薪及虛構「無故曠職」為由違法解雇。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主張雇主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員工保護義務並屬於違法解雇,最終成功迫使公司全面澄清平反名譽、保障未來職涯信用,並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

當事人小齊在公司擔任法務經理一職,多年來兢兢業業,職掌公司內部的合約管理與風險控制。

然而,小齊秉持維護公司利益的風控初衷,卻與其他部門的高層主管產生意見分歧。

在多次衝突後,該部門主管心生不滿,屢次於大型會議、內部通訊群組等公開場合對小齊無故斥責與公開羞辱,實施嚴重的「職場霸凌」。

小齊曾正式向公司內部提出霸凌申訴,但公司卻置之不理,導致小齊身心重創、須持續就醫。

更惡劣的是,公司後來故意抓小齊一次工作上的微小疏漏放大懲處,在群組言詞羞辱並強行降職減薪;隨後為了掩蓋違法事實,更虛構事實公告小齊「無故曠職」,直接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將其惡意解雇。

小齊對此感到身心俱疲,相較於金錢,他更希望能捍衛尊嚴與未來的職涯信用,於是找上施宇宸律師團隊提起訴訟,希望盡快平反污名、重回職涯正軌。

案件類型勞資爭議/職場霸凌、違法解雇(涉及確認僱傭關係、名譽權受損平反)
當事人身分公司法務經理(小齊)
爭議起因遭高層公開霸凌,申訴遭冷處理後,又被公司以降職減薪與虛構「無故曠職」為由惡意解雇公告
雇主主張勞工確實有工作疏漏,且後續連續未到工打卡,公司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無預警解雇完全合法
主要法律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民法第 487 條
處理方式彙整就醫紀錄與內部申訴信件 → 舉證公司拒絕受領勞務導致無法打卡之事實 → 談判策略聚焦「未來職涯發展」與「對內公告澄清」
承辦律師施宇宸律師、陳志尚律師
爭取結果成功迫使資方全面妥協,由公司正式發出澄清公告還當事人清白、撤回曠職解雇,雙方合意終止契約,無後顧之憂延續未來職涯
宸星法律事務所勞資爭議職場霸凌訴訟成功案例筆錄與公司違法解雇澄清公告證據資料

專家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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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在公開群組進行言詞羞辱算霸凌嗎?如果向公司申訴卻被冷處理該如何自救?

在職場中,如果部門主管屢次在大型會議、公司內部群組等公開場合對勞工無故斥責、公開羞辱,這在法律上就已經涉嫌構成嚴重的「職場霸凌」。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1的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有法定的保護義務。

當小齊正式向公司提出申訴,公司卻選擇置之不理、消極冷處理時,公司本身就已經違反了這項法定的保護義務。

施宇宸律師在訴訟程序中,協助小齊準備了完整的就醫紀錄、霸凌申訴信件、通訊軟體截圖及會議紀錄,強力論證資方不作為的違法事實。建議勞工若遇到公司對霸凌申訴置之不理的狀況,一定要妥善留存內部申訴的送達證據,這在法庭上是證明雇主違法最核心的鐵證。

👉 延伸閱讀:遇到職場霸凌怎麼辦?從定義、法規到申訴流程,律師教你蒐證不吃虧!

公司故意不讓我打卡卻公告我「無故曠職」開除我,律師如何反駁資方倒果為因的謊言?

許多惡質企業在企圖逼退主管或資深員工時,最常用的陰招就是「強行降職減薪」或「拒絕讓勞工進辦公室」,隨後再倒果為因,宣稱勞工連續曠職而依《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2直接解雇。

本案中,公司便是虛構事實,對外公告法務經理小齊「無故曠職」來開除他。

施宇宸律師與陳志尚律師隨即在法庭上提出強力反駁,明確指出小齊之所以無法打卡,是因為公司先採取了降職與拒絕受領勞務的敵意手段,導致勞工主觀上想提供勞務、客觀上卻被拒絕。

依民法第 487 條3規定,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律師團當庭戳破資方倒果為因的開除公告,讓法官深知公司完全是在虛構曠職事實,這屬於極其嚴重的違法解雇。

跳槽換工作最怕前公司 Reference Check 報復!律師如何幫中高階主管保住未來的職涯信用?

