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婚姻走到終點,不僅是夫妻雙方的事情需要做分配,當雙方有了小孩,夫妻離婚後,往後小孩跟誰一起生活也成了一個課題
好不容易找到一份工作,老闆卻說要約定試用期,但是勞基法翻來翻去都沒看到適用期的相關規定,到底什麼是試用期?尤其
在兩願離婚的程序中,離婚協議書上需要兩位證人的簽名,由此可知,證人扮演著非常重要的角色。 可是誰想要當離婚的證
「好想放假喔~但是特休早就用完了…乾脆來請事假出國玩?」想必不少受薪階級(社畜)內心都曾經有這樣邪