許多勞資爭議在談判和解時,弱勢勞工往往只聚焦在當下能拿到多少賠償金,卻忽略了中高階主管離開後,可能面臨前公司評價污名化的隱形風險。

對於正值壯年、具備法律專業的法務經理小齊來說,他深知未來的轉職路上面臨新公司進行「職涯背景調查(Reference Check)」時,前公司若給予不實的負面評價或保留「曠職開除」的惡劣紀錄,將會徹底摧毀他的職涯信用。

陳志尚律師在精準洞悉小齊的真正核心訴求後,靈活調整談判策略,不以追求高額金錢賠償為主要目標,而是將我方的絕對勝訴優勢轉化為高明的談判籌碼。

陳律師強力要求公司必須對小齊過去多年的貢獻給予公開、正面的法律定位,施宇宸律師團隊更寸步不讓地協助小齊要求公司必須發出「內部澄清公告」,徹底平反小齊在公司內部原先被抹黑的形象。

在兩位承辦律師的精準談判下,公司迫於違法解雇即將敗訴的巨大壓力,最終全面妥協,不僅在公司內部發文還小齊清白,雙方更圓滿達成「合意終止勞動契約」,讓主管小齊能夠無後顧之憂地前往新舞台發展、延續職涯黃金期。

常見問題 FAQ

主管在公司內部群組點名罵我、甚至用微小的缺失無限放大懲處,這在法律上算職場霸凌嗎?

這在司法實務上非常有機會被認定為「職場霸凌」的侵權行為。

如果主管不是基於業務上的合理指導,而是帶有排擠、報復等敵意目的,屢次在公開群組或會議中用言詞羞辱、無故斥責員工,且處分手段顯然不符合比例原則,這就屬於社會通念所無法容忍的不法侵害。

建議勞工遇到此類群組言詞羞辱時,務必在第一時間完整截圖,包含前後對話脈絡與群組成員人數,作為後續向勞工局檢舉或提起訴訟的關鍵證物。

被高層惡意排擠、向公司人資或內部申訴霸凌卻完全沒人理我,我該怎麼辦?

公司對申訴置之不理就已經違反了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律規定雇主有義務預防並處理職場霸凌,如果內部申訴管道失靈,勞工不應該繼續默默隱忍,這會導致身心重創、錯失黃金蒐證期。

你可以直接帶著霸凌申訴信件與公司置之不理的送達證明,前往地方勞工局提出勞動檢查申訴,政府介入後公司將面臨行政處分與罰鍰,這能強力逼迫公司高層必須出面正視並解決爭議。

公司不讓我進辦公室、取消我的打卡權限,事後卻公告我「無故曠職」並直接開除,這樣合法嗎?

這是標準的「違法解雇」手段,在法律上是完全無效的。

公司故意不讓勞工打卡上班、拒絕受領勞務,在法律上屬於雇主的「受領遲延」,雇主絕對不能倒果為因,把勞工沒打卡的結果歪曲成無故曠職並依勞基法第12條開除。

勞工此時應立刻寄發存證信函或透過通訊軟體向公司表明「我願意繼續提供勞務、是公司拒絕」的立場,律師就能據此在法庭上主張解雇無效,並強制要求公司補發這段期間的所有全額薪資。

勞資纠紛和解時,除了拿賠償金,我可以要求公司撤回解雇公告、改發澄清公告嗎?

可以,只要雙方在調解或訴訟談判中達成共識,這完全屬於合法的和解條件。

對於許多重視名譽的主管與專業人員來說,金錢往往不是唯一的訴求,洗刷被汙名化的名譽、平反職涯污點才是關鍵。

透過專業律師在調解桌上運用勝訴籌碼進行法理壓制,可以強制要求資方在內部或特定範圍發出澄清公告,還給勞工清白,並改為「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徹底抹去被惡意開除的違法紀錄。

讓我們陪你找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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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腳

  1.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雇主對下列事項,應妥為規劃及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三、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並建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
  2. 《勞基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3. 民法第 487 條:「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但受僱人因不服勞務所減省之費用,或轉向他處服勞務所取得,或故意怠於取得之利益,僱用人得由報酬額內扣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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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欄作者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

施宇宸

宸星法律事務所所長,執業10年,承辦過上百起訴訟案件、透過一對一法律諮詢解決了千位以上民眾的法律問題

「喵星律師-施宇宸」Youtube頻道站長,持續產出有趣且有用的法律知識影片,頻道總觀看量已破2000萬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